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经营一家阀门销售企业之机,从他人处购买一批阀门,堂而皇之地“打上”上海某知名品牌的商标销售,从中牟利。日前,经奉贤区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被告人孙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
2007年,孙某自己出资在奉贤成立了一家阀门销售公司,对外开展阀门销售业务。公司经营了一段时间以后,看到阀门销售市场竞争激烈,自己虽苦心经营却盈利不多,孙某暗自焦急。他觉得要想赚大钱,必须在阀门销售上另想办法,走捷径。作为行业中人,他深知上海某知名品牌的阀门在市场上很受欢迎,利润空间也很大。于是他“灵机一动”,何不在自己的货上假冒该品牌商标对外销售呢?
经过一番准备筹划,2008年8月,他特意从其它公司购买到一批低价阀门,请来“技术工人”利用仿冒工具,在阀门上打上某知名品牌的商标,转手将这批阀门卖给了一家企业。由于其假冒商标足以达到以假乱真的程度,对方收到货后没有任何怀疑,很快就汇来了货款。尝到甜头的孙某一发不可收,在随后的几个月内,孙某未经该知名品牌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以同样手法假冒该知名品牌阀门,向外大批出售假冒伪劣阀门,涉案达22万多元。由于这些假冒阀门质量欠佳,给这些企业的生产造成了一定损失。
检察官说:为牟取个人非法利益,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孙某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进入市场销售,这种非法经商行为,严重的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13条,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去年十月以来,全国开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伪劣商品犯罪专项活动,体现了国家对侵犯知识产权相关犯罪的打击力度和决心。检察机关积极参与专项行动,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保护知识产权是尊重创造性劳动和激励创新的一项基本制度,是建设法治国家和诚信社会的重要内容,也是推动上海“十二五”规划、创新驱动、转型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
同时,检察官也提醒广大厂家,在购买知名品牌商品时,应核实进货商的代理资质,并对货物进行产品质量检测,不可仅凭货物的商标购买产品,从而避免给生产经营带来隐患和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