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9日上午,盛世娱乐
第三分院召开新闻发布会,正式公布《打击走私犯罪检察工作报告(2018)》。

2018年,三分院充分发挥集中管辖海关走私犯罪案件的职能优势,加强与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海海关缉私局等相关职能机关的协作配合,严打走私犯罪,不断加强反走私犯罪的综合治理,持续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良好法治保障,助力自贸区建设。

案件特点及趋势 2018年,盛世娱乐
三分院共计受理海关走私犯罪审查批准逮捕案件101件/223人,审查起诉案件139件/359人(单位),经审查,对120件/297人(单位)提起公诉,同比分别增长20%、16.93%。 2018年走私案件呈现以下特点及趋势: 1. 单位犯罪多发,涉案犯罪嫌疑人文化程度较高。分院受理审查起诉的139件走私案件中,单位犯罪42件,单位犯罪率约为30.21%。大专及以上学历的有90人,约占64.74%。具有研究生及以上学历的有5人。此外,外籍犯罪嫌疑人7人,港台犯罪嫌疑人1人。 2. 涉案罪名相对集中于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2018年分院受理审查逮捕及审查起诉案件中,走私普通货物、物品案件占比均超80%,其中海上走私成品油、白糖案件数及人数增长迅速,走私洋垃圾案件呈上升趋势。

