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静安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陆某窃取信用卡信息一案,经静安区法院审理作出一审判决,以窃取信用卡信息罪判处被告人陆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针对被告人有可能翻供,具体窃取信用卡信息的数量可能存在争议,静安区检察院在公开庭审中,运用多媒体示证+“四类”人员全部出庭作证的模式,将诉讼证据出示在法庭、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控辩意见发表在法庭。
静安区法院最终认定了静安区检察院指控的全部犯罪事实,认定被告人陆某为窃取他人信用卡信息售卖牟利,购买一部磁条卡测录器,并于2016年4月1日冒用“曾献敏”身份应聘到静安寺一知名餐厅担任服务员,利用为顾客刷卡结账的机会,用测录器盗刷他人信用卡信息。经鉴定,被告人陆某于2016年4月3日至2016年4月15日间共窃取37条信用卡信息,足以伪造可进行交易的信用卡。
法院认为,被告人陆某窃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足以伪造可进行交易的信用卡,数量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窃取信用卡信息罪;鉴于被告人陆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陆某窃取的信用卡信息尚未出售、未对持卡人的财产造成实际损失,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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