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本市检察机关共审查起诉金融犯罪案件1411件1609人,呈现出总量下降、发案形势趋于平稳的特点,但涉及理财产品、电子交易等新类型案件频发。4月28日,盛世娱乐
发布《2013年度上海金融检察白皮书》(以下简称“《白皮书》”),同时,公布2013年度金融犯罪十大典型案例,对金融机构、社会公众发出风险提示。
据了解,盛世娱乐
去年首次面向金融监管部门、金融机构、行业协会、司法机关等发布金融检察《白皮书》。此次发布的2013年度《白皮书》,分为一个总报告和信用卡犯罪、非法金融活动犯罪、骗取贷款犯罪、金融商事申请监督案件等四个分报告,旨在为维护金融安全、保障金融消费者权益提供司法保障,同时为本市金融发展和金融创新提供优良的法治环境。
发案形势趋于平稳 新类型案件频现
2013年,全市检察机关共受理金融犯罪审查逮捕案件681件/772人,金融犯罪审查起诉案件11411件/1609人。案件共涉及5类22个罪名,包括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类犯罪74件2,扰乱市场秩序类31件,金融诈骗类犯罪1301件,其他犯罪10件。
案件总量明显下降,发案形势趋于平稳。相比于2012年,2013年全市共受理审查起诉金融犯罪案件数和人数,分别较2012年下降43.3%、52.4%,降幅明显。但与2010年和2011年基本持平,表明金融犯罪案件数量总体上恢复常态,发案形势趋于平稳。金融犯罪案件在全部刑事犯罪案件中所占比重,由前四年的均值6.5%,下降为4.5%。
涉案罪名仍以信用卡诈骗罪居多,非法经营罪大幅减少。2013年金融犯罪案件的主要类型集中于金融诈骗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扰乱市场秩序罪(非法经营金融业务案件)和职务犯罪四类罪名,分别占案件总量的92%、5%、2%和1%。具体罪名分布上,信用卡诈骗罪连续五年居案件量首位,共1232件,占全部金融犯罪案件的87.3%,较2012年的79.1%有所上升,其中恶意透支案件占信用卡诈骗案的73.5%。非法经营罪大幅减少,由2012年的110件下降为31件,但仍为案件量次高的罪名,占全部金融犯罪案件的2.2%。其他10.5%的案件分散于出售、购买、运输假币,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骗取贷款,票据诈骗,保险诈骗,逃汇,高利转贷等20个罪名,其中,逃汇罪与高利转贷罪是2013年新增的发案罪名。
犯罪形态复杂多样,覆盖面广,新类型案件频现。2013年的金融犯罪案件,包括了危害货币、贷款、票证、证券、外汇、保险等管理制度和危害金融业务准入管理制度以及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务犯罪八大类,基本覆盖了金融犯罪的全部类型和所有的金融领域。犯罪形态上呈多样化发展,出现多起本市首例案件,如跨行业的金融从业人员非法集资案、利用虚假贸易套利的逃汇案等。
理财产品案件集中出现,欺骗性大。2012年理财产品领域发生首起案件,风险初现,2013年则集中发案。全年受理以出售理财产品为名实施的非法集资案件11件,案值达15亿余元,其中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4件,集资诈骗案6件,诈骗案1件。虚假理财产品所涉及的领域集中,11件案件中共有7件为保险理财产品,其他4件涉及有限合伙和消费理财。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均有从业人员涉案,使得案件具有更大的迷惑性、欺骗性和危害性。
骗取贷款案件增加,作案手法相似。2013年,全市共受理骗取贷款案13件,同比上升333%,案值总计4.1亿余元,给金融机构造成巨大损失。作案手法主要是采取控制多家公司互保联保、虚构贸易合同、虚假质押、提供虚假财务报告等手法骗取贷款。被害单位集中于中小型商业银行和小额贷款公司,占全部案件的83.3%。
涉众型案件仍然多发,社会影响大。2013年,全市共受理侵害社会公众投资者权益的案件48件,其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19件,集资诈骗案8件,非法经营金融业务案21件。其中,非法集资案件已持续两年小幅上升。涉案金额巨大,有多起案件案值超过亿元。由于涉案金额大,涉及投资人众多及有金融机构从业人员涉案等因素,个别案件倍受媒体关注,社会影响较大。
作案手法高低端并存,网络化趋势明显。传统罪名案件表现出明显的高低端手法并存的现象。如信用卡诈骗犯罪一方面仍以恶意透支型为主,另一方面也出现多种新型作案手法的案件,且网络化趋势愈加明显。2013年出现了数起利用声讯台骗取信用卡信息后,勾结票代公司,为被害人购买机票,网上支付票款给票代公司,再予以分赃的作案手法,以及在网上购得客户信息后,使用网络融资交易平台,以虚假投资交易的形式盗划他人账户资金的案件。
