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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闵行:独任检察官制度创新稳步推进
 
日期:2016年04月27日    作者:来源:盛世日报    字号:
  

  闵行区检察院作为司法体制改革首批试点单位,深化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探索设立独任检察官制度,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早在2011年起该院就开始探索主任检察官制度,2013年底被确定为最高检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试点单位,2015 9月,该院在以往主任检察官办案组模式的基础上,探索独任检察官办案制,同年11月全面推开独任检察官制度,以适应司法办案责任制的运行要求。

  在办案组织上,该院在刑检部门与非刑检部门分别实行两种不同的独任检察官制度:刑检部门撤销原有的固定主任检察官办案组,设置单列独任检察官,入额检察官原则上均具有独任检察官任职资格。同时保留13名主任检察官,分别联系本部门的若干个独任检察官,在遇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时,主任检察官经检察长指派可临时组建检察官办案组;自侦、诉讼监督等非刑检部门保留原有的主任检察官办案组,独任检察官设置在办案组内,根据业务特点进行一定范围的授权。检察官办案组由两名以上检察官组成,并配备检察官助理、书记员等,由主任检察官负责。所有的独任检察官配备12名检察辅助人员,在职权范围内依法独立办案。独任检察官作为办案基本组织,实现在办案部门全覆盖。

  在界定独任检察官办案职责权限方面,该院根据案件的繁简程度、风险等级和相关司法办案事项的性质,划分检察官权力界限。刑检部门独任检察官对评估为3级以下风险案件具有直接决定权,分管检察长不能直接改变原决定,如有可能错误的案件,报请检察长或检委会审查决定。评估为4级风险、特殊风险的案件需报请分管检察长审核。对于开设赌场、妨害公务、交通肇事、涉毒、金融、知识产权、涉食品药品安全、职务犯罪等案件实行相对集中专业化办理,其他类型案件按照均衡化分配。非刑检部门独任检察官可以承办本部门简单职务犯罪侦查、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诉等案件以及诉讼监督、综合业务事项,但必须由主任检察官进行审核。同时建立特别授权机制,根据办案需要和队伍现状,对暂未入额的检察员、助理检察员等,经检察长授权,在改革过渡期内可履行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出席法庭等属于检察官的部分职责,协助独任检察官、主任检察官办案,但没有独立决定权。

  该院在对独任检察官加大授权力度的同时,完善配套监督机制。首先建立随机分案为主、指定分案为辅的案件统一分配机制,案管部门直接分配案件到独任检察官或者检察官办案组,并配套实行更换承办人的限制性移转制度;对5类以院名义制作的重要法律文书印发前需由专职审核员审核把关;通过定期开展案件质量评查和案件展评,奖励优质、警示次质,促进案件质量提高。同时加大对独任检察官考核管理力度,以办案数量、质量、效果、效率等为指标进行全面的考核,并记入个人司法档案。此外,注重发挥业务部门负责人的作用,确保管理和监督不弱化。

  独任检察官制度的探索,体现了“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的有机统一。该院刑检部门自201511月全面实行独任检察官制度以来至20163月底,受理审查起诉案件11961535人,平均审结天数同比又有所缩减。目前全院由独任检察官负责审查决定的案件达到80%以上,改变了以往决定者不办案、办案人无决定权的状况,检察官的责任意识、担当意识进一步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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