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在经济转型和创新驱动的变革中,金融市场发展与挑战并存,改革的深化、市场的波动以及互联网金融的兴起,在活跃经济的同时,也积聚并释放出风险。快速变化的市场环境,使金融犯罪更趋复杂化和多样化,假借金融创新之名行违法犯罪之实的问题尤为凸显。本通报对2015年盛世娱乐
办理的金融犯罪案件进行梳理,分析办案实践中反映的问题,并提出应对金融犯罪的建议和措施,旨在规范市场行为,优化市场环境,为金融市场的创新发展提供坚实的司法保障。
一、2015年本市检察机关办理金融犯罪案件基本情况和特点
2015年,全市检察机关共受理金融犯罪审查逮捕案件1387 件/1725人,金融犯罪审查起诉案件2140件/2684人。案件共涉及6类28个罪名,包括金融诈骗类犯罪1793件/1933人,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类犯罪296件/684人,扰乱市场秩序类犯罪31件/46人,金融从业人员犯罪29件/52人。
(一)案件基本情况
1.案件总量与2014年基本持平,涉案人数上升明显。
2015年全市检察机关受理金融犯罪审查起诉案件相较于2014年数量平稳,仅增长3%;涉案人数增长较高,达12%。(2011-2015年金融犯罪案件数量详见图1)

图1:2011—2015年全市受理金融犯罪审查起诉案件数
2.涉案罪名增加,类型变化较大。
2015年检察机关受理的金融犯罪案件涉案罪名略有增多,其中,操纵期货市场罪首次出现。信用卡诈骗案件连续七年居金融犯罪首位,计1701件,占总量的79.5%之外,其他案件出现较大变化。受理案件数量居前十位的罪名分别为信用卡诈骗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保险诈骗罪,非法经营罪,骗取贷款罪,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票据诈骗罪,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和贷款诈骗罪,与2014年有较大差异。非法集资(含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擅自发行股票罪)和妨害信用卡管理二类案件数量大幅增长,分别较2014年上升45%和261%。从案件所涉金融行业看,涉银行业、保险业犯罪发案量相对平稳,证券犯罪案件大幅下降,受理案件数量较2014年降低76%。
3.案件区域分布相对集中。
2015年,案件区域分布仍相对集中,各区县间差异悬殊。各区县院中,案发量最多的浦东新区近900件,宝山区次之,随后是闸北区,均超过100件,而崇明县院、嘉定区院等均不足20件。

图2:2015年全市各区县院受理金融犯罪审查起诉案件数量
(二)案件特点
1.涉互联网金融犯罪骤增。
一是涉P2P网络借贷案件集中爆发。2014年本市检察机关受理涉P2P网络借贷刑事案件仅1件1人,涉案金额105万余元,投资者20余人。2015年受理涉P2P网络借贷刑事案件共36件139人,其中集资诈骗罪4件19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32件120人,涉案金额逾12.83亿元。案件集中爆发,且呈持续高速增长态势。
二是假借互联网金融之名,行线下销售之实,P2P网贷成为非法集资犯罪的新“马甲”。在前述涉P2P网络借贷刑事案件中,绝大多数是借用互联网金融名义的伪金融平台,真正设有互联网线上平台的仅11件,其他25件根本没有线上平台。而11件设有线上平台的案件中,主要在线上实施非法集资活动的仅有4件,另7件仍是采用铺设实体网点、随机拨打电话、在人流密集区发布小广告等传统手法进行非法集资。绝大部分案件中,P2P网络借贷仅是用于吸引投资人和掩饰非法集资犯罪的新“马甲”,而不是真正的互联网金融。
三是使用传销手法,易于膨胀,“金融传销”更具破坏性。36起案件中,有17起案件 采取了类似传销的手法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行为人设立公司,搭建平台后,以团队计酬的形式发展人员和业务,按照吸收资金的一定比例,逐层发放提成或佣金。参与者不仅可以从自己所吸收的资金获取提成,还能从自己发展的下线所吸收的资金中再分成。这种手法实则就是“金融传销”,使参与非法集资犯罪的人员不断增多,非法集资的数额急速膨胀,造成的社会危害性更大。
2.非法集资犯罪持续增长。
