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世娱乐

当前位置: 盛世娱乐 >  检察新闻发布 > 上海市检三分院、上海市法学会召开商业秘密司法保护研讨会

上海市检三分院、上海市法学会召开商业秘密司法保护研讨会
时间:2018-10-17

  

(供稿:上海市院三分院 吴彦彩  李艳)

2018年10月16日,在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倒计时20天之际,由盛世娱乐 第三分院(以下简称“三分院”)、上海市法学会主办,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优质品牌保护委员会协办的“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助推科创中心建设——商业秘密司法保护研讨会”在三分院召开。本次研讨会聚焦商业秘密保护的现状与展望、犯罪数额认定与计算方式、商业秘密犯罪的认定难点及处罚、鉴定意见的审查与鉴定意见的采信、侵犯商业秘密侦查取证及证据审查的难点等方面,汇集理论专家、创新企业、行政、司法实务界开展研讨,力争务实解决当前科技创新主体在保护核心技术、商业秘密中面临的疑点、痛点、难点,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助推科创中心建设。

同时,三分院还召开新闻发布会,正式公布了《盛世娱乐 第三分院(铁检分院)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八项措施》。

 

 

(嘉宾左起:张仲卿、邓军、曲晓阳、韦浩、房长缨、黄武双。  摄影:沈海晨  )


商业秘密保护的现状与困境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在《2017年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状况》,2017年全国检察机关批捕侵犯商业秘密罪32件59人,起诉24件61人。2010年至2018年,盛世娱乐 受理侵犯商业秘密罪审查逮捕案件18件28人,批捕13件21人,批捕率达到75%。受理侵犯商业秘密罪审查起诉案件26件46人5单位,以侵犯商业秘密罪起诉9件19人4单位,案件起诉率为35%。

尽管侵犯商业秘密案件看似发案率不高,但记者从企业方面了解到,现实中侵犯商业秘密案件发案数量并不在少数,只是当事人或企业报案以及报案后移送检察机关的数量不多。同时,侵犯商业秘密案件在侦查取证、案件定性上存在相当大的难度,检察机关受理审查后,发现大量案件存在取证困难、构罪存疑的问题,导致侵犯商业秘密案件的起诉率不高的现象。

商业秘密罪犯多集中于高新技术和新兴产业领域,机械制造、生物科技、软件开发是侵犯商业秘密罪的高发领域。作为形式特殊的知识产权,商业秘密涉及企业的竞争优势和稳健发展,掌握优于竞争者的商业秘密所带来的市场优势地位将产生持续性的经济利益和今后稳健的发展前景,甚至影响权利人在整个市场的地位和企业命运。


(供图:吴彦彩)

 

加强商业秘密保护,发布《八项措施》

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大报告中强调,“强化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对此,国务院制定了《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而上海市委也制定了《关于面向全球面向未来提升上海城市能级和核心竞争力的意见》。作为跨行政区划检察院的三分院,更需要积极主动对接上海建设战略任务,发挥知识产权案件集中管辖优势,以服务保障科创中心建设,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因此在工作的过程中,三分院创新思路,确立了知识产权刑事、民事和行政“三合一”的办案机制,以此推进民事、行政、刑事三种检察工作方法互相融合,进而推动疑难复杂案件的办理,提高检察监督工作能力和水平,通过实行技术事实调查机制、民行知联合讨论机制、公开听证机制,准确查明案件技术事实;通过确立民事赔偿优先理念,促进经济损失弥补,将民事赔偿落到实处;通过加强侦查监督和审判监督,提高证据收集固定质量;研究知产刑事犯罪的量刑规范化,促进知产刑事案件量刑均衡。

而在做好知识产权案件“三合一”专业化办案的同时,三分院还积极开展犯罪预防、法治宣传、综合治理、队伍建设等工作,全方位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首先,针对知识产权权利人深入落实权利义务告知制度,提高权利人的诉讼参与度;同时还加大司法宣传力度,服务创新型企业,为其知识产权保护答疑解惑。其次,三分院加强与知识产权领域行政管理部门协作,发挥行政与司法共同保护知识产权的合力。第三,加强队伍建设和课题调研,利用听庭评议、挂职锻炼、比赛练兵等活动,多方面提高办案检察官的业务素能;对知产“三合一”办案模式、知产刑事案件量刑情况、知产案件侦查问题、刑事和民行检察工作白皮书等进行调研,促进理论成果的转化。

在同时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三分院还公布了《盛世娱乐 第三分院(铁检分院)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八项措施》。据了解,此次制定的《八项措施》中有五大亮点值得我们关注。

 

一是完善知识产权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三合一”办案机制。据悉,“三合一”检察办案机制构建和完善,可以将民事办案理念借鉴至刑事案件的办理中,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具有很好的指导作用。同时可以统一司法理念,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打造精品案件,发挥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的整体效能。

