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查办扰乱经济秩序犯罪 1955年,结合国家在社会主义改造高潮时期中心任务,立案侦查不法资本家盗窃、侵吞、诈骗国家资财案件123件,占同期办结经济犯罪案件306件总数的40.21%。1956~1958年,又立案侦查不法资本家盗窃、侵吞、诈骗国家资财案件1070件,占同期办结经济犯罪案件4075件总数的26%。1958年,盛世娱乐
针对外贸局所属专业公司中私方人员盗窃国家经济情报的严重犯罪活动情况,派员配合市外贸局,侦查所属专业公司中的私方人员盗窃国家经济情报犯罪案件。1959年以后,立案侦查其他经济犯罪案件类型主要是盗窃、投机倒把等犯罪。 1979~1991年,立案侦查其他经济犯罪案件主要有投机倒把、诈骗等类型,共办理此类案件688件,比较典型的案件如原上海市建材公司第一供应站许祖望利用职权,内外勾结,套购民用计划分配玻璃6700标箱,套购的玻璃占全市民用玻璃年供应量的5%,由同案犯徐士奎等5人通过昆山县队办厂抬价倒卖或加工成各种镜子高价出售,其中制作的大衣橱镜子相当于全市市场投放量的1/2,获取暴利27万余元,破坏了市场供求关系。该投机倒把案侦查终结后,盛世娱乐
分院于1982年5月向法院起诉,徐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许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其余4犯均被判刑。其中立案侦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进行投机倒把、诈骗犯罪案件292件。典型案件如盛世娱乐
分院侦破起诉的上海“华谊综合贸易中心” 投机倒把一案,该贸易中心成员原普陀公安分局副局长李金城、治安科长潘嘉麟、原上海海关缉私处副处长兼缉私队队长陈坤兴、普陀公安分局民警陶仲林和无业人员王亨铭等,违反上海市普陀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的经营范围,倒卖属于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进口录像机35台,录像设备2套,进口收录机570台,摩托车195辆和羊毛毯1.5万条,走私录像带2981盒,非法经营额达116万余元,非法获利25万余元。在非法经营活动中,挪用海关办案经费,利用公安机关证件,将非法经营的物资冒充公安机关查获的走私物资,欺骗铁路运输部门。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陶、王无期徒刑;判处陈、潘、李5~7年有期徒刑。上海市卫生局人事处干部陈根娣,在经办夫妻长期分居两地,照顾一方调回的工作中,先后向19名申请调回上海的对象及家属诈取现金1.2万余元,以及录音机、电扇等高档生活用品和粮票、布票等大量票证。盛世娱乐
对陈立案侦查,法院以诈骗罪判处陈有期徒刑8年。 第二节 查办假冒商标犯罪 1992年3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下达《关于加强对假冒商标犯罪案件查处工作的通知》。上海各级检察机关根据通知精神加强查办假冒商标犯罪案件。盛世娱乐
成立了“打假”专门工作小组,负责全市检察机关查处假冒商标犯罪案件的指导、协调工作。各区、县人民检察院也落实专门力量查案,为打击假冒商标犯罪从组织上提供保证。加强与“打假办”、工商、公安等部门的联系,建立了案件移送制度,共同研究“ 打假”措施,形成合力。盛世娱乐
派出干部,深入数十家企业,掌握信息,发现假冒商标案源。在假冒商标犯罪活动严重的部门和地区开展专项斗争。打击的重点是假冒国营大中型企业名特优产品商标,情节严重、社会反映强烈的重大案件和印制假冒商标标识、生产假冒商标产品的案件。在查处假冒商标案件工作中,严格执行法律和有关政策,正确区分假冒商标犯罪行为和一般商标侵权行为的界限。既有力地打击犯罪,又保护企业的合法经营和正常生产。对构成犯罪的人员,在坚决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最大限度地挽回企业的经济损失,不让犯罪分子在经济上占便宜。川沙县人民检察院从工商部门获悉全国十大驰名商标“霞飞”化妆品被大量假冒,即组成由工商部门和厂方参加的打击假冒“霞飞”工作小组,他们三上山东微山,三下浙江苍南,转战6市3县,取缔生产、经销假“霞飞”产品的黑窝点14个,查获假冒“霞飞”产品总值达200多万元,立案侦查假冒商标罪案3件,其中一名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在外地执法部门配合下,在山东微山、浙江义乌等地当众销毁“霞飞”标识、包装盒50多万套、瓶子1000多箱,为霞飞厂追回经济损失30万元。