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根据被告人胡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认罪悔罪表现、经济损失挽回情况等,依法作出的〔2012〕奉刑初字第XXX号刑事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并无不当,申诉人胡某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根据法律规定,不符合抗诉条件,本院决定不予抗诉。”3月19日,奉贤区检察院门户网站上公开了该院沪奉检控申复通〔2014〕1号法律文书。据了解,这是今年盛世娱乐
推行终结性法律文书公开试点工作以来上网公布的第一份不支持监督申请法律文书。
申请人胡某2011年3月代理某家具公司10名职工打讨薪官司,案子调解成功后却伪造原告授权委托书签名,先后分两次从法院骗领被告的支付款6万元,后逃逸。几个月后,受到警方通缉的胡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罪行。
2012年3月6日,经奉贤区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奉贤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判处胡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胡某对此判决不服,于2013年11月5日到奉贤检察院申诉,称法院对他的判决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其骗取他人钱财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应以民事纠纷处理,且并处的罚金金额过高,要求撤销原判决。
奉贤区检察院受理后,承办检察官查看了全案卷宗材料,并于12月23日当面听取了申请人胡某陈述的申诉事实和理由,对全案进行了复查,认为原判决对此案的定罪和量刑并无不当,胡某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法院在量刑时已充分考虑了其自首情节,并处罚金也属适当,符合相关量刑幅度和原则,因此对申请人胡某申诉案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的决定。
奉贤区院有关负责人表示: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必须解决如何加强自身监督的问题。该院推进不支持监督申请终结性法律文书公开,目的就是通过“晒文书”,以检务公开来强化外部监督,回应社会群众对谁来监督“监督者”的关切,不断提高公正执法的能力和水平。
此外,奉贤区检察院院近期出台了《办案进程信息公开查询办法》、《法律文书互联网公开查询办法》、《执法办案社会评价收集考评办法》、《公民旁听检察机关集中听证(审)办法》、《重大案件信息和典型案例发布办法》、《关于在执法办案中开展听证(审)工作的实施办法》等一系列接受社会监督的制度规定,以公开促公正,以公开保廉洁,不断提升执法公信力,努力让人民群众从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