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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山区院探索开展“鉴定人出庭作证” 取得良好庭审效果
 
日期:2016年06月24日    作者:宝剑    字号:
  

日前,宝山区检察院对朱某涉嫌故意伤害案提起公诉时,一并提请区法院在开庭审理时传唤鉴定人出庭作证,庭审取得了良好效果。

20154月至5月间,被告人朱某多次殴打妻子沈某某,致沈某某双眼眶内侧壁骨折、左顶部头皮裂伤、鼻骨骨折,经鉴定,分别构成一处轻伤、两处轻微伤。庭审中,辩护人针对鉴定结论提出异议,主张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的相关条款,单纯眼眶内壁骨折不能达到轻伤(二级)的认定标准,进而认为朱某未对沈某某造成轻伤以上的伤害后果,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针对辩护人提出的异议,公诉人在法庭调查阶段,通过询问的方式,让鉴定人向法庭陈述鉴定事项、检材的来源、鉴定的过程、鉴定结论以及形成结论的依据,并就临床阅片与法医阅片的区别、临床诊断与司法鉴定的区别作出阐述,以此向法庭证明鉴定结论的规范性、权威性及准确性。

之后,公诉人综合验伤通知书、司法鉴定意见、鉴定人出庭作证的证言等证据的证明内容及相互印证情况,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予以有力反驳。最终,鉴定意见被当庭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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