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9日,精神病人严某在其入住的本市杨浦区某敬老院内,将一位老太踩踏致死,后被该敬老院护工发现制服。经鉴定,严某患有精神分裂症,且作案时及作案后都处于发病期,依法不负刑事责任。鉴于其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该院遂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申请。
承办检察官从严某家属处了解到,严某从二十多年前就患有精神病,平时坚持吃药,案发前曾走失。鉴于家中无人照管,严某的家属就将其送进敬老院。没想到才入住5天,就发生了这样的惨剧。随后,检察官又走访了严某所在居委会了解情况,居委会主任任女士表示,严某因精神疾病发作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足以说明其存在暴力倾向,如果任其回归社区,容易引起居民恐慌。此外,检察官还向严某的主治医生征求意见,医生认为严某的精神分裂症属重度,容易在幻听的指令下做出暴力行为。
综合上述情况,承办检察官根据新《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认为严某实施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的暴力行为,严重危害了公民人身安全,虽因患精神分裂症依法不负刑事责任,但鉴于其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遂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申请,并获得法院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