二是健全技术事实调查机制。知识产权案件涉及日新月异的科学技术,且专业性非常强。而对技术事实的认定又关系到定罪量刑。因此,必须通过健全技术事实调查机制,正确判断案件技术事实,做到 “四见面”,即讯问被告人,听取权利人、鉴定专家以及律师的意见,确定技术对案件的影响程度等,以此查明案件事实。

三是探索建立特邀检察官助理机制。此次会议,三分院还聘请了具有商标、著作权、专利、商业秘密等领域专门知识的7名专家作为知识产权特邀检察官助理,让特邀检察官助理参与到案件办理中,运用其专门知识,协助解决专门性问题,提出专业性的意见建议。通过汇聚专家智识,提升队伍整体检察理论层级,提高办案质量。

四是确立办案防泄密机制。鉴于商业秘密的巨大经济价值,防止商业秘密案件在审查过程中二次泄密,三分院制定了《侵害商业秘密案件保密工作指引》和律师保密承诺书,规范阅卷人员和阅卷程序,加强商业秘密案件的阅卷和复制材料的规范管理。承办人员和案管人员共同接待律师,告知其保密义务,对律师可带走的卷宗光盘中涉密部分进行覆盖。并要求律师签署保密承诺书,防止办理案件过程中二次泄密。

五是构建知识产权检察一体化机制。加强市院、分院和基层院三级联动,对知识产权疑难复杂、新类型、诉讼监督等案件共同会商,增强监督的权威性;加强对知识产权刑事犯罪的量刑规范化研究,促进量刑均衡;加强证据规格统一,进一步完善证据规格和证明标准;及时选取代表性案例进行可借鉴性的深入透彻分析,发挥典型案例的引导作用。

同时,《八项措施》还对知识产权权利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加强刑行衔接联动机制形成保护合力,完善社会管理综合治理服务保障机制,确保知识产权检察工作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统一等进行了规定。

 

 

典型案例链接:泰州市某公司、顾某某、王某某、陈某某等侵犯商业秘密案

近日,三分院对一起涉嫌侵犯“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商业秘密案提起公诉。

被害单位西能化工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能公司”)系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自主研发了物理膨胀微球(以下简称“微球”)技术配方。全球仅有5家企业拥有该水准技术,西能公司是国内唯一一家。

经查明,2013年3月,西能公司与被告单位泰州市某公司签署《委托加工协议》,约定2013年3月至2016年3月泰州市某公司为西能公司代加工生产微球,西能公司提供部分原料混合物和工艺流程,泰州市某公司再加工成微球成品,最后由西能公司对外销售。合同执行期间及终止后五年内,泰州某公司不得自行检测、研发微球技术信息,不得生产销售相同或近似的微球。

2015年11月,泰州市某公司违反与西能公司的保密约定,由被告人顾某某负责、被告人王某某具体执行微球研发。同时,联合西能公司原销售副总经理被告人陈某某,由陈某某将从西能公司获得的部分微球技术信息私自披露给王某某,供其研发使用。2016年6月,泰州市某公司以西能公司拖欠加工费等为由解除与西能公司的委托代加工关系,并利用西能公司技术秘密自行生产,另外,被告人顾某某、王某某、陈某某还私自租借场地自行生产销售微球。

西能公司原销售副总经理陈某某在负责销售微球的过程中,还违反与西能公司的保密约定,利用其在原西能公司工作中获知的客户名单等经营秘密,向4家原西能公司客户销售微球。

经鉴定,西能公司拥有的物理膨胀微球技术信息系商业秘密,泰州市某公司及三名被告人租借他人场地所生产的微球配方与西能公司的商业秘密实质相同。西能公司拥有的15家客户联系信息、交易信息、交易习惯等经营信息亦构成商业秘密。经审计,泰州市某公司自行生产、销售微球1001.25吨,销售金额4187万余元,获利2400万余元;三名被告人租借他人加工生产的微球452.95吨,销售金额2431万余元,获利1144万余元。案发时,上海市公安局查获尚未销售的微球合计125.46吨。

该案涉案金额系近十年来全市此类案件中最高,又是一起罕见的既侵犯技术信息又侵犯经营信息的“双密”案件,在认定商业秘密的密点、商业秘密损失数额的计算方式和依据均无明确的司法解释可以参照,办案难度高。三分院从立案之初就提前介入,引导侦查,为服务保障优化营商环境,最大限度降低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多次听取被害单位意见,综合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考量最大限度保障被告单位与被害单位西能公司的新合作项目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同时,积极促成被告单位、被告人与被害单位达成赔偿谅解,弥补被害单位经济损失。截止目前,被告单位和被告人顾某某已分别赔偿西能公司部分损失,获得西能公司谅解。另外两名被告人也表达了赔偿的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