是年,立案侦查假冒商标罪案50件(1982~1991年仅立案此类案件8件),涉及非法经营额1398万元。办案中取缔制作假冒商标标识,生产假冒商品的犯罪窝点50个。立案侦查的假冒商标犯罪案件犯罪的主体不断扩大,从以前多为个体工商业户、无业人员发展到国营、集体企业参与假冒商标犯罪活动,有浙江象山缝纫机厂假冒上海协昌缝纫机厂“蝴蝶”牌缝纫机案、上海凯乐服装厂假冒上海宏达服装厂“佳蕊”牌服装案等。涉及外地作案的25件,占了一半,作案人大多数是无业人员或乡镇企业的承包人。假冒商标的商品品种扩大,涉及驰名、著名商标36种,有假“佛手”味精、假“霞飞”化妆品、假“大江”饲料、假“佳洁”电扇、假“富士”、“柯尼卡”彩色胶卷等。生产、经销假冒伪劣商品自成网络,查获的假冒“霞飞”化妆品案、“佛手”味精案、生产与销售已形成体系,从印制商标标识,制作外包装盒,生产加工假冒产品,直至组织销售,出现明确的分工。非法经营额增大,一起假冒商标案经营额少则数万元,多则数十万元,甚至上百万元,查获的假“蝴蝶”牌缝纫机案经营额达240万元。一个名牌商标同时被多个地区和单位假冒,什么商品一出名,就有人假冒,越是驰名商标、假冒的就越多,“凤凰”牌自行车就先后被江苏、浙江、山东等多个省区和单位假冒,“霞飞”化妆品也先后被河北、山东、安徽、江苏、浙江等省区的有关企业假冒。商标印制单位违法犯罪活动严重,一些商标印制单位,受利益驱动,无视国家法律,非法印制他人注册商标标识。假冒商标犯罪的作案手段越来越狡猾,有的利用先进技术手段,使假冒的商标标识越来越难以识别,在生产、经销活动中,有的不签合同,不建帐本,有的跨地区流窜作案逃避侦查。还有企业内部人员吃里扒外,生产销售假冒本企业注册商标的产品。如上海衬衫七厂经营科科长伙同业务员,通过本厂的业务单位浙江某服装厂,生产有本厂注册的“风筝”牌商标,金属棉衬衫、背心等3.8万件,再利用本厂的销售渠道进行销售,非法经营额达44万元。 1993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关于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立案标准。盛世娱乐
加强“打假”工作,依照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定的立案标准,重点查办假冒商标、生产和销售伪劣商品犯罪情节严重,犯罪数额巨大、社会反映强烈的重大案件,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犯罪团伙。各级检察院分七批召集全市161家被评为著名商标的企业和部分名特优产品生产企业的厂长经理开座谈会,通过座谈会沟通了信息,提高了检察机关打假的知名度,改变了过去不少企业对检察机关打假工作了解甚少的局面,扩大了信息渠道,组成了打假网络。徐汇、虹口、黄浦等区人民检察院在会后收到单位举报,获取上海电视一厂被湖南衡阳地区假冒1800台“金星”牌电视机;上海新兴锁厂被假冒价值达40余万的“808”牌锁,销往国外;上海神力机械厂分管供销的厂长,私自同外地供销人员勾结,生产、销售本厂的“上神”牌250型齿轮减速机140多台,非法经营额达11万余元等重大假冒线索。一些区、县人民检察院在贪检科内部设立专门的小组,开展查处假冒案件。杨浦、黄浦区人民检察院先后成立了工商检察室,专门查处假冒案件。全市立案侦查假冒商标罪案80件,比上年增加60%,非法经营额达2900万余元。取缔和捣毁制假“窝点”56个。查获的假冒商标罪案中,涉及到轿车、汽车配件、自行车、家用电器、医用器材、药品、饮料等20个种类39种商品,假冒国外注册商标犯罪案件成倍增加,且假冒的商品已发展为高档耐用商品。 1994年,徐汇、闸北区人民检察院亦相继建立工商检察室,未建立工商检察室的检察院也有一名院领导专门负责这项工作,设立一个专门小组,或确定专人负责收集线索,开展侦查。在工作中加强与工商行政管理、技术监督、公安、法院等部门的配合,联手开展查案工作。遇到违法犯罪人员潜逃时,与当地有关部门协调,争取配合行动。查获假冒商标罪案58件,总案值达1985万元。其中假冒轿车、柴油机等工业品案较为突出,有68件,占立案数的75%;假冒国外商标案也发展到假冒“金利来”布料、“松下”电瓶、“皮尔卡丹”皮革制品、“桑塔纳”汽车配件等国际名牌商标的产品。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查处法人犯罪案件的要求,立案侦查法人假冒商标犯罪案件6件。这些案件的数额一般都比较大,上海四海自行车零件厂非法生产和销售假冒的“凤凰”牌自行车零部件,至案发时销售额已达200万余元,严重侵犯了注册商标企业的权益。 