据透露,2012年案件量的高位与公安机关开展的专项行动密切相关。虽然短期内会促使部分犯罪浮出水面从而出现案件量激增的局面,但长期看,执法力度的加强既能震慑犯罪,也能提高社会公众的防范意识,从而降低发案数量。因此,执法力度使金融犯罪案件发案数量呈前高后低走向。如非法经营金融业务案件,经2012年严厉打击后,案件数量从2012年的110件下降为31件。此外,立法和司法解释对相关罪名规定的变化,也影响同类案件的数量。如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晰了“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内幕信息敏感期”等认定,近两年内幕交易和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件数量明显增多,超过了前几年的总和。
2013年,全市检察机关向金融监管部门和金融机构制发检察建议18份,其中行业性检察建议2份,个案检察建议16份。检察建议在推动金融机构完善内控机制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如盛世娱乐
向上海银监局制发关于信用卡犯罪的检察建议后,该局采纳建议并专门发文,要求本市各银行进一步规范信用卡催收管理,规范持卡人法律权利义务告知、催收和报案等环节。闵行区检察院向上海保险同业公会制发建议书后,公会将建议书中的典型案例对所有会员公司进行转发,并要求会员公司根据建议书的内容进行内部整改。
新型作案手段折射监管盲点和执法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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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检察处负责人介绍,随着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和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不断推进,各项金融业务业态创新与金融监管改革在不断深入,各种金融违法犯罪活动相继出现,一些不法分子甚至假借金融创新之名实施犯罪。这些特点也反映出须引起重视的问题:
金融产品不断创新、金融法规相对滞后、法律风险预估不足等综合因素使金融犯罪圈不断扩大。以互联网金融为代表的新型金融业态风头正起,金融创新在深化金融市场的同时,也扩大了金融犯罪圈。
* 金融监管的法律规范与措施相对滞后,给金融犯罪造成可乘之机。部分金融犯罪甚至假金融创新之名,借助媒体、互联网甚至正规金融机构大肆宣传其高收益性,掩饰其违规性与风险性,模糊各种金融产品的界限,不仅迷惑社会公众,也给司法认定带来争议。
* 部分金融机构在推出新金融产品时,对法律风险预估不足,出现新的犯罪。如个别银行在推出“小微采购卡”这种用于企业经营的新型信用卡产品时,未建立完善的审核制度,对申请人的主体资格及还款、担保能力未能有效验证、核实,出现了多起涉案金额达数十万,甚至上百万的信用卡诈骗案件。
* 个别金融产品本身存在较为明显的漏洞,容易诱发金融犯罪。如某理财平台注册会员只需持卡人姓名、身份证号码、银行卡卡号等信息,即可划转银行卡内资金,且该平台还可将资金用于购买平台外其他公司理财产品,这一漏洞被犯罪分子利用盗划他人账户资金数百万元。
金融犯罪与经济形势、金融政策密切相关,发案形势依然严峻。2013年逃汇犯罪初现端倪,即与国家宏观政策密切相关。转口贸易作为国际贸易的重要形式,已被各国广泛运用,但目前一些企业已由单纯赚取差价转为套取境内外利差、汇差而异化为虚构转口贸易。随着国家防止热钱冲击国内金融稳定的政策导向增强,外汇犯罪就浮出水面,其中各种更具隐蔽性的新型犯罪手法尤其值得密切关注。在我国经济转型过程中,面临政策调整和增长减速等压力,可能造成一段时间内金融犯罪发案形势依然严峻,对此无论是金融监管部门还是司法机关,都应加强研判与预测,以形成打击和预防金融犯罪的合力。
电子交易的普及,互联网金融的兴起,给查处金融犯罪带来“三难”。网上交易使金融交易更加便捷,然而也存在交易主体的虚拟身份难以核实、消费者信息保护不严、金融交易监管缺失等风险。2013年的金融犯罪案件作案手法的网络化趋势愈加明显,大量案件的犯罪全程在网络上完成,也出现了个别案件借助互联网金融的名义得以实施,从而造成案件查处的“三难”。一是发现难,借助网络实施的金融犯罪作案手段较为隐蔽,又具有较大迷惑性,往往要等到实际损害后果发生才能被发现。二是查证难,网络犯罪多为异地作案、匿名作案,电子证据又极易毁损、流逝,案件发生后,在犯罪嫌疑人身份确定、抓捕,以及收集与固定证据等方面的难度和投入的司法成本均远高于其他案件。三是认定难,对金融创新,特别是互联网金融的法律规定滞后,行为边界模糊,给一些新类型案件性质认定带来了很大的困难,涉案行为究竟是金融犯罪还是金融创新,常成为困扰司法实务界的难题。
