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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要闻
 
[长宁] 长宁区院公诉全市首例侵犯证明商标的知识产权案件
 
日期:2014年05月20日    作者:长检    字号:

    日前,长宁区检察院办理的假冒“UL”、“RU图形”证明商标案,获评2013年上海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件。

    2009年4月起,上海某光电科技公司为牟取暴利,未经“UL”、“RU图形”证明商标(一种国际LED照明装置的质量认证)权利人美国UL安全实验所许可,生产、组装附有“UL”、“RU图形”证明商标的LED照明装置并销售。直至案发,公安机关查获侵权LED照明装置共21万余组,涉案金额共计人民币19万余元。

    长宁区检察院受理该案后,承办检察官实地走访相关部门、了解工业产品知识、将合法认证的产品与涉案物品进行对比后,经审查认为,被假冒的“UL”、“RU图形”标识均属于“证明商标”。

    我国《商标法》第三条规定:“证明商标是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检测和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于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法律规定,“证明商标”属于注册商标的一类,未经相关认证,私自使用证明商标的行为属于侵犯知识产权,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据此,长宁区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对该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提起公诉。最终,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意见,对该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均给予了刑事处罚。

    据悉,长宁区检察院成功公诉了这起本市首例侵犯证明商标的刑事案件,将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扩展到了更广领域,以实际行动宣示了我国保护知识产权的坚强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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