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某、董某二人从事工业废水的回收工作,为了牟取更多的收益,他们竟先后多次将60吨回收的工业废酸直接倾倒入河,造成河水被大面积严重污染。日前,松江区检察院以涉嫌污染环境罪将该两名犯罪嫌疑人依法批准逮捕。
清澈河水被污染
今年2月中旬,松江市民高先生路过该区红先港河附近,发现原先清澈的河水变成了锈红色,不仅水草枯死,水面还漂浮着油花和很多死鱼。于是,高先生立即向区环保局等部门反映。
3月27日晚,公安机关将正在倾倒污水的犯罪嫌疑人蒋某、董某抓获。
到案后,据犯罪嫌疑人蒋某、董某交代,自2009年开始,蒋某与6家化工公司联系,负责回收、处理他们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酸,这些公司给付每吨50-55元的劳务费。因回收的废酸总量较大,蒋某雇佣了27岁的驾驶员董某,驾驶装载量为10吨的槽罐车,将废酸送到工业区一电子厂回收。2011年2月开始,蒋某指使董某直接将回收的废酸倒入一雨水井处。
经查实,自2011年2月起,两人先后多次将共计60吨左右的工业废酸倾倒在松江区叶榭镇叶兴路口的一雨水井内,致使工业废酸通过雨水井直接流入红先港河中。
经上海固体废物管理中心、上海环境科学研究院的环境监测和评估报告证实,蒋某指使董某倾倒的槽罐车内废酸系危险废物,该倾倒行为直接导致了红先港河约2000米河道被严重污染。经有关部门核算,治理该河污染的费用初步估计为178万余元。
检察机关依法予以批捕
到案后,犯罪嫌疑人蒋某、董某均承认向河道内倾倒废酸达60吨的事实,但辩称倾倒废酸只是为了赚点运输劳务费,没有想到会对环境造成那么严重的污染。检察机关办案人员根据该案作案方式认为,二人多次选择在夜间倾倒废酸,显然明知随意倾倒废酸的行为违反国家规定,也明知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另据检察机关调查,犯罪嫌疑人蒋某、董某均无运输、处置废液的相关资质,而涉案相关企业单位在未调查核实两人是否具有相关资质的情况下,便将废酸交由其二人处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四十六条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五)之规定,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罪名改为污染环境罪,并于2011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
在认定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后,日前,松江区检察院以涉嫌污染环境罪将犯罪嫌疑人蒋某、董某批准逮捕。
检察官说:工业生产制造的废水由于其有毒有害性,有着严格的回收和处理程序,如若处理不慎,不仅会造成环境污染,更可能危害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
本案中的两名犯罪嫌疑人,为了牟取自身利益,随意将有毒有害废水倾倒入河,造成大面积河道污染,给国家和社会带来巨大的损失,他们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同时,检察官指出,那些产生工业废液的单位,也应当吸取教训,严格管理,严格遵守有毒有害工业废液运输、回收的相关程序和规定,绝不能让这种严重危害生态环境的事件再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