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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残缺恋情结局后的一声叹息
 
日期:2013年05月24日    作者:沈春雷    字号:

   一个貌不惊人、境遇坎坷的残疾人,一名极其普通的企业职工,涉嫌的罪名却是挪用公款罪。近日,42岁的张志涛被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挪用公款罪审查起诉。

 

  他为何要挪用公款?一段残缺的恋情、一种压抑的心态,汇成了一句人生叹息。残疾人需要社会的关爱,也需要他们自己的心灵自救。

 

中年残疾男子

法律咨询会上投案自首

 

  今年3月30日,石化伊莎百货门口,金山区政法委举办的“综治宣传月”街面法律咨询活动在此举行。在活动现场,金山区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金建华、李富忠发现,一名男子在观看法律资料后,欲言又止,神情异样,便主动上去询问。犹豫再三后,那人对检察官说:“我有一个朋友挪用了某单位的公款,像这种情况算不算犯罪?” 

 

  金建华郑重地告诉他,挪用公款肯定是违法的,如果挪用公款的是他的朋友,作为朋友他有责任带他的朋友前来自首。李富忠也再三提醒说,纸是包不住火的,只有自首才能得到政府的宽大处理。

 

  “刚才说的人就是我自己,我愿意向检察机关自首!”男子终于坦白。闻听此言,金建华、李富忠检察官马上与院反贪局联系,并将该男子带到院内,对此人展开讯问。

 

  男子名叫张志涛,今年42岁。1.60米的个头,右腿残疾,两手也大小不一。在接受询问时,他低着头,两只大小差别很明显的手,不时地交替搓着,似乎在倾诉着不安和无奈。

 

  张志涛交代说,在2003年至2004年期间,他曾两次挪用公款共计7万元。让人感到惊讶的是,他只是某国有企业的普通职工。

 

在坎坷中成长

肢体残疾遭遇多次碰壁

 

  “走到今天这一步,跟我的身世有关……”张志涛不断强调着这句话。

 

  张志涛出生于一个普通的干部家庭,母亲没有工作,一家五口仅靠父亲每月60元的工资艰难度日。张志涛2岁的一天,母亲把他一人留在家里睡觉。睡眠中,他不小心从床上掉在了水泥地上,立即昏迷过去。经医院检查,张志涛被摔坏了左大脑,他就此落下了右腿残废和右手萎缩的残疾。

 

  “因为我是残疾人,失去了圆大学梦和出国等许多机会,我一直想努力改变我的命运,甚至不惜以身试法,我的行为真是太愚蠢了。”在接受采访时,张志涛追悔莫及。

 

  1980年初中毕业后,张志涛以全班第5名的好成绩考上了复旦附中,正当他踌躇满志去圆他的名校梦时,打击降临了。由于残疾,学校没有录取他,他当时失望至极。尽管后来在家长和老师的劝导下上了一所普通高中,但由于失去了学习动力,张志涛的成绩一落千丈。

 

  高二时,他退学了,在社会上逛了两年。1984年底,他通过亲属介绍,到现在工作的单位应考招工,结果被录用当了一名机械钳工。

 

  刚进厂,他也想努力表现,改变命运。当时,厂里正好招收最后一批代培大学生,这再一次唤醒了他的大学梦。他报了名,并花了两个月的工资参加了成人高考补习班。然而,正当临近考试时,他被拒绝了,理由同样是因为他的残疾。

 

  1993年,张志涛的单位在巴基斯坦承接了一项工程,由于出国务工收入可观,许多同事到处托关系,借此出国打工,他也很想去。然而,由于残疾,他最终还是没能圆自己的出国梦。看着同事门一个个出国后富足归来,张志涛万念俱灰。

 

“清纯女”的柔情报答

让他感受黯淡人生还有幸福

 

  1999年,厂里效益不好,张志涛的收入也越来越低。经人介绍,张志涛与一名外地女子结婚了,并有了一个女儿。但由于没出国等原因,他和妻子经常吵架。2000年,他发现,妻子有了外遇。

 

  离婚后,张志涛更加心灰意冷。也就是在这一年,他认识了新女友王娜。

 

  2003年8月的一天,他去石化一家发廊老板那里借钱。在发廊里,他见到了20岁刚出头的王娜。有着一双大大的眼睛和一对甜甜的酒窝的王娜,样子特别清纯。张志涛眼前一亮,于是想方设法接近她。

 

  频繁的接触使他们很快成为了朋友。一天,他对王娜说:“我可以帮你学一门美容技术,今后我们合作开个美容店,你考虑考虑。”

 

  “对她说这些话,一方面是因为喜欢她,另一方面我非常羡慕社会上的一些老板。当时我既想拥有她,又想发点财,梦想着从此改变我的生活。”张志涛事后这样交代。

 

  在张志涛的热情劝说下,王娜心动了。一天,她打电话给张志涛,说她不想在发廊干活了,愿意去学一门技术。张志涛立即为她联系了一家美容学校,还替她交了5000元学费。在张志涛的帮助下,王娜去上海市区培训了一个月。2003年12月14日,张志涛给她在一家美容院找了一份工作,还主动送她手机、皮衣等物品。

 

  一个周末,王娜从市区回金山。在石化金松公路的一家宾馆里住下了,她打电话要张志涛过去,说要报答他。张志涛来了,但他还有些犹豫,因为他知道,如果这样做可能花出去的钱就拿不回来了。可王娜说:“我是报答你,做你的情人,钱,我上班后会还给你的。”面对王娜的柔情,张志涛终于扛不住了。

 

