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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丽”的背后
作者:羞怩眼     时间:2025-03-24

      

“美丽”的背后

 羞怩眼

 

 

随着医学水平不断提高,整形手术愈发普遍,成功概率得到了很大的保障,深受爱美人士的追捧。但如果所谓的“整形医生”没有资质,缺乏专业的水平和经验,可能达不到理想的效果,并且会出现各种异常情况,甚至视生命为儿戏。江苏省高邮市一家台球室的工作人员葛某就因为隆胸丢掉了性命,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就擅自进行隆胸手术的袁某、杨某某则锒铛入狱。

 

 

没有资质也敢揽业务

40余岁的袁某是高邮市车逻镇人,在高邮城区经营涵盖美容、护肤、美体、养生等项目的工作室10年有余,以服务好、价格低的优势积累了一定的客户资源。但做这些普通的项目,大部分挣的是手工钱,辛苦却来钱不快。她眼红那些做医美项目的“挣大钱、挣快钱”。不过,医美资质的办理涉及多个方面,她知道自己不可能满足条件,所以就在熟客之间偷偷宣传,以比正规医美机构优惠得多的价格,吸引一部分又想变美又不想花大钱的女孩子前来。

其实,早在20161130日,袁某就因非医师行医行为被相关部门查处,高邮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决定没收其违法所得1000元及45种药品、器材,处以1.8万元的罚款,并予以取缔。袁某沉寂了一段时间,又蠢蠢欲动,换了个地方重新开业。

为避免被查处,袁某此后实行“打几枪换一个地方”的策略,经常变换经营场所。时间来到20221215日,袁某通过中介租赁了潘某位于高邮市的房屋经营美容工作室,租期为1年。有客户张某、田某想做隆胸手术,袁某虽然之前并未做过这类手术,更没有资格和能力做,但她想:到嘴的肥肉岂能不要?袁某深知自己不懂医学知识,必须找帮手。在手术前,袁某请了熟悉医疗专业知识的高邮市某地卫生院护士杨某某帮忙,并承诺事后会给杨某某提成。

2023110日,袁某、杨某某在美容工作室为张某、田某实施了假体隆胸手术。袁某提前订购了胸部假体,备齐手术器械物品,杨某某将局部麻醉药盐酸罗哌卡因及肾上腺素、地塞米松等准备好交由袁某进行配比。袁某分别为张某、田某进行胸部画线、身体消毒、切口、剥离胸大肌等操作,杨某某则注射胸部麻醉药、塞假体,并为张某、田某挂水消炎。袁某共计收取两人4.38万元,转给杨某某2500元。杨某某另收取张某、田某挂水费用500元。

 

无视“责令”闯大祸

前一处房子到期了,袁某又让她的姐姐袁某甲帮忙找房子。202334日,袁某甲经过中介联系,帮助袁某租赁了赵某的高邮市世贸二区某栋303室的房子。随后,袁某便将自己的工作室搬到了这里。202336日,高邮市卫健部门对袁某所开展的医美活动进行立案调查,并责令袁某立即停止开展医疗美容服务活动。但有了前面隆胸的“成功”经验,袁某信心大增,根本没把这个“责令”放在眼里。

20233914时许,袁某约请杨某某前往其新的工作室为葛某进行隆胸手术。杨某某还没到,袁某先在葛某的胸部画线,对其皮肤消毒,并对假体浸泡消毒,再用由盐酸罗哌卡因、肾上腺素、地塞米松等混合而成的麻醉剂对葛某胸部实施麻醉。杨某某不久后到场,葛某说自己眼花、头晕、身体发冷,并出现呕吐、抽搐等症状。因自知不合法,两人不敢立即将葛某送医,而是自行对其采取心肺复苏、注射肾上腺素等措施。然而,一个什么医学知识都不懂,另一个只是护士,两人的这点水平怎么能够救人?

最终,杨某某自觉无能为力,让袁某打急救电话,袁某则抱着侥幸心理拖着不打,她知道这一打自己的工作室就开不成了。殊不知人命关天,抢救生命最重要。16时许,杨某某眼看葛某不行了,就自己拨打了急救电话,并在同袁某商议后继续给葛某注射肾上腺素及地塞米松等,直至救护车赶来。救护车到达现场后,医护人员对葛某实施抢救措施,后判断其已临床死亡。袁某彻底慌了神,要求将人送往医院全力抢救,并与救护车人员一起将人送至高邮市人民医院。可惜耽搁的时间太久了,再高明的医生也无力回天……

高邮市人民医院急诊科医生拨打了报警电话。袁某呆呆地站在现场等候处理。杨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扬州大学医学院病理学教研室出具的《病理检验报告》、高邮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检验意见书》,均证实葛某系因血液中罗哌卡因质量浓度过高致心跳呼吸抑制而死亡。

 

把自己送进了监狱

高邮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袁某、杨某某犯非法行医罪,向高邮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高邮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袁某、杨某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非法行医,造成就诊人死亡,两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行医罪,且属共同犯罪,依法应予惩处,高邮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应予支持。

对杨某某提出的其并未给受害人注射麻醉药、作用较小的辩解,以及辩护人提出的杨某某应认定为从犯的辩护意见,高邮市人民法院认为,在案证据证实袁某个人经营美容工作室,负责联系客户、订购假体、提供手术器械和药品等,杨某某协助袁某实施手术。现袁某供述杨某某为受害人葛某注射麻醉药,杨某某对此不予认可,根据现有证据,从“存疑有利于被告人”角度出发,应当认定杨某某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从犯,故对上述意见依法予以采纳。

此外,法院对各辩护人提出的其他合理辩护意见依法予以采纳。

法院认为,袁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进行处罚;杨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两人犯罪后自首,可以减轻、从轻处罚;两人共同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分别酌情从轻处罚;袁某有非法行医劣迹,酌情从重处罚。

高邮市人民法院于20231031日作出刑事判决:袁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其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3万元。杨某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其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2万元。公安机关扣押的注射器、药品等物品依法予以没收;手机依法发还给被告人;对袁某违法所得4.13万元、杨某某违法所得3000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杨某某提出上诉,辩解其没有参与对被害人葛某实施的手术,不应对其死亡承担责任;请求改判3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41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认为杨某某应当对被害人葛某的死亡结果承担相应责任。

杨某某在侦查期间的供述证实:其与袁某已经就配合给被害人葛某实施手术达成合意;202339日,应袁某之邀,其已经到达非法行医犯罪现场;其配合袁某实施了与手术相关的事项,包括在被害人出现不适时询问、安抚被害人,给被害人喝水、进食等;其与袁某共同实施了掩盖犯罪现场的行为,包括在对被害人实施急救措施无效后将被害人带离中心现场、事后联系袁某的哥哥处理犯罪现场。上述事实得到袁某供述之印证,证实杨某某已经参与到该起非法行医共同犯罪中,理应与袁某共同对被害人的死亡结果承担责任。根据我国刑法第336条第1款的规定,非法行医致人死亡的,应当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幅度内量刑,原审法院综合杨某某的犯罪事实及量刑情节,给予减轻处罚,不存在量刑过重问题。综上,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正确,量刑并无不当,审判程序合法。杨某某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纳。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629日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