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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要闻
 
[奉贤] 网上“晒”文书 公开促公正
 
日期:2014年03月28日    作者:廉敬武    字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在经营过程中,让他人为自己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因税款数额未达定罪起刑标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不起诉。”近日,奉贤区检察院网站上公布了一份不起诉决定书,这是该院上网公布的第一份不起诉决定书。

    2006年6月,王某在奉贤区某经济园区注册成立一家公司,其本人为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07年8月至2008年7月间,王某在没有实际业务的情况下让四家公司为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六张,这六张发票价税合计人民币10万余元,其中税款合计人民币1.7万余元,均已由王某的公司向税务部门申报抵扣。

    案发后,王某因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罪于2013年12月30日被公安机关移送奉贤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承办人经审查后认为,王某虚开增值税发票税款数额未达定罪起刑标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因此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

    为深入推进检务公开,奉贤区检察院近期集中出台了《办案进程信息公开查询办法》、《法律文书互联网公开查询办法》、《执法办案社会评价收集考评办法》、《公民旁听检察机关集中听证(审)办法》、《重大案件信息和典型案例发布办法》等一系列接受社会监督的制度规定,以公开促公正,以透明保廉洁,努力让人民群众从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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