跨行业、跨领域金融业务存在监管空白,给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随着金融一体化和资本开放进程的加快,不同金融领域的相互渗透和交叉不断加强,但监管模式上仍为分业监管,对跨行业、跨领域的金融业务存在监管空白、监管差异和监管割据,监管有效性大打折扣。如根据《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引》,银行可以代理保险产品,但该《指引》并非行政法规,无强制执行力亦无权设置罚则,对于监管主体也仅做原则性规定。因此,实际案例中,银行工作人员往往夸大或变相夸大收益、淡化甚至隐瞒风险、混淆保险产品与银行理财产品,但由于监管缺位,这种行为不仅未得到遏制,反而会因为金融消费者对银行的信任而不断扩散。2013年发生的多起金融从业人员销售虚假保险理财产品或所谓私募股权理财产品的案件正暴露出其中的问题。这些案件严重侵犯了投资人的权益,也严重损害了上海金融市场的形象及金融机构的信誉,对此,统一协调和细化有效的监管措施亟待完善。
金融机构尤其是小型、新型金融机构的法律风险防控意识与防控能力有待进一步加强。2013年,全市检察机关受理的针对金融机构的犯罪近1200多件,案件类型包括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骗取贷款、贷款诈骗、保险诈骗、信用证诈骗、高利转贷、贪污、职务侵占等。其中不少案件反映出金融机构内部控制机制存在缺陷,突出的表现为法律风险防控意识与防控能力不足。此外,还有以下问题值得关注:
* 一些老生常谈且容易控制的法律风险因素仍未受到金融机构重视与改进。最为明显的就是多年来部分银行为追求发卡数量提高市场比重而对资信审核不严或过度授信的现象依然严重,导致大量缺乏还款能力的低信用等级人群申领了信用卡甚至是高透支额度的信用卡,在透支后无法归还,造成银行损失。
* 一些金融机构内部监管、稽核方法手段单调,效果不彰,有些监察监督流于形式,暴露问题不彻底,薄弱环节找不全,往往会使一些违规违纪现象较长时间积累蔓延而未能发现。
* 一些新型金融机构内部机制不健全、小型金融机构内部机制不完善,重视市场拓展而忽视法律风险评估与防范,容易成为金融犯罪的目标。这在小额贷款公司上表现尤为突出,2013年多家小额贷款公司由于存在对单证和证明文件等审查机制和防范技术不够严密的问题,成为了骗贷案件的受害人。
* 金融机构间缺乏风险信息共享机制,导致一些具有不良信用记录的人仍可以多头授信转战多家金融机构作案。
金融从业人员的职业操守需进一步提高。部分员工责任心不强,对已有的规范掌握不够或执行不力,各项审查流于形式,缺乏辨别犯罪的意识与能力。有的则利用职务之便监守自盗,或利用熟悉管理规范与业务流程的优势,钻规则漏洞和监管空隙为自己谋取私利或者内外勾结损公肥私。金融机构对此应高度重视,加强内部员工的教育、管理和监察。
部分社会公众缺乏金融知识、风险意识和法律意识,易涉嫌犯罪或沦为受害人。目前,我国民间资金持有量持续增长,但国内投资渠道相对有限,加之投资者金融知识匮乏,缺乏甄别各类信息与风险的能力,在流动性资金无法进入正规融资渠道的情况下,就可能转入非法金融市场,为犯罪分子提供机会。如多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和集资诈骗案中,犯罪分子都是利用了公众急于投资与盈利的心理,投资人因轻信明显不合理的高收益承诺或者被所谓特价旅游、低价产品等诱惑,而不知不觉跌入陷阱。
不少投资人对理财产品等新型投资方式缺乏基本的了解和判断力,一味追逐高收益,盲目进行投资。甚至在怀疑或者明知投资标的违法违规的情况下,因贪图高额回报而深陷其中,完全没有“买者自负”的风险意识,一味期望于金融机构及政府为其投资提供隐形保障。另一方面,许多金融案件的发生与行为人的法律认识盲区或误区有关,一些人根本未清楚地认识到自己行为的法律后果,而陷入犯罪。
针对这些问题,盛世娱乐
建议相关部门加大对金融违法的执法力度和对严重金融犯罪的打击力度,完善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衔接;加强对以互联网金融为代表的金融创新的研判和风险评估;在行政监管转型过程中真正实现功能性监管,努力解决监管空白与割据问题,构建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建立健全多层次的风险信息共享机制,减少风险传递;健全金融监管部门之间、金融机构之间、金融监管部门与司法机关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完善金融机构内控机制和员工教育机制,加强自身抗风险能力;有效拓宽投资渠道,提高社会公众的风险防范意识和法律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