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牟利将旧车克隆成“新车”,并承接了单位班车的业务从事非法营运,车主沈某万万没想到,该“克隆车”去年3月终酿致2人死亡、4人重伤、多人轻伤、物损24万余元的重大车祸。尽管他本人没有驾驶车辆,但他作为“克隆车”车主,因交通肇事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
为非法牟利“克隆”大客车
2005年的夏天,年过半百的沈某在本市莘庄二手车交易市场,卖掉了自己的一辆运营期已超过10年的红白色大客车。
过了3个月,沈某从他人手里购得一辆旧的蓝白色大客车。他突然发现,这辆车与自己原先卖掉的大客车车型一致,便动起了歪脑筋:如果将自己原先卖掉的大客车克隆成“新车”再出租,不是能逃掉各类税费、保险费,又赚取大把大把的钞票吗?
于是,沈某从原经手人中又买回了自己的红白色大客车,便开始了一整套的“克隆”工序,先将车的外观喷涂成蓝白相间颜色,还找人将车的发动机号和车架号改成新买来的蓝白色大客车号码。最后,他以新买蓝白色大客车牌证丢失为由,补办了一套牌照和车辆行驶证,把牌照挂在克隆的车上,这样,沈某有了两辆一模一样的蓝白相间的大客车。
天有不测风云“克隆”车出事
车主沈某无视“克隆”车“超期服役”可能带来的危险隐患,将车用于企业跑班车业务,结果酿成了惨剧:
2006年3月23日8时38分许,“克隆”车驾驶员,受车主沈某指派,接送一企业单位的三十余名职工上班途中,在嘉定区博学路、丰登路口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2人死亡、4人重伤,多人轻伤的严重后果。
“克隆”车主被追究刑事责任
检察官在办理该案时认为,沈某将早已超过年限的“克隆车”投入营运,将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重大公共财产置于危险的可能之中,这一切都可以明知或应当预见的。而他作为车主,将无牌无证又没有经过检验的旧车“克隆”成新车,随后安排驾驶员行驶,进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了交通肇事罪,应当追究沈某的刑事责任。嘉定区检察院遂以涉嫌“交通肇事罪”对沈某提起公诉,结果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沈某有期徒刑2年。
【检察官点评】“克隆”车辆让无辜乘客遭受生命和财产的重大损失,也使车主沈某付出了沉重的代价。在沈某看来,“克隆”车辆被发现最多是罚款,自己没有驾驶,哪想到会被追究刑事责任。1997年刑法修改作出规定,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主体已不再限于“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如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应以交通肇事定罪处罚。罪刑法定,罪罚相当,沈某罪责自负,咎由自取。希望人们从这起交通肇事罪案件中吸取血的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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