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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要闻
 
[杨浦] 杨浦区院集中公诉多起危险驾驶案件
 
日期:2014年02月18日    作者:俞都都    字号:

    近日,杨浦区检察院集中提起公诉13起危险驾驶案件。检察官在审查起诉中,对这几起危险驾驶案件中酒驾当事人的心态进行分析,总结出以下若干原因:

缺乏法律知识:醉酒驾驶二轮摩托也构罪?

    去年5月,王某酒后驾驶一辆二轮轻便摩托车与一辆三轮车相撞,导致三轮车主牛某受伤、车辆损坏。经鉴定,王某在案发时血液中乙醇浓度为每毫升1.15毫克,属于醉酒驾车,且其轻便摩托车车牌系伪造。最终,王某被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4个月,罚金3000元。

    审查中,王某向检察官坦言,先前并不知道酒后驾驶摩托车也会犯法。检察官发现,像王某一样不清楚醉酒驾驶入罪以及定罪标准的大有人在。由于缺乏法律知识和法制观念,一些当事人仍认为酒后驾驶属于行政处罚范畴,有的则误认为酒后驾车的“车”只包括四轮及以上动力装置驱动车辆,轻便摩托车不属于该范畴,当面对法律指控时才恍然大悟,却已追悔莫及。

抱有侥幸心理:不会这么巧次次都被查到

    今年1月16日,刘某酒后驾驶一辆别克凯越轿车,在高架下匝道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刘某当时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97mg/100ml。“我曾因酒后驾车受过行政处罚,但我想不会那么巧,次次被查到,所以也没把这当回事。”刘某到案后这样表示。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以及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应当以危险驾驶罪从重处罚。”据此,刘某被依法判处拘役1个月,罚金1000元。

    检察官在办案中发现,部分司机对酒驾抱有侥幸心理,一种人盲目自信自身酒量,认为不会轻易达到醉驾程度;另一种人则认为不可能每次都遇到检查,只要“不出事就可以”。直至被警方查处、面临刑罚时,才悔不当初。

杜绝酒驾:你我共同的责任

    随着经济迅速发展,机动车成为市民出行的主要交通工具。但同时,由于传统的酒桌文化根深蒂固,酒后驾车的行为未能完全杜绝。尤其在节假日中,聚会集中,更是酒后驾车的高发时段。

    对此,检察机关提醒广大司机朋友,应加强自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养成“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习惯,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拒绝酒驾,保护自己和他人的人身安全。同时,检察机关也建议相关职能部门,加大对醉驾行为的查处力度,加强酒驾危害性宣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道路交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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