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徐汇区检察院金融检察部门办理的“张某、泽某侵犯商业秘密罪刑事案”获评2015上海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件。
被告人张某、泽某分别加入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并与该公司签订《员工保密合同》,承诺对该公司在研发、生产产品期间形成的技术信息履行保密义务。2010年,张某、泽某分别担任该公司专业产品事业部总经理、研发经理,并在组织、领导某款GIS(地理信息系统)采集器的研发期间,掌握了对该产品研发成功起核心作用的PCBA板(印刷电路板)设计的有关技术信息等商业秘密。
自2011年初,张某、泽某违反上述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约定,结伙使用上述技术信息,以提供相应设计图纸等方式委托他人生产PCBA板,再采购其他零部件,组装为GIS采集器,再以同期成立的公司名义对外出售牟利。至2012年4月案发,二人结伙销售GIS采集器共计1520台,给权利人造成严重经济损失。
徐汇区检察院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对张某、泽某依法提起公诉,徐汇区法院分别判处两人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案件点评:员工在公司任职期间或离职后擅自使用公司的商业秘密引发的民事纠纷,乃至刑事犯罪并不鲜见,本案就是一个典型案例。作为公司员工,无论在职与否,都应当严格遵守保密协议,不得擅自使用、披露工作中知悉的公司商业秘密。作为公司本身,应当增强对自身商业秘密的保护意识和企业管理的风险意识,健全内控机制,完善流程监控,降低公司经营风险,同时还应加强对员工职业道德素养的培养。在商业秘密侵权事件已经发生时,被侵权人应当及时准备有关证据材料,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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