一是案件数量呈几何级上升趋势。2015年,非法金融活动犯罪加剧,特别是非法集资案件连续四年出现增长,近二年,非法集资案件数量更是几何级增长。(2011年至2015年非法集资犯罪案件数量见图4)。

图4:2011—2015年度全市受理非法集资案件数量对比图
二是以投资管理类公司为犯罪主体,采用多层级、跨区域、集团化运作的新模式,波及面广。近年来,本市非法集资案件多以投资咨询、资产管理、财富管理等公司名义实施,2015年依然如此。在居民社区附近、街道上随处可见冠以“财富管理”、“投资咨询”等名号的门店,这类公司仅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并未取得金融机构从业许可,社会公众很难辨识其性质,更易陷入骗局。2015年以来,非法集资案件除前述涉P2P网络借贷案件多发外,还采用多层次、跨区域、集团化运作的犯罪新模式。行为人设立总、分、子等多层级公司的架构,在本市各区甚至全国各地大肆铺设销售网点,招募销售人员,快速扩张经营规模,大量吸收资金,卷入更多犯罪参与人和受害投资人。
三是采用销售理财产品形式吸引客户。以销售理财产品名义实施非法集资的案件在本市于2012年第一次出现,2013、2014年案件数量逐年增长,2015年仍处高发状态。案件中,销售的所谓理财产品性质模糊,名目众多,多借用保障安置房、养老产业、农林科技等国家政策扶持项目等名义混淆视听。
四是使用常见手段传播集资虚假信息,部分借助公众媒体,诱惑性强。2015年虽有部分案件借用互联网金融的名义,但以随机拔打电话、发放小广告等传统犯罪手法实施犯罪仍非常多见,在线下传播非法吸收存款的虚假信息。
五是金融从业人员销售“飞单”案件仍未杜绝,甚至自行虚构理财产品对外出售,影响恶劣。2012年来,每年均有金融从业人员为获取不菲的提成,擅自对外销售未经本单位批准的理财产品(业内称“飞单”)的案件发生,虽然金融监管部门和金融机构加强防范,但该类案件仍未杜绝。
3.常见金融犯罪依旧多发,新类型案件不断涌现。
一是常见罪名和惯用犯罪手法仍然普遍出现。2015年金融犯罪案件中,常见罪名仍旧多发,如信用卡犯罪发案数多年来居高不下,犯罪主体多为学历水平低、职业层次不高、就业或正当收入不稳定的群体;车险案件仍是保险诈骗类案件最主要的类型,发案数占到保险诈骗公诉和批捕案件的80%以上。此外,有些犯罪在较长时间内以特定犯罪方式、特定事由、在特定人群范围内重复发生,如非法集资中投资返利性情况多发,且针对中老年人群的集资情况尤为突出;非法金融活动中黄金、白银期货类犯罪屡禁不止。
二是新类型案件多发生于创新领域。金融犯罪随着金融业发展呈现出技术化、隐蔽性的特点。行为人交叉利用互联网、电子交易与金融创新,不断更新犯罪手法,增加了辨识与防控难度。2015年,在股指期货市场首次出现了利用高频程序化交易软件操纵期货市场的新类型案件。
除了互联网金融创新之外,传统金融机构部分金融业务在创新过程中风险防控机制不足,易为不法分子所利用。如近年来针对银行保理业务的犯罪呈上升趋势,2014年受理骗取银行保理案件1件,2015年上升至4件,金额达4.3亿,成为银行业新的风险点。
三是非银行和中小金融机构易受犯罪侵害。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中小金融机构在业务开展中易出现经验不足、风控机制不完善、内控管理不严的情况,易被违法分子所利用。如2015年,在全市受理的贷款诈骗和骗取贷款、票据承兑共25件案件中,23家受害单位为中小型商业银行及小贷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和信托公司等机构。
4.犯罪方法模式化、程序化、产业化,极易传播扩散。
部分金融犯罪的犯罪方法表现出模式化、流程化的特点,复制难度小,易于泛滥。如涉P2P行业非法集资案件,基本的犯罪模式为设置网络交易平台或者仅以P2P平台交易为幌子,以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公司、投资理财公司等名义招募员工,采用拔打电话的方式招揽客户,再通过假标、控制第三方平台等手法控制投资者资金甚至卷款跑路,牟取不法利益。实践中,犯罪分子在熟悉犯罪手法后极易模仿。借助互联网资源,此类犯罪疯狂扩张,危及金融稳定和金融安全。
在犯罪方法模式化的同时,金融犯罪还体现出组织性、计划性的特点,上下游分工细密,部分犯罪已形成产业链,反映为上游犯罪、预备犯罪案件增长趋势明显。2015年,妨害信用卡管理犯罪激增,位居全市金融犯罪案件数量第二位,且犯罪手法更为隐蔽,下游违法犯罪活动更加多元化,为信用卡诈骗、电信诈骗、洗钱等其它犯罪提供作案工具。
5.金融从业人员共同犯罪比例高,业务特征明显。
