第一节 出庭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上海的人民检察机构尚未承担出庭支持公诉职责。1956年,根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担负起出庭支持公诉工作。1月29日,老闸区人民检察院开始试行,凡起诉案件都由检察长或检察员出席法庭支持公诉。随后,全市各级检察机关全面开展这项工作,有些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选择重大案件出庭支持公诉,有的区人民检察院选派检察员出庭,使干部熟悉支持公诉的程序和做法,到第三季度,出庭支持公诉的比例达法院开庭审理案件的54%。 1957年,盛世娱乐
在老闸区等检察院试行基础上,对出庭支持公诉作出规定,要求起诉的案件全部出庭。是年第一季度出庭支持公诉的比例53.4%,第三季度除个别区人民检察院外,做到全部出庭支持公诉,11月以后案件增多,出庭率下降,出庭支持公诉率占法院开庭审理案件的30%左右。 1960年2月,全国第五次检察工作会议提出,应该出庭的,做到全部出庭。 1961年,全市出庭支持公诉率为33%,卢湾、闸北、长宁、金山、川沙、南汇等区、县人民检察院出庭率达50~90%。 1962年,盛世娱乐
制定《盛世娱乐
办案工作条例》,明确出庭支持公诉工作,对揭露犯罪、震慑敌人、宣传党的政策、动员群众遵守法律、遵守纪律、自觉维护社会治安、同一切违法犯罪现象作斗争,起着重大作用,应当出庭的案件必须出庭。检察机关接到法院开庭审理通知后,对组织群众参加旁听,开展法纪宣传的公判案件,都出庭支持公诉;对不组织群众旁听的案件,除有特殊情况外,原则上都出庭;对案情简单、罪行一般、证据齐全、罪犯供认不讳的案件可不出庭。至1963年,出庭支持公诉比例上升到60~70%。这一出庭率一直持续至1966年。1967年以后,由于“文化大革命”,出庭支持公诉工作中断。1979年第二季度起,全市的出庭支持公诉工作由检察机关全部担负起来。1980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实施。盛世娱乐
按照刑诉法第一百十二条规定,对人民法院审判的公诉案件,除罪行较轻经人民法院同意的以外,都派员出席法庭支持公诉。 1980~1995年盛世娱乐
出庭支持公诉统计表 年份 | 开庭(件) | 出庭(件) | % | 年份 | 开庭(件) | 出庭(件) | % | 1980 | 3604 | 3423 | 95 | 1988 | 4314 | 4314 | 100 | 1981 | 3589 | 3539 | 98.6 | 1989 | 7577 | 7577 | 100 | 1982 | 3524 | 3504 | 99.4 | 1990 | 9891 | 9557 | 96.6 | 1983 | 7100 | 6921 | 97.4 | 1991 | 8096 | 8092 | 99.9 | 1984 | 9755 | 9727 | 99.7 | 1992 | 6941 | 6928 | 99.8 | 1985 | 4090 | 4090 | 100 | 1993 | 6337 | 6337 | 100 | 1986 | 4094 | 4080 | 99.6 | 1994 | 9300 | 9272 | 99.7 | 1987 | 3546 | 3539 | 99.8 | 1995 | 10135 | 10135 | 100 |
第二节 支持公诉 五六十年代,检察干部对支持公诉活动尚缺乏经验,工作处于探索阶段。 1956年,老闸区人民检察院试行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开庭后,审判员宣布案件的性质、字号、核对被告人身份,告知被告人法庭组成人员、被告人诉讼权利。接着,由审判长宣读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并按起诉书指控进行庭审调查,被告人可以申辩,公诉人也可以发问。庭审调查结束后,被告人还可以作最后陈述,公诉人也可以发表意见。