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人身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化、规范化工作,去年8月,两高、公安部、国安部、司法部发布《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于今年1月1日起施行。日前,奉贤区检察院在办理一起轻伤害案件中,依法按照从旧加从轻原则,根据修改后《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要求重新对被害人进行伤势鉴定,确保法律的正确实施。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致人损伤的行为发生在2014年1月1日之前,且尚未审判或者正在审判,需要进行损伤程度鉴定的,适用原鉴定标准;但按照《损伤标准》不构成损伤或者损伤程度较轻的,适用《损伤标准》的规定。
奉贤区院公诉科承办检察官在审查田某故意伤害案件中发现,按照修改后《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被害人的损伤程度由轻伤降为了轻微伤。由于这一变化涉及到了案件罪与非罪的界定,该院及时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并要求重新进行伤势鉴定,同时做好对被害人释法说理工作,避免引起被害人的质疑和不理解。
在依法办理此案的基础上,奉贤区院还就准确适用《损伤标准》,对公诉环节涉及鉴定标准不一的轻伤害案件进行逐一梳理排查,并采取对应措施,严防错案发生,维护司法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