2015年,全市受理金融从业人员犯罪案件29件52人,涉及银行、证券、保险行业和互联网金融行业。与2014年相比发案数下降较为明显。案件中,共同犯罪情况较突出,2015年金融从业人员犯罪中,共同犯罪有10起,占比34.5%。金融从业人员上下级之间,金融从业人员与社会人员之间,相互利用,内外勾结,多环节有预谋,有分工地进行作案。这种相互勾结,联合作案的方式,不仅易得手,而且难以发现。
金融从业人员犯罪与其所从事金融业务紧密关联。2015年案件中,除1起信用卡诈骗和1起受贿案件外,其余均发生在金融业务活动中,与行为人业务有直接关联,案件的行业特点明显。此外,金融从业人员还易出现侵犯公民信息犯罪案件。新金融业也未能幸免,2015年本市第一次出现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职务犯罪案件。
6.司法审查专业性更强、难度加大。
金融犯罪多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和隐秘性,不法分子反侦查的意识也越来越强,提高了案件发现和取证的难度。
部分案件中行为人为逃避处罚,刻意规避法律规定。如部分非法集资案件中,行为人故意在合同中不写入还本付息的条款,甚至要求投资人签署风险自负的告知书,使法律性质难以辨别,实践中必须借助金融法规对犯罪行为的实质金融属性进行分析,才能准确定性。部分案件在认定中存在较大分歧,如个别涉互联网金融案件,对涉案行为究竟是金融犯罪,还是金融创新争议不断,不仅是在学术界,甚至行政监管部门、司法机关内部也会出现认识的差异。随着金融创新的不断推出和互联网技术的广泛运用,金融犯罪案件的司法审查越来越具有挑战性。
二、2015年上海金融检察工作情况
2015年是上海金融检察成立的第五个年头,在各项改革不断深化之际,全市金融检察人员紧密围绕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和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发展大局,全面发挥捕、诉、防、研四项职能,妥善处理办案中遇到的新问题、新情况,专业化办案能力不断提升,为维护金融安全,服务金融发展,规范市场行为,保障公众投资者合法权益,作出自己的努力和贡献。
(一)严惩金融犯罪,积极应对新情况新问题
2015年,各级金融检察部门面对复杂多变的犯罪形势,及时更新理念,调整工作方式,内外、上下联动配合,依法妥善处置金融犯罪案件。在工作中,一是统一、细化类案法律适用标准。高度重视常见多发罪名案件办理,与市公安局经侦总队共同签署《关于办理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引》,通过统一执法标准,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明确信用卡恶意透支案件的追诉范围。二是加强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研判和应对。对操纵期货市场案提前介入,加强新型犯罪手法的研判和定性。针对2015年年底至2016年年初本市检察机关受理的“e租宝”、“大大宝”等涉P2P非法集资案件的情况,主动与公安机关及时沟通,加强对办理此类案件的审查逮捕标准和法律适用的引导。三是注重发挥典型案事例的作用。在全力办好各类新类型、疑难复杂案件的同时,注意经验的积累提炼,总结了自贸区内首例逃汇案、彭某骗取贷款案等以盛世娱乐
检委会通报和金融检察业务交流等形式发布的典型案例,发挥对办理同类案件的指导作用。
(二)聚焦发展大局,有序推进重点工作
在有效打击金融犯罪的基础上,金融检察工作积极发挥检察监督职能,促进金融服务体系完善,参与市场秩序管理。一是开展多层次的法律监督。全市金融检察部门以检察建议、一类问题监督、区域案件情况分析为主要抓手,分别开展法律监督。2015年各区院针对案件中发现的盗刷“克隆卡”、新型信用卡业务审核疏漏、公积金管理疏漏等金融业务安全风险,对金融机构、监管部门等一一及时制发检察建议,得到积极回复。一些区院还针对非法集资网点聚集区域进行租赁情况摸排调研,掌握区内可能存在非法集资商圈、办公楼的第一手资料,分析全区非法集资案发趋势,报送相关情况反映,均取得良好效果。二是推行契合金融检察特质的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全市金融检察部门根据《盛世娱乐
金融检察部门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指导意见》的要求,重点围绕“捕诉合一办案模式运作中内部监督和法律监督”、“涉众型金融案件的处置防范”等方面加强调研,建章立制,规范金融司法行为。