之后,审判长宣布退庭,由合议庭进行评议,定期审判。 1962年,出庭中检察员有的宣读起诉书,对被告人不老实的辩解进行驳斥,最后发表从重从轻的处理意见;有的不宣读起诉书,也不发表处理意见。出庭支持公诉工作存在的问题是,一些检察干部出庭前准备工作做得不够充分,说服力不强,无旁听群众参加时发言不够谨慎。 1979年恢复出庭支持公诉后,注意抓好出庭辩论的充分准备,检察干部认真细致地审查材料,熟悉案情和有关的政策、法律,注意边实践,边总结,摸索法庭斗争的规律。当时辩护人或被告提出的辩护论点,有不少是共同性的,强调被告人犯罪的社会原因是由于受江青反革命集团的流毒影响;强调被告人年轻无知,初次犯罪;强调被告人坦白交代好;强调犯罪行为的后果不严重。对上述情况,本着三个“忠实于”(忠实于事实真相、忠实于法律、忠实于人民利益)的精神,坚持原则,尊重事实,虚心听取辩护人的意见,据理阐明事实真相和有关的法律政策。 1980年,在总结一年出庭支持公诉实践的基础上,逐步明确加强出庭前的准备工作。在出庭前重点核查犯罪的关键情节,特别对技术性作案、杀人、伤害、交通肇事、重大责任事故等案件,熟悉犯罪现场,进行科学鉴定,把情节搞清楚。对被告人辩解的事实和理由,查明是有理还是无理,对于无理狡辩,分清是抵赖事实,还是抵赖罪责,搞准辩驳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同时,重视被告人提出的反证,认真核实,做到不枉不纵。充分估计可能遇到的问题,如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相互推诿罪责,证人、被害人的证言在庭上发生变化等,防止临时措手不及。认真制作好起诉书和公诉词,列举犯罪事实叙述清楚,弄清证据间的内在联系,相互印证,揭露犯罪。对重大复杂的案件,编制证据索引,根据犯罪情节,分清主次,包括反驳被告可能辩解的证据,逐一列编,以便临场应用。找准庭审中辩论的主要问题,答辩内容精确,切题,运用概念准确,逻辑严谨,论点论据统一,对对方的辩解、论点、论据,作有针对性的辨驳,根据不同案件的特点揭露犯罪。 1983~1986年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斗争中,在时间紧任务重的情况下,重视出庭支持公诉的工作。出庭前做到“四个必须”,即:必须重温案卷,吃透案情,防止遗忘;必须结合案件,学习有关法律,把握犯罪基本特征,做到法庭辩论中有理有据,有法可依;必须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和被告人的态度针对性地拟写好公诉词,充分揭露犯罪,适时宣传法制;必须认真分析案情和被告人的态度,充分估计被告人或辩护人在法庭上可能提出的问题,拟写好答辩提纲。庭审调查中,注意掌握被告人的心理活动,对被告人跟随辩护人的提问改变原供词的、为开脱罪责推向客观的、拒不供认又怕从重处罚的等不同情况,注意采用不同形式进行发问,促使被告人打消侥幸抵赖心理,如实供述犯罪。法庭辩论中,抓住重点进行答辩,辩护人对起诉书认定的犯罪事实提出异议的,要力举确凿证据予以答辩;对政策、法律作歪曲解释的要答辩;把犯罪的主观动因归结成客观造成的要答辩;无理要求从轻减轻处理的要答辩。 1985年,盛世娱乐
制定《出庭支持公诉工作的规定》、《出庭支持公诉工作的评分标准》,规范出庭支持公诉工作。 1986年,贯彻全国刑事检察业务会议的精神,各级检察院都把出庭支持公诉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举办出庭支持公诉研讨班和出庭公诉攻关小组,采取课堂研讨和出庭实践、观摩评议相结合的方法,对出庭支持公诉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研讨攻关,提高起诉干部出庭公诉的应变能力。对一些重大、疑难案件组织庭前“对抗辩论”或开“模拟法庭”,从中找到开庭时可能出现的辩护意见和如何答辩的方法,组织了“对抗辩论”和“模拟法庭”20多次。有的区、县人民检察院观摩其他检察院出庭,交流出庭公诉经验。有的区、县人民检察院到法院、律师事务所或者邀请审判人员、律师到检察院座谈,找出出庭支持公诉中存在的问题。组织干部进行业务学习,掌握国家法律、政策和“两高”有关司法解释。进行公诉词制作、出庭记录比赛。汇集《出庭公诉经验选编》,推广成功的出庭公诉做法。 1987年,盛世娱乐
