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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非法销售假冒名牌包 涉案价值千余万被捕
 
日期:2013年05月24日    作者:沈春雷    字号:

为了赚钱,一对男女做起了非法销售假冒国外某知名品牌包的生意。日前,金山区检察院以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批准逮捕了两名犯罪嫌疑人。

今年46岁的福建籍男子杨某与42岁的同乡女子林某多年前来沪打工,两人在做小商品买卖生意中相识,在上海某区小商品市场共同经营小商品生意。无奈小商品生意利润单薄,合作了好几年也赚不了多少钱。

20085月,因生意不景气,两人合计非法销售假冒国外某知名品牌包,以此获利。两人遂先后从广州的一些贩子手里购买了大量假冒的该品牌包,在卢湾区延安中路底楼销售,从中赚取差价,并不断向位于襄阳路附近的“门店”及网络店进行大肆批发,从中非法获利。

201010月,上海市公安局组织了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亮剑”行动。经群众举报,金山警方成立专案组对杨某等人批发假冒国外某知名品牌包进行侦查,逐渐掌握了他们的犯罪事实。同年1220日对杨某、林某以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决定立案侦查。1228晚上,金山警方在延安中路对犯罪嫌疑人杨某的暂住地守候伏击,将杨某、林某一举抓获,当场缴获假冒该品牌包1300多个,案值高达一千万余元。

在审查批捕阶段,面对金山检察院检察官的讯问,犯罪嫌疑人杨某、林某对其大量购进假冒国外某知名品牌包并进行大肆批发,从中非法获利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经有关部门对当场缴获的1300多个国外某知名品牌包鉴定,证实这些假冒伪劣商品全部未经商标权利人授权或许可,侵犯了权利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检察官点评:我国《刑法》213条到220条对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假冒专利罪等侵犯知识产权罪的7种罪名均有明确的规定。其中《刑法》第214条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007年,“两高”司法解释也对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具体销售金额进一步作了明确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销售金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本案中,检察官认为,杨某、林某以卖出假冒国外某知名品牌包获利为目的,买入1300多个假冒该品牌包,且数额巨大,其行为严重侵犯了权利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已经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应当受到法律的惩罚。

侵犯知识产权罪主要侵犯的是国家商标管理制度和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对知识产权的重要性的认识在不断深入,我国也越来越重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打击力度,以保护国家经济秩序的健康发展,任何侵犯知识产权罪的犯罪都将得到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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