(三)精心组织推广,充分发挥金融检察作用
通过各类平台加强金融检察工作宣传和交流,扩大金融检察的辐射面和影响力。一是召开新闻发布会。盛世娱乐
以发布年度金融检察白皮书新闻为契机,邀请部分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盛世娱乐
特约监督员,就加强金融犯罪风险提示、预防系统性金融风险和规模化犯罪、深化金融消费者和公众投资者教育、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等方面提出了意见建议。与浦东新区院共同举行服务保障自贸区扩区新战略新闻发布会,介绍检察机关服务保障自贸试验区扩区新战略的总体设想。参加高检院金融检察工作新闻发布会,通报盛世娱乐
金融检察工作情况和典型案例。二是开展金融从业人员犯罪预防工作。截至2015年12月,设立在徐汇区院的全国首家金融从业人员廉政教育基地,已累计接待金融监管部门和金融机构人员二十余批次,参观人数近2000人,同时还在不断更新教育资源,筛选新的典型案例制作展示板,补充更新展示内容。盛世娱乐
和上海市金融纪工委共同合作设计金融从业人员犯罪警示案例手机屏保程序、制作案件专题教育宣传片。另外,针对保险从业人员“飞单”现象频现以及从事销售非法理财产品等情况,开展有针对性的宣传教育,得到了较好的反响。三是普及金融犯罪防范知识。2015年浦东新区院、徐汇区院就本辖区金融犯罪情况召开通报会,向公众、媒体通报了基本情况、案件特点、突出问题及对策建议;闵行区院与区政府合作,选取侵犯商业秘密案件等典型案例,制作非公企业刑事风险预防警示片,并梳理涉及非公企业的“六大风险点”、“十大典型案例”,制作宣传展板,在区内企业巡展、宣讲,广受好评;虹口区院召开保险领域刑事犯罪打击与预防研讨会,与监管机关、同业公会和法院、公安共同研讨保险领域违法犯罪情况及处置的争议、热点问题,得到各方肯定。四是进行金融犯罪研究和学术交流。2015年金融检察专业委员会以“金融检察与金融改革”为主题,举办第五届金融检察论坛,并编撰《盛世娱乐
调研·金融检察专刊》,全面回顾了五年发展历程、梳理论坛成果,关注研究当前金融改革热点问题。
三、对策建议
要对金融创新价值做理性思考,以审慎的态度积极推进,既不能因噎废食,也不能放任其无序发展。司法机关要立足法定职能,为金融市场创新提供司法保障,通过打击借“金融创新”、“互联网金融”名义实施的犯罪活动,厘清金融创新与金融犯罪界限,正本清源;通过打击金融犯罪,驱逐“劣币”,肃清市场环境,为金融发展保驾护航。
(一)加强金融基础设施建设,培育良好的诚信环境
一是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厘清金融产品性质。须明确界定理财产品的法律性质,明晰各金融机构在发行理财产品中的风险管理、运作规程和信息披露责任。尽快出台和完善互联网金融监管细则,对于监管责任主体、机构准入门槛、资金托管、融资者和投资者资格等作出明确的规定。二是完善征信体系建设。加快推进企业、个人征信系统建设,构建跨金融市场的统一风险信息共享平台,整合司法机关、监管部门、金融机构的信息资源,建设包括犯罪信息、违法信息、违约信息在内的风险信息数据库,提高失信成本,加大对失信行为的惩罚力度。三是规范金融产品和金融业务发布宣传的准入审查制度。加强涉及互联网金融广告的监测监管,规范互联网金融广告投放,设立金融广告的“红线”,以保证社会公众获得金融产品信息的准确和全面。
(二)采取有效措施,防控非法集资犯罪高发风险
一是建立由下而上的防控体制。通过工商、税务、公安派出所、街道办事处等基层行政部门,监测不法经营行为;通过金融机构的营业网点,监测异常资金流动和存取款行为。在此基础上,联合各级公安以及各金融监管部门,建立由下而上的信息反馈和执法联动机制,形成完整的非法集资防控体系。二是加强培训与学习,提高识别能力和意识。非法集资犯罪总是跟随市场热点在不断变化,以投资新概念、金融创新等名义出现。应加强行政执法部门、金融机构相关人员的培训与学习,提高他们对非法集资案件的识别能力和处置能力,及时准确地打击非法集资犯罪。三是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组织作用,引导规范合法经营。市场的问题可采用市场的方式解决,在当前对互联网金融等金融创新的法律法规尚未完善的情况下,加快发展行业自律组织,由其引导行业主体规范发展,合法运行。
(三)进一步完善金融机构内控机制,提高制度风险防范和犯罪预防的有效性
