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1月10日,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对犯罪嫌疑人夏某某、胡某甲、胡某乙提起公诉。
经查,2017年4月16日上午,被告人夏某某、胡某甲开展马陆镇某建筑物拆除作业过程中,明知胡某乙无特种作业操作证,仍让其使用气割设备在现场进行切割拆除作业,并在作业结束后,未按安全管理规定进行有效安全检查即行离开。同日11时26分许,该建筑物发生火灾,造成多家公司财物及相关房屋损毁。经消防部门调查认定,起火原因为胡某乙气割熔融物滴落引燃周边可燃物并蔓延扩大引发火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