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世娱乐

以案说法
 
疯狂借款开办公司 非法集资终食恶果
 
日期:2013年05月24日    作者:牛军莹    字号:

两名50多岁的中年妇女,为了筹措资金开公司、建厂房、买设备,先后在6年间,向几十名亲戚、朋友等募集资金累计3千多万元,但最终因经营失败,公司破产,造成2千多万元本金无力偿还。一审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判处被告人何玉、陈晓有期徒刑五年、罚金15万元人民币和有期徒刑四年、罚金12万元人民币。陈晓不服一审判决,以量刑过重,提起上诉。上海市检二分院经过二审审查,认为原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建议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日前,法院开庭审理,采纳了二分院的建议,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被告人何玉原本是上海某汽车零部件公司的一名员工,1999年辞职,准备下海经商。当时其父亲开办的一家汽车零件公司,因亏损倒闭,而且还欠下了几十万的债务,何玉卖掉了自己的房子和车子,帮父亲还清了这些债务。

不久,何玉决定东山再起。她曾经在父亲的公司做过销售业务,手上有一些原来的老客户,所以想要开一家公司。可是她并不懂技术,就找到了和其父亲一起工作过的同事张贵,让他主要负责技术方面的事务,还答应给他10%的利润分成。张贵同意后,何玉就开始着手开办公司的各项事宜,并在嘉定工业园区注册了佳众公司。

开设公司需要资金购买土地、设备、建造厂房,而当时何玉只有几十万元,何玉想到了借款经营,她开始向亲戚、朋友以及他们介绍的朋友借钱,并答应他们年利息在15%-36%之间。同时,她又找到张贵,请他帮忙借钱投入公司经营中。张贵让其妻子陈晓以公司需要资金为由,向他们的亲戚朋友借钱,同样答应给他们相同高的利息。

借到几百万元后,何玉便购买土地建成了几千平方米的厂房,并开始了小规模生产。2002年,由于供应商提供的减震器油出现问题,造成了佳众公司较大损失。这时,何玉了解到生产润滑油的利润很高,于是她又与张贵商量准备再开一家油厂,还和陈晓签订了一份合资经营的协议,约定给陈晓一定比例的股权。不久,何玉又在工业园区注册成立了超球公司。

公司成立后,何玉就把经营的重心转移到超球公司,但超球公司要想正常开展业务,还必须有整套的流水线,而这需要45百万的资金。为了尽快募集到这笔款项,陈晓和张贵以公司资金紧张,需要周转资金购买设备等为由高息筹措钱款,并以陈晓的名义给对方出具借条。

公司开始营业后,客户的货款往往不能及时到账,用来采购原材料的流动资金就经常出现问题,何玉和陈晓为了不让公司停产,就不停地向外高息借款。

2006年左右,超球公司的一家供应商中止了和超球的合作关系,并将投入的资金撤出,这一举动使超球公司的资金链出现了危机,为了不使资金链断裂,何玉、陈晓更加疯狂地借贷,甚至是向高利贷借款,还劝说朋友以虚假买卖房屋的方式,用房子做抵押,或以房子装修为由向银行贷款。

几年来,何玉经营的两个公司,只有超球公司在0407年间,每年有几十万的盈利,佳众公司的亏损每年达23百万。2008年,超球公司也无法再继续经营下去,何玉向法院提出了破产申请。

在超球公司进行破产清算过程中,何玉、陈晓的许多借款人都拿着借条来到律师事务所申请债权。据被害人讲,他们是通过何玉、陈晓的亲戚、朋友介绍才认识的,何玉、陈晓向他们借钱的理由都是公司需要周转资金或需要购买生产原材料等。何玉和陈晓在收到钱款后,会以个人或超球公司的名义给借款人出具借条、提供借款担保,并讲清利息和借款期限。

很多被害人因逾期收不到还款,曾到法院对何玉、陈晓提起过债务纠纷的民事诉讼,虽然胜诉,但因无财产执行,最终没能追回欠款。

2010年年初,法院对超球公司进行破产审查时,怀疑公司可能存在非法集资,随即将超球公司和何玉等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经查,何玉、陈晓共向50多名被害人募集资金近3千万,造成2千多万元本金无力偿还。

承办检察官说:本案中,何玉和陈晓通过亲友介绍并未经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吸收众多资金,并承诺了还款期限和利息,其行为侵犯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已构成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应按照我国《刑法》第176条规定判处刑罚。

被告人何玉本身并无资金实力开办公司,然而她并未寻求合法途径获取资金,反而和另一被告人陈晓一起,通过身边的亲友募集资金开办公司、兴建厂房。在公司经营困难的情况下,两人也没有想到要吸取教训、努力经营挽回损失,而是继续高利募集资金,开办第二家公司。此后更是疯狂借款以弥补资金漏洞,累计募集资金达3千多万元,终因经营失败,公司破产,造成2千多万元本金无力偿还。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何玉、陈晓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和四年,她们最终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了应有的代价。

(本文中均是化名)

 
 
 
 
 
盛世娱乐-盛世娱乐开户-盛世中华娱乐城 版权所有
建议使用1024*768以上的屏幕分辨率和6.0以上版本的IE来访问本站
备案号:沪ICP备06025001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