  王娜对检察官这样说:“当时我来上海三次了,一直找不到合适的工作,生活很不容易,遇到他后,他不但为我介绍工作,还像亲人一样送这送那。人心都是肉长的,我的确被他的恩情所打动,与其说是爱他不如说是报答他。”

 

  后来,张志涛索性给她在自己家对面租了一间屋子。在这个小巢里,张志涛享受到了一生中最感温暖的幸福时光。

 

支票让女友“开眼”

“冒险”却留不住她的芳心

 

  2003年11月的一天,张志涛和王娜在石化一家麦当劳餐厅吃饭。当时,他身上正好带着客户的一张5万元转帐支票。

 

  “我这辈子还没有看到过支票,想看看。”王娜好奇地说。于是,张志涛将那支票拿了出来。王娜问:“这支票能取回钱吗?”张志涛说,支票只要经过背书后就可以去领钱。

 

  过了几天,王娜对张志涛说,她老家盖房时缺了人家2万元债,现在债主正在逼债,问他能否借点钱给她。“我催讨的工程款都是转帐支票,拿不出钱来。”听了这话,王娜把脸沉了下来。

 

  看到王娜不高兴,张志涛心里便慌乱起来。不久,在替单位催讨工程款时,张志涛要求某私营企业老总包某开具了一张5万元的工程款现金支票,并从银行领出2万元现金给了王娜。

 

  张志涛告诉王娜,2万元是借给她的,公司与包某最迟到2005年6月要对帐,在这之前,王娜必须还钱。对此,王娜当即应允。2004年3月,王娜又在湖南老家打来电话,说她要学开车,希望张志涛给她汇点钱。张志涛不敢怠慢,以同样的方式把钱取出,汇给她1万元。

 

  后来,王娜的胃口越来越大,寻找各种借口要钱,张志涛总是满口答应,甚至承诺今后给她买房买车。“我实在太喜欢她了,所以一再答应她的请求,完全失去了理智。”事发后,张志涛后悔不已。

 

  然而,张志涛还是没有留住王娜的芳心。2004年5月,王娜在上海一家宾馆找到了一个美容师的工作,不久她又有了新的男朋友。为了取悦王娜,张志涛还给她的新男友介绍了工作,但她并不领情。王娜委婉地告诉张志涛,要跟他断绝关系,开始她的新生活。张志涛一听这话,悲愤交集。

 

当爱已经失去

他依然想用钱来挽回

 

  2004年9月底的一天晚上,张志涛打电话给王娜,约她到石化八村一个居民区的小公园里,商议还钱事宜。在见面时,张志涛一再哀求,希望与王娜继续保持恋情。

 

  看到王娜始终不为所动,张志涛把一只早已准备好的不锈钢杯递到她手中。王娜以为杯子里放的是茶水,接过杯子刚想喝茶,只听张志涛大叫一声:“是硫酸!”

 

  王娜吓得目瞪口呆,举在半空的杯子不停地颤抖,她的心里一阵恐惧。“我和债务方的对帐期限到了,你把钱还出来,不然的话,我就毁你容!”张志涛恶狠狠地说。

 

  2004年10月27日,张志涛又去市区向王娜要钱,看他气势汹汹的样子,王娜答应归还一部分欠款。但是,王娜后来就不断躲避他,最后不知所踪了。

 

  为了寻找王娜,张志涛像发了疯似的。他先后去了湖南、萧山、嘉兴等地四处寻找。10月29日那天,张志涛用同样的方法将公司的2万元工程款取了出来。11月的一天,他怀着最后一线希望,赶到王娜的湖南老家,还专门给她买了彩电、冰箱、洗衣机等家用电器,并托商店送货到她家。然而,张志涛依然不见王的身影,他再次失望而归。

 

  随着单位对帐日的临近,人财两空的张志涛越来越害怕。他曾几次在检察院的门口徘徊,但最后还是没有自首的勇气。今年3月30日,当他再次准备去自首时,正好看到了法律咨询会。在检察官的耐心劝导和鼓励下,他终于投案自首。

 

  “我不但身体残疾了,心灵也残疾了。”张志涛伤心地这样说。

 

(本案当事人均为化名)

 

————访谈————

残疾人更需要心灵自救

 

问:张志涛犯罪的主要原因是什么?

 

检察官:张志涛是个残疾人,他为了与喜欢的女友保持关系,追求一段他心目中的理想生活,在犯罪的泥潭里越陷越深,最终落到了人财两空,触犯刑法的地步,他的教训是深刻的,

究其犯罪的原因,是残缺的恋情和长期压抑的心态害了他。本案也提醒我们:男女之间的恋爱决不能单纯建立在物质基础上,所有非情感因素建立起来的关系都是禁不起时间考验的,有这种心态的人们应当及早醒悟。

 

问:本案可以引发我们哪些思考?

 

检察官:张志涛是属于弱势群体的残疾人,社会各界要进一步加强对残疾人的保护,切实为他们的就业、工作、生活、健康提供便利,残疾人的家属和亲友也要帮助残疾人摆脱不健康的心态,消除他们的自卑心理,鼓励他们自强、自立、自尊、自重。与此同时,残疾人的心灵自救也很重要。作为残疾人,应当和正常人一样自立、自强,保持积极乐观的人生态度,千万不能像他那样为了达到自己的私欲而走上歧途。

 

链接:肢体残疾不符法定的减责条件

 

    1997年3月14日,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总则18条、19条对残疾人犯罪应否负刑事责任作了明确规定。

    据有关法律人士介绍,本案的张志涛虽属肢体残疾,但其挪用公款的行为按刑法规定不符合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有关条件,应和正常人一样承担刑事责任。

    但因张志涛有自首的情节,可以适用我国刑法第67条“……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亲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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