1995年,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商标法的决定》、《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决定》、《关于惩治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补充规定》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对假冒注册商标,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活动案件查处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上海地区的实际情况,把查处假冒注册商标,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活动案件作为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立案侦查假冒商标罪案58件,与上年持平。这批案件有几个明显特点:外地企业或个人假冒上海市注册商标案较多;被假冒的商品由日用小商品向工业产品方向发展;假冒国外名牌商标案较为突出;犯罪分子利用先进技术作案增多,制作的假冒商标标识几乎可以以假乱真,就连被侵权的单位也难辨真伪;规避法律的手法越来越狡猾,按法律规定,构成假冒商标犯罪的须在同一种商品上假冒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假冒者使用相似的商标进行假冒活动,既可迷惑消费者,又可逃避刑事追究。 1979~1995年上海各级检察机关侦查其它经济犯罪案件统计表
年份 | 立案侦查 (件) | 办结处理情况 | 起诉免诉县处级以上干部(人) | 挽回经济损失(万元) | 合计 | 起诉 | 免予起诉 | 撤销案件 | 件/人 | 件/人 | 件/人 | 件/人 | 1979 | 1 | 1/1 | 1/1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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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0 | 1 | 1/6 | 1/6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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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1 | 35 | 28/39 | 20/29 | 6/7 | 2/3 |
| 7.74 | 1982 | 67 | 65/79 | 30/37 | 26/32 | 9/10 |
| 19.83 | 1983 | 34 | 42/58 | 23/32 | 9/16 | 10/10 |
| 4.37 | 1984 | 32 | 35//13 | 30/37 | 2/3 | 3/3 |
| 4.18 | 1985 | 200 | 106/134 | 85/109 | 18/20 | 3/5 | 1 | 113.14 | 1986 | 130 | 193/252 | 126/163 | 38/44 | 29/45 | 1 | 300.18 | 1987 | 21 | 42/53 | 12/18 | 13/17 | 17/18 |
| 75.62 | 1988 | 40 | 34/44 | 13/17 | 16/19 | 5/8 |
| 8.61 | 1989 | 82 | 67/82 | 42/55 | 21/23 | 4/4 |
| 79.53 | 1990 | 19 | 24/28 | 12/14 | 11/12 | 1/2 |
| 12.33 | 1991 | 26 | 17/23 | 13/19 | 4/4 | 0/0 |
| 20.67 | 1992 | 54 | 41/61 | 30/47 | 9/12 | 2/2 |
| 295.81 | 1993 | 86 | 75/90 | 54/67 | 16/17 | 5/6 |
| 528.33 | 1994 | 212 | 186/202 | 108/114 | 70/78 | 8/10 |
| 961.61 | 1995 | 403 | 385/435 | 228/261 | 156/171 | 1/3 |
| 935.12 | 合计 | 1443 | 1342/1630 | 828/1026 | 415/475 | 99/129 | 2 | 3367.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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