下发《关于开展评选优秀公诉人活动的试行方案》,组织考核庭,通过互相观摩评议,对出庭支持公诉中带有共性的问题,及时研究对策,加以解决。通过评优活动,提高出庭支持公诉水平。是年提起公诉的案件中,有230件控辩双方在认定犯罪事实、定性、适用法律方面有较大分歧,经法庭辩论,合议庭采纳公诉人意见的有209件,占90.8%。 1989年,在出庭支持公诉中,抓住四类案件,突出支持公诉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结合。第一类是严重扰乱社会治安和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恶性犯罪案件。在出庭支持公诉中,注意抓住这类案件的本质特征,利用社会影响面广的有利条件,运用公诉的职能,充分地深刻揭露被告人犯罪对社会的严重危害性,理直气壮地宣传法制,教育公民为社会稳定同严重刑事犯罪活动作斗争,扩大办案的社会效果。在对光新路铁路道口骚乱事件的23名罪犯提起公诉时,充分揭露这些罪犯疯狂地引火烧毁列车和警车,殴打执行公务的消防、公安民警,阻挠灭火,致使铁路运输中断40余小时,造成国家财产巨大损失的犯罪行为。第二类是贪污、贿赂犯罪的大、要案。揭露经济犯罪的严重危害性,宣传肃贪倡廉的方针。对虹口区城建办副主任徐成忠,利用职务之便,勾结姘妇陈某,把9套动迁用房分配给非动迁户,从中受贿11万元大案公诉中,针对徐拒不供认和将主要责任推给陈某的伎俩,起诉部门及时组织力量作了大量补证,拟就了12个方面的答辩提纲。公诉人在法庭上以强有力的证据和辩驳,迫使徐不得不当庭供认自己“以房换钱”的主要犯罪事实。第三类是涉外因素的案件。对这类案件的出庭公诉中,以维护中国的法律尊严为宗旨,既坚决打击和惩处入境进行各类刑事犯罪的外籍人员犯罪活动,又保护外籍人员的合法权利。在对朱文博故意杀害日本人小林康二案的出庭支持公诉中,针对该案被害人已死亡,无任何直接证据,被告人犯有前科,有一定的反控诉能力,到案后拒不交代,并扬言在法庭上见分晓的特点,公诉人在审查起诉阶段就进行缜密的补侦,将案件的每个间接证据形成锁链体系,完整地再现罪犯杀人、抢劫的全部事实,并分析被告人的思想动态,把握辩护人的辩护意向。在长达五小时的法庭辩论中,用层层递进方法,结合科学鉴定和逻辑推理,不容置疑地论证了被告人既有作案的条件、动机目的,又采取了猛扼颈部致人死亡和伪造现场等作案手法,彻底揭露了罪犯的罪行,明确提出应依法严惩的意见,令被告人从开始的十分嚣张到不时低头叹息,辩护人亦无言可对。日本领事馆官员旁听后讲:“听了庭审和辩论,我们感到公诉人列举的证据是充分的。” 第四类是未成年犯罪案件。在公诉中,指控揭露犯罪,着重阐明犯罪行为给社会、家庭和本人带来的危害,促使未成年的犯罪分子认罪服法;客观剖析犯罪原因,立足于教育挽救,实事求是地提出应予从轻、减轻处罚的意见,并指明前途方向,坚定他们真诚悔过、重新做人的决心;启发被告人家长,要求他们负起教育挽救子女的责任。 1993年底,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关于加强贪污贿赂大要案出庭公诉工作的通知》,提出出庭支持公诉是检察机关在反腐败斗争中,集中精力办大案要案工作的重要环节,不仅关系到巩固侦查工作成果,而且集中反映检察机关在查办大案要案工作中的作用,要加强贪污贿赂大案要案出庭支持公诉工作。1994~1995年,贯彻最高人民检察院通知精神,根据反腐败斗争的部署和形势要求,选择“三机关一部门”(党政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经济管理部门)和金融、证券、房地产等“热点”行业的犯罪案件14批1300名经济案犯,集中向法院提起公诉,在出庭支持公诉中揭露这些经济犯罪的严重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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