提升对金融业务的精细化管理水平,完善流程设计减少漏洞,通过各环节工作人员的职责和权力相对独立的方法来加强相互间的监督和制约;要完善和加强内部稽查,建立日常检查体系,保证员工严格执行已建立的各项规章制度,预防和制止可能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
(四)针对市场发展及时转变金融监管理念和方式,坚持实质重于形式的穿透性监管原则
长期以来我国的金融监管模式是以分业经营为基础,对游离于自身监管体系之外的金融行为关注不足对于业务经营过程以及由于金融混业经营和综合经营所产生的交叉产品,往往存在监管缺位。为有效回应金融市场的发展态势,金融监管模式宜向功能监管转变,兼顾审慎监管和行为监管,尽量减少监管职能的冲突、交叉重叠和盲区,保持监管政策较强的协调性、连续性和一致性。要实施穿透性监管,透过产品的表面形态看清业务实质,将资金来源、中间环节与最终投向穿透连接起来,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甄别业务性质,根据业务功能和法律属性明确监管规制。
(五)加大对金融违法的执法力度和对严重金融犯罪的打击力度,完善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衔接
金融监管加强行政执法力度,不仅能有效减少金融违法行为的数量,也能及时阻止金融违法行为恶化为金融犯罪行为。当前,须针对互联网金融、投资理财等领域暴露出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堵漏建制。加强工商、电信和金融监管部门的信息沟通机制。
此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之间的衔接应进一步完善,畅通执法办案信息互换。一方面,行政监管部门要加强案件移送工作,司法机关也应保持对严重金融犯罪的高压态势,减少不法分子的侥幸心理,维护和净化市场环境。另一方面,要根据司法裁判加强对从业人员的禁业处罚工作。在司法机关对从业人员定罪量刑后,监管部门尽快对构成犯罪的人员进行相应处罚,剥夺其再犯的资格、能力,有效阻却其他从业人员效仿犯罪。
(六)强化投资者风险意识和法律意识,推动金融消费者保护
应当继续加大宣传力度,引导社会公众树立理性的投资观念和风险自负意识。建议构建一个系统的跨金融行业的消费者培训和教育平台,将典型个案、风险提示等通过各类媒体、自媒体等途径进行有效传播。同时,金融监管部门应督促金融从业机构切实贯彻投资者适当性原则,确保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和其所购买的金融投资产品所匹配,在此基础上,推动建立和完善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通过调解、仲裁、民事诉讼、刑事诉讼等多重救济途径解决金融纠纷,保护消费者权益。
(七)进一步加强金融检察工作对金融市场发展和金融创新的服务保障作用
一是准确把握刑事政策,区别对待,打击犯罪与服务发展并重。加强对新经济领域、新金融方式、新经营手段等新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研究,准确界定,审慎入罪。充分发挥刑事制裁的引导作用,适时通报案件情况,发布典型案例,开展法制宣传,让金融从业者能够清晰的了解行为边界,让社会公众能够认识到非法集资的危害。二是规范平衡类案证据标准和法律适用规则。落实已形成的《关于办理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引》,推动公检法就此类案件达成统一认识。针对涉互联网金融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高发态势,出台类案指引,就争议性问题、难点形成指导性意见,为基层院依法处置案件提供有力支持。三是加强工作衔接,化解矛盾。针对金融犯罪案件涉众性强,投资者面广量大的特点,研究制订检察机关《关于办理涉众型金融案件风险防控的指引》,督促各金融检察部门提升涉众型案件专业化办案水平,有效预防和控制办案风险,重视保护投资人利益,妥善化解社会矛盾。四是继续推动金融检察专业化人才队伍建设。针对金融犯罪日趋复杂化态势,通过套餐式条线培训、专业研修培训活动、赴金融监管和金融机构挂职锻炼及研究机构学习等方法,加深金融检察干警对金融市场和金融业务的理解和把握,提升知识储备和专业技能,集中培养一批实战水平高、办案质量优、研究能力强的金融检察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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