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虚假诉讼罪对被告人沈某某、刘某某、李某某、毛某某提起公诉。
经审查,2016年5月至6月,被告人沈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指使被告人李某某、刘某某与邵某某(另案处理)伪造“借款及对帐清单”、“债权转让协议”、“还款协议”和“购货提货单”等材料,虚构刘某某向邵某某借款195万元未全部归还、天德杭州分公司为保证人的事实,意图使天德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从而非法占有天德公司财产。同年6月,沈某某、李某某用上述虚假材料,向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提交诉状,法院裁定财产保全并最终判决由天德公司承担部分偿还责任。
2016年7月,被告人刘某某在尚欠被告人毛某某100余万元未归还的情况下,伙同毛某某将借据篡改为210万元,并将天德杭州分公司虚列为借款人,意图让天德公司承担最终还款责任。同年8月,毛某某利用上述虚假材料,向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刘某某和天德公司偿还210万元本金及相应利息。天德公司2次提出管辖权异议,均被驳回。同年11月,毛某某在被上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后,申请撤诉,江山市人民法院裁定同意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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