审查批准逮捕罪名分布

审查起诉罪名分布 3. 犯罪方法、手段多样化。随着走私人员反侦查意识的提升,走私手段也由原始化、单一化向隐蔽化、多样化转变,如低报型走私案件中隐匿真实原始单证、提供虚假折扣证明,接驳型走私中采取暗号交易、背后指挥,转关运输过程中调换真实货物等等,都使得侦查取证难度增大。此外,利用跨境电子商务平台走私成为新的犯罪手法。并且可以预估,随着跨境电子商务行业的繁荣,此类案件也将不断上升。 4. 自首、坦白比例较高。走私案件中,绝大多数犯罪嫌疑人在接受海关调查询问时,能主动如实交代走私犯罪事实,并提供真实单证材料, 2018年办理的案件中,自首认定率高达48.15%。 主要做法及成效 1. 依法严厉打击走私犯罪,保障国门安全。 严厉打击走私洋垃圾、濒危物种、农产品、涉枪涉毒走私以及海上走私等重点领域犯罪。结合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将打击的重点和锋芒对准幕后走私团伙和首要分子,铲除走私违法犯罪背后的黑恶势力,先后成功办理了一批海关总署督办案件。依法严惩海上走私成品油、白糖的犯罪活动,深挖线索链条,挖源头、打团伙,加强对下游犯罪、幕后组织人员的打击力度,保持对此类犯罪活动的高压态势。在办案中严格履行诉讼监督职能,依法监督侦查机关的侦查行为合法性,监督审判机关对相关犯罪单位、单位主要责任人员适用财产刑、自由刑,杜绝涉案犯罪单位的再犯可能性,守护好国门安全的第一道防线。 2. 深入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落实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 针对走私对象涉及食药品安全、环境污染等严重侵害公众人身、健康的犯罪行为,依法从重严惩;对能够依法从宽处理的,适度从宽处理,同时积极对接新刑诉法规定,准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通过在检察环节敦促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最大程度挽回国家税款损失,也使犯罪嫌疑人能获得迅速审判的程序性权益和从宽处理的实体性收益,最大程度减少社会对立面。2018年,三分院对27件/74人(单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率达27.7%。 如分院办理的一起走私成品油案件中,除姜某是“油老板”派来的押船人员以外,其他人员均是福建某县渔民,为在休渔期贴补家用,故而受人雇佣上走私船工作。分院在对姜某严厉打击的同时,根据案发后其他人认罪悔罪、预缴罚金的情况,给予其最大限度的从轻或减轻处罚。同时,对于未予刑事处理的普通水手,要求缉私部门对其作出其他处理并批评教育,达到以一人教育一村,以一案警示一地的作用。 3. 服务保障民营企业发展,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 始终坚持严格规范文明司法,实现公正高效司法。在处理涉案财物时,对不该查封的账号、财产一律不查封,严格审查对民企账户的冻结案件,确保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在办理走私犯罪涉案单位及相关人员中,达到惩罚效果的同时尽可能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为企业健康成长和发展营造宽松环境。如在办理的某车网副总裁张某某走私普通物品案中,通过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对其改变强制措施,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最大限度降低办案活动对某车网公司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 市检三分院在办案过程中注重发现一类问题,深挖问题背后的机制性、管理性漏洞,通过制发检察建议帮助民营企业摸排风险点,做好堵漏建制,助力民营企业健康发展。如在办理一起走私白糖案件时,发现相关涉案单位违反港口和码头经营管理规定,隐瞒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私自为走私分子提供货物装卸服务,三分院即制发检察建议要求上海市政府相关部门对涉案港口(码头)经营单位违法违规行为核查,并依法进行处罚,同时建立健全监管机制,发挥监管实效,提升整体行业规范化水平。 4. 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应对走私犯罪新变化。 坚持对大要案和疑难复杂案件主动适时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加强与海关缉私局等单位共同调研,对案件办理过程中出现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与侦查机关进行通报交流,与缉私局法制一处制定《关于介入走私犯罪案件侦查工作实施办法》,积极构建“大控方”格局;积极研究解决当前打击走私犯罪的重点、难点问题,就走私成品油、洋垃圾案件办理、跨境电子商务、“先出区未报关”等活动中出现的新型走私犯罪加强横向信息互通,妥善应对走私犯罪新情况、新变化。牵头与上海海关缉私局、三中法院签署《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羁押必要性审查办案协作办法》《羁押必要性审查办案和财产刑执行监督工作》会议纪要等,统一执法标准。 检察官提醒 1.跨境电子商务贸易中,借用自然人名义进行并非以自用为目的的网购进口报税,不能适用自然人享有的优惠税率。 根据《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公民个人年度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交易值在一定额度内享有商品减免征税的优惠。有犯罪分子利用该规定使用他人身份证“化整为零”,进行并非以自用为目的的网购报税进口的走私行为,即“刷单”走私。 例如,育某公司在开展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的过程中,利用事先获得的公民身份信息,于跨境电商平台上批量虚构订单,将一般贸易货物伪报成跨境电子商务货物,利用平台交易规则漏洞生成虚假的交易、支付物流“三单”信息,待海关对相关订单完成进口通关放行和征税手续后,电子商务平台便将所涉商品发往涉案企业收货仓库,继而在其他电商平台上予以销售。这种行为就是典型的“刷单”走私。最终,被告单位育某公司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罚金130万元;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孙某锋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2.虚构市场服务费,低报价格进口,系走私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明确规定,市场服务费应该计入实际成交价格,除非该市场服务包括“境内外技术培训及境外考察”。在托马斯·XX等人走私普通货物案中,托马斯在向国内货主销售葡萄酒时,将价格拆分为产品价格和市场服务费两部分,其仅以“产品价格”向海关申报进口。经审查发现,所谓的市场服务费,是其为帮助国内货主降低进口成本、谋取非法利益所虚构,最终,被告人托马斯XX被判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3. 洋垃圾严令禁止进口。 走私洋垃圾犯罪严重污染国内环境,并冲击我国海关对于废物的管制制度。但由于利益驱动,个别不法分子铤而走险,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最终触犯法律。如被告单位某泰公司、被告人黄某庭等人,为牟取非法利益,违法海关法规和环境保护法规,逃避海关监管,明知铜污泥、铁渣系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仍采用伪报品名的方式,将境外固体废物运输入境,最后因犯走私废物罪,某泰公司被判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黄某庭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 4.境外“买买买”有风险,购买高档商品回国不申报,可能触犯走私犯罪。 根据海关总署令,进境居民旅客携带在境外获取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超出5000元人民币的,应对超出部分的部分主动申报纳税。若不主动申报,轻则行政处罚,偷逃税额超过10万元的,则可构成刑事犯罪。在此提醒,如游客不清楚是否应当缴税或者应当缴纳多少税款时,应选走申报通道,以免触犯刑法,构成走私犯罪。 对策及建议 1. 行刑衔接,建立预防、打击犯罪的长效举措。 建立走私犯罪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联席会议制度;注重双向衔接,注重开展司法机关对行政执法机关的刑行衔接;确保行刑监督效果,完善相关举报、复议制度的建设。 2.加强研判,精准惩防涉自贸区走私犯罪。 落实法律监督职能,要求相关职能部门健全对货物流、单证流、资金流三者有效整体监管;明确执法标准,重点关注可能出现的利用自贸区的中转功能,用“洗单”来逃避监管的行为。 3.创新法治宣传,不断提高企业、民众法治意识。 坚持“谁执法谁普法”要求,各执法机关各司其责,做好反走私宣传工作;市场参与者应共同维护和发展良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以创造对企业发展有利的公平的市场环境;广大群众应远离走私、抵制走私、举报走私违法犯罪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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