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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盛世娱乐 一分院与法院协调探索法官检察官配合监督制约机制
 
日期:2013年05月24日    作者:林中明 翼奋远    字号:

“上访人笑了”、“十余年购房纠纷案终息诉”、“香港居民送锦旗来了”……一个个办案故事,反映出上海市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检察在法律监督、平息矛盾、均衡利益方面取得的实效。上海盛世娱乐 第一分院民行检察处与上海市第一中级法院审判监督庭就加强沟通联系达成共识,探索法官、检察官强化配合监督制约、努力化解矛盾的工作新机制。

 

    A 酒店承包人笑了

 

   记者在近日的采访中了解到,上海盛世娱乐 一分院在开展民事行政法律监督中,探索开展民事行政检察和解工作机制,对没有抗诉必要、当事人愿意和解的申诉案件,以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为基本原则,努力促成案结事了。同时,加强检、法配合沟通,形成共十二条十八款的操作规范(下称“十二条共识”)2008年以来,有数十件申诉案件和解成功。该院民事行政检察处处长侯百丰对记者说,“十二条共识”成为检、法沟通的一项机制,通过释法析理、搭建平台,实现办案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统一。

 

   “十二条共识”确定的沟通协商机制包括:法、检双方例会制度,法院庭长与检察院处长、审判长与检察院科长、主审法官与承办检察官的三级沟通协商,法院和检察机关及时通报交流资源共享制度等。此外,民事行政检察适用的检察建议和处置也有了规范。

 

   200612月,舒某等人承包经营了上海一家酒店,不久酒店经营状况恶化,20075月,舒某要求解除承包合同。随后,酒店方起诉要求舒某按约定支付承包费及违约金人民币共计80万元,得到法院支持。舒某不服,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

 

   承办检察官仔细审核了全部案件材料,发现法院依据双方合同约定作出的判决,从程序到实体都没有问题;同时发现,舒某对这一酒店原来经营状况恶化的情况并不知情,酒店方面也没有全面介绍情况,导致舒某承包经营困难、亏损严重。如果检察机关不支持申诉的话,矛盾没有解决,舒某由于亏损严重已经倾家荡产到处上访,而判决也无法执行到位。

 

   同时,承办人员还发现,酒店方原本是因为经营状况不佳而寻找“买主”,也愿意做适当让步,双方有和解可能,而这也许是平定纠纷的最佳办法。

 

   于是,承办人员运用该院民行处与法院审监庭的沟通协商制度,与主审法官达成共识,一方面积极做好申诉人的思想工作,多次与申诉人进行推心置腹的交谈,指出申诉人理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另一方面与酒店沟通,得到酒店方面的理解,酒店愿意作出一定的让步。在检察官搭建的“交流平台”上,双方当事人签署了和解协议。2009年春节前,舒某多处借款偿还给酒店,并向检察机关申请撤回了申诉;酒店也向法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一起民事诉讼纠纷终于得到妥善化解。

 

    B 十余年购房纠纷案终息诉

 

   “十二条共识”明确规定,检察官应当就民事申诉人申诉时的调解意向、申诉目的、调解方案可行性等情况及时与法官进行沟通,案件涉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单位协调的,双方应当共同做好各方面的协调工作,努力解决当事人实际问题,化解纠纷。

 

   2008年,该院接到一起纠缠了十五年、标的1000万元的民事抗诉案件。1993年,王、阮夫妇与上海一房地产开发公司订立购买别墅的房屋销售协议。王、阮交付购房款600万元,但房产公司未能按时交房。19964月,该房产公司被注销并由一实业总公司作保取得剩余资产。2002年,王、阮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返还房款及利息,得到法院支持。法院判决实业总公司返还购房款并赔偿利息损失合计1000万元。2004年,在判决执行过程中,因王、阮夫妇不同意接受实业总公司股权抵债,而且股权拍卖流拍,法院裁定终结执行。2006年,为追讨债权,王某提起诉讼,要求房产所在地的村委会等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未得到法院支持,二人便到检察院申诉。

 

   承办检察官认为,村委会等获取财产属于政府行政行为,不属法院民事诉讼范围,法院判决认定的事实、适用法律正确,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但是,承办人员考虑到纠纷产生至今时间长达十余年,当事人对本案的申诉虽在法律上无法支持,但执行不到位是王、阮夫妇久诉不息的根本原因。为了切实维护申诉人的合法权益,检察机关努力在“法度之外、情理之中”促成双方和解。

 

   承办人员因势利导做工作,功夫不负有心人,双方最终以800万元的数额达成了一致。通过沟通协商制度,法院重新启动执行程序,双方到法院正式签署《执行和解协议书》,变更执行方式,通过法院转账,王、阮夫妇拿到了执行款。

 

    C 香港居民送来锦旗

 

   该院民行处处长侯百丰对记者说,检、法双方在处理民事申诉案件时,除了根据“十二条共识”机制,与审监庭的法官形成共识外,同时还要根据工作预案做好和解与执行的衔接工作。如果达成和解意向的案件还在执行过程中,检察官要及时与执行庭的法官沟通,暂时中止案件执行;当事人双方在签署和解协议时,检察官邀请执行庭的法官共同参加,了解审核协议内容;在履行和解协议后检察官要督促一方当事人办理撤消申请强制执行手续,同时书面通知执行庭法官据此终止案件执行;如果发现当事人并没有履行和解协议,检察官要及时书面通知法院,法院根据双方申请恢复执行。通过这些措施,真正实现检察和解与法院执行程序终结的零距离衔接。

 

   2009年年初的一天,香港居民计某兴冲冲地赶到上海盛世娱乐 一分院,给检察机关送来一面锦旗,感谢检察官为申诉和被申诉双方搭建对话平台,促成一起长达两年半之久的纠纷和解。

 

   2006年6月16,计某与上海市民孙某在房屋中介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计某以219.2万元向孙某购买一套住房,约定逾期付款超过15日,按逾期未付款每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并支付总房价20%的赔偿金,孙某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同时两人又签订《补偿协议》约定,计某另行补偿孙某房屋装潢、设备款31.8万元。合同签订5天后,计某认为另行补偿装潢、设备款是逃避房屋买卖税收的违法行为,为此致函中介公司终止交易,并称不阻止孙某将房屋出售他人。孙某得知情况后仍要求计某按约付款,超过约定期限15天后,孙某致函计某解除合同,要求计某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并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最终缺席判决计某违约,按每日万分之五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8190元及违约赔偿金43.84万元。

 

   计某不服判决,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承办人员审查分析后认为,法院判决支持孙某主张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和全部损害赔偿金,已经明显高于孙某的实际损失,计某的申诉理由可予部分支持。

 

   审查中承办人员还发现,双方当事人均有尽快解决纠纷及对赔偿数额进行磋商的意愿,因此承办人员为双方提供对话平台,最终双方当事人对赔偿数额取得共识。鉴于案件已经进入执行程序,承办人员又与法院执行庭法官取得联系,共同研究拟定“和解执行衔接”工作预案,最终双方当事人签署了《和解协议书》,由计某一次性补偿孙某22万元,圆满化解了这一历时两年多的纷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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