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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为泄愤编造虚假恐怖信息 高学历法盲拨出“报警电话”
 
日期:2013年05月24日    作者:王雍尔    字号:

  

    一个在读硕士研究生、一个婴儿的母亲、一个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的被告人,或许人们很难将这三者等同起来,但她的确就是同一个人。因为对法律的无知,轻率地肆意泄愤,她把自己送上了刑事被告席。日前,黄浦区检察院以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对其提起公诉。

110接涉恐报警

2010711。上海世博会举办期间。

阴沉的天空中间或下着小雨。中午1220分许,上海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的电话铃骤然响起,电话中是一个女性的声音:“我要举报一个恐怖分子活动,有人要利用浦东新区某镇的江东路××号仓库作掩护,于近期偷运炸药,意图在世博会期间炸毁越江隧道的高压输电铁塔,造成重大影响,请你们赶紧查处。”

位于江东路的越江高压输电塔是目前上海最高的高压输电塔,在上海电力输电环网中起主导输电作用。若一旦被毁,后果不堪设想。

警方立即出动。10分钟后,辖区派出所民警首先赶到,对该仓库及周边区域展开警戒,随即刑警到场侦查取证,特警亦携带探测仪到现场进行地毯式排查,经过整整3个多小时的排爆检查,证实这个报警电话所反映的内容是虚假的。

调查锁定嫌疑人

警方调查发现,这个报警电话拨自本市东北角某大学校区内的一个公用电话亭。

这个报警人是谁呢?为什么要报假警?

警方首先走访了江东路××号仓库的负责人先生,他说最近公司接连发生莫名其妙的怪事,有天半夜突然开来消防车,说是有人打119讲我们仓库着火了。这次又说我们仓库内存放大量炸药,711整个下午单位工作无法进行,仓库货物不准进出,单位形象造成负面影响。

那么,公司日常经营中是否与客户发生过纠纷?他一口否定:目前有3家公司租赁我们公司仓库,大家彼此合作愉快,没有任何纠纷发生。

警方请他再详细回忆一下。他想了想说,去年与上海一家国际货运代理公司(以下简称H公司)为仓储费问题发生过矛盾,目前我们公司已起诉到法院。

侦查目标很快聚焦H公司。外围调查中发现,H公司总经理的妻子晓春在本市东北角某大学就读MBA。而那个报警电话正拨自这所大学的公用电话亭。

警方立即找到H公司总经理。他说自己经营的货运代理公司遭陈先生的公司民事起诉,要求支付欠缴的7万元仓储费用,这件事子虚无有。他在75收到应诉通知书后回家交给妻子晓春,说因为自己要出差请她出庭应诉。并告诉妻子对方是无理取闹;711日上午1030晓春到大学读MBA课程……

警方判断,其妻子晓春有作案嫌疑。

突发奇想报复

当天,警方请晓春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现年24岁的晓春数年前从老家考入上海一所名牌大学,毕业后曾在一家外资银行工作。20099月考入母校工商管理系读硕士研究生。

虽然晓春看上去比实际年龄更年轻,却已是一位6个月女婴的母亲,她主动向公安机关交代了自己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的事实。

她如此陈述自己当初拨打虚假报警电话的动机:“我认为对方公司的起诉行为告错对象,是无中生有;而且对方还打电话到我们公司骚扰……我知道这些后非常生气。711日上午上课时,我又想起那件事,就突发奇想要报复一下。我在一个旧信封的背面写下报警内容,12点下课后先想用自己的手机报警,又怕被查出来,就开车到学校南楼附近的一个公用电话亭打了110报警电话。

“这个报警电话的内容,有的是我从电视新闻听来的,比如有人搞恐怖爆炸活动。另外,前几年我和丈夫去过那个仓库,看到过附近有越江隧道的高压输电铁塔,所以就编了那些内容。我的目的是引起公安机关重视,去查那个仓库,给对方公司开展业务造成麻烦和负面影响。”

你想到后果吗?对此问话晓春的回答令人啼笑皆非。她说: “前几个月我搭乘出租车,因司机绕道与他发生争执,司机径直驾车离去,我放在后备箱内的婴儿车里有1万元现金没了。我报警后因为没有人证就不了了之。所以,我想这种报警电话也不会有人管的。虽然当天回到家我就有些后悔,但是想想警方也不一定会当真。”

深深忏悔已迟

经警方严肃指出其轻率泄愤行为对社会公共秩序尤其是世博期间的社会稳定造成的严重后果,晓春惶恐地低下了头。当天,她写下悔过书:“我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带来的严重后果,今后我会对自己的言行负责,不做危害社会的事。对待自己受到的不公平的事要用法律来保护而不是用这种违法行为。我对此非常抱歉。”

鉴于晓春主动交代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公安机关认定其自首,并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同年11月,晓春的母校向警方出具了学生情况证明,表明她原是一个品学兼优的学生,不仅学习名列前茅,连续获得二等奖学金,还曾积极参加各种社会公益活动,是学校学生会的优秀骨干。

同年12月,此案移送黄浦检察院审查起诉后,晓春向检察官递交了免于起诉申请,陈述自己除了一时激愤而冲动犯罪的原因,还由于当时处于产后抑郁状态,情绪不稳定。并再次表示忏悔说:我由于不懂法做了违法犯罪的事情,给社会及正常的公共秩序造成了严重的不良影响,我真的很后悔,希望检察机关能对我宽大处理免于起诉。

能不能对晓春不起诉?本案很快列入了该院检察委员会的审查议程。经检委会慎重讨论,最后决定:本案犯罪嫌疑人在上海世博会期间,为泄私愤而编造爆炸威胁恐怖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已经构成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依法应当提起公诉。

(本案当事人系化名)

检察官点评:

这起高学历法盲涉嫌犯罪案件发人深省。于情,优秀的硕士生、年轻的母亲沦为刑事被告令人痛惜;于法,在上海召开世博会期间编造恐怖信息扰乱社会治安秩序,已触犯刑法构成犯罪。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规定: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本案被告人将为自己的轻率报复泄愤行为付出代价,承担应有的刑事责任,然而,我们亦应从中汲取教训和警示:高学历不等于高素养,切实加强对年轻一代的普法教育、遵纪守法教育不应是一句空话;有必要学会依法维权,依法解决争端,任何人都不能无视法律,采用过激手法恣意妄为的结果只能是害人害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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