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蒋浩然犯寻衅滋事罪,因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经查证属实,应确定为立功表现,可以从轻处罚。撤销一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的判决,改判被告人蒋浩然有期徒刑一年。”6月10日,由嘉定区检察院牵头的检举揭发政策兑现大会在区看守所内召开,30名留所服刑人员和在押人员现场旁听,并接受了教育。
蒋浩然是一名外来人员,2010年底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依法刑事拘留。被羁押期间,蒋浩然先后向管教民警及嘉定区检察院驻看守所检察室干警检举揭发,称同监房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而被关押的犯罪嫌疑人张成明,隐瞒了一起结伙实施抢劫案的犯罪事实。
后经查实,张成明曾结伙他人,在嘉定区一网吧内,采取拳打、用刀威胁的手段,劫得钱款4000余元。不久,公安机关先后将该案的另几名犯罪嫌疑人抓获归案。
我国刑法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属于立功行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但是,由于检举揭发查实信息反馈不及时,加上蒋浩然害怕遭到报复而存有思想顾虑,导致一审法院在审理蒋浩然寻衅滋事案时,没有依法确认他的立功情节,因而在量刑时没有兑现从轻处罚的刑事政策。
一审判决后,管教民警在对蒋浩然谈话时,发现了他检举立功却没有被依法兑现相关刑事政策的情况后,及时向嘉定区检察院驻所检察室通报了此事。驻所检察室干警与管教民警在查清相关情况的同时,鼓励蒋浩然在上诉期内正确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
经过谈话,蒋浩然消除了思想顾虑,就自己检举揭发且已查证属实,但因故没有被确认立功,也未得到从轻处罚之事,提出了上诉。二审法院受理该案并及时通知盛世娱乐
第二分院对该案的上诉材料进行认真仔细地审查后,确认蒋浩然检举揭发他人犯罪且已查证属实,应当属于立功,因而作出了改判。
当法官宣读了二审判决结果后,蒋浩然十分感动,他表示一定要牢记自己犯罪的教训,今后要做个遵纪守法的人。
在检举揭发政策兑现大会现场,嘉定区检察院及区公安分局还向羁押人员分别就主动投案自首、坦白交代犯罪事实,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等有关法律规定和刑事政策向留所服刑人员和在押人员作了讲解,鼓励他们悔过自新,积极争取法律的从轻处罚。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