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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安全重于泰山
 
日期:2013年05月24日    作者:焦友龙 沈春雷    字号:

——上海市金山区检察院妥善处理一起滥用职权案

    2004年5月17日,上海市金山区亭林镇的东新铸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新公司)院内,人来人往,非常热闹,原来这里的人们正在对一周前该厂改建完工的一台化铁炉进行试生产。用于盛装炼铁原料的8个料仓东西排列,连在一起,安装在距化铁炉北侧11米处,料仓出料口离地面约3米,周围用18根钢管作为支架支撑。突然,一声巨响,装有炼铁原料的8个料仓在重负载作用下,引起局部立柱失衡,并带动整体支架向南侧倾斜倒塌,在料仓周围现场施工的3名工人来不及躲避被支架当场压死,还有5名工人受到了不同程度的损伤。

事故牵出一起滥用职权案

    这起重大责任事故的发生,引起了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市总工会、市公安局以及金山区有关部门组成了“5·17”重大死亡事故调查组。金山区人民检察院领导敏锐地察觉到里面可能涉及到滥用职权的问题,果断地派出渎检科的同志参与该事件的调查。经渎检科的同志调查发现,这起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与镇政府有关人员违规审批这个化铁炉技改项目,且未对工程建设进行有效监管有重要关系。经进一步审查,发现亭林镇对外经济发展公司项目专管员曹大康对这起事故的发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金山区检察院依法对曹大康以涉嫌滥用职权罪立案侦查并依法传唤讯问,曹大康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越权审批终酿祸端

    东新公司原是一家村办企业,2002年转为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曹某还是某废旧物资回收站的法人代表,经营生产性废旧金属。东新公司原有一套旧的炼铁装置铸造熔化炉,因不达环保要求,公司周围的农民为污染问题常到区里和镇里上访,有关部门也要求公司整改。公司法定代表人曹某早想改建化铁炉了。但改建炉子需要几千万元的资金和一些过硬的技术设备。曹某没有那么多的资金,按正规手续是不符合改建有关审批要求的。一次偶然的机会,曹某找到了合伙人周某。周某同意合伙,但对曹某说:“搞技术改造要有政府批文的,如果要投资,我也要看到政府批文后才能投资。”怎样得到批文呢?曹某动足了脑筋。

    说来也巧,曹某有个哥哥叫曹大康,是本区亭林镇对外经济发展公司项目专管员,负责本区内新建扩建项目的申报。曹某想:其与哥哥关系一直尚好,其哥在他厂还有7万元的股金,2003年他还向哥哥送过股金红利1.4万元,其哥虽没有负责技改项目的初审审报审批权,但他在镇政府人头熟,叫他想想办法未尝不可。于是曹某找到了哥哥,希望他帮忙。曹大康一听是弟弟公司需要改建技术项目,如能改建成功,将有很大的效益,想到这里,曹大康心动了。虽然其明知技改项目按规定是以镇政府名义向区经委申报请示,只有区经委才有审批权,镇政府只有负责对技改项目的初审和请示,是无权审批技改项目的。自己也只是负责新建、扩建项目的申报审批权,没有技改项目的初审审报审批权,但考虑到自己的切身利益,还是答应帮忙。曹某非常高兴,马上回公司请人拟写了一份《改建化铁冲天炉的可行性报告》。

    2003年11月17日,曹某持该公司《改建化铁冲天炉的可行性报告》给其兄曹大康。曹大康拿此报告后,即利用自己代表亭林镇镇政府经办有关工业项目申报手续的职务之便,明知技改项目由技改专管员沈某负责经办初审和申报及亭林镇政府无权审批技改项目的情况下,违反市经委和区政府关于工业企业技改项目立项审批权限的有关规定,擅自拟写了《关于同意上海金山东新铸造有限公司技术改造的批复》文稿,该文稿经副总经理许某(行政警告处分)审核和分管工业的副镇长吴某(已引咎辞职、行政记大过处分)签发,盖上镇政府印章。曹某接到哥哥曹大康出具的镇政府的批文后,东新公司就以镇政府的批文为依据,即于2003年12月着手启动冲天炉改造工程。由于曹某非法得到批文,规避了项目审批和有关规定,未按要求报区经委、区安监、区环保等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所以曹某在改造工程中,采取了一系列的违法操作行为。如:他通过合伙人介绍,从某厂以废钢价格购买了一套已报废的40立方的老式高炉,将该废设备“改造”后继续生产。而按照国家有关产业法规定,低于50立方的高炉已停止生产;又如:将该工程发包给不具备设计、安装、施工资质的人员负责设计、制作和安装等等。直至2004年5月17日发生这起3死5伤的重大责任事故,给人民的生命财产造成了重大损失。

曹大康的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

    经检察机关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曹大康作为项目专管员,在其所在的亭林镇对外经济发展公司受该镇人民政府委托,行使工业经济及项目管理等职能期间,利用负责镇工业企业项目初审和申报的职务便利,为徇私情,超越职权,违反规定处理公务,擅自经办拟写技改项目批复,最终导致上海金山东新铸造有限公司发生“5·17”3死5伤的重大责任事故,致使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犯罪嫌疑人曹大康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97条之规定,涉嫌滥用职权罪。

    该案经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后,2004年12月23日,金山区人民法院对曹大康以构成滥用职权罪作出判决。由于犯罪嫌疑人曹大康在检察机关找其谈话之前,已经向镇党委领导主动交代了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之规定,系自首,所以法院对其免于刑事处罚。

本案的启示

    分析这起重大生产事故的发生,原因是多方面的。这起事故是由于违规审批,继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设备,违规实施技改工程,在设计人员及施工队伍没有相应资质,特种工种作业人员未经培训取得上岗资格,没有设计施工图,没有施工组织方案,没有工艺安装技术质量标准,整个施工建造过程没有质量安全监督的情况下酿成的重大责任事故。其中曹大康等镇政府有关人员滥用职权,违规审批技改项目,且未对工程建设进行有效监管,是导致这起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翻开曹大康的简历,其从1974年就担任了某乡某砖瓦厂的党支部书记,此后在不同的单位连续担任了近10年的党支部书记,是一个受党多年培养的乡镇干部,就是这样一个受领导重视和信任的干部,在私欲的趋势下,失去理智,违规作出批复,给人民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教训是深刻的。此案还涉及到两名行政干部,审核批复的副总经理许某(行政警告处分)和签发批复的分管工业的副镇长吴某(已引咎辞职、行政记大过处分),两人虽都已经受到了纪律处分,但作为具有审核和批发权的领导,过分信任部下,草率审核和签发文稿,暴露了乡镇领导缺乏严谨的工作作风和纪律观念,同时也暴露了管理制度上的漏洞。

积极提出检察建议

    为防止类似事故发生,坚决杜绝政府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枉法,金山区人民检察院还向亭林镇人民政府发出了检察建议书,要求镇政府从曹大康滥用职权,导致这起重大责任事故发生这一事件中吸取教训,提出以下整改措施:一是重视加强对项目专管员的监督管理,要不定期的开展检查、监督专管员的工作情况;二是重视加强项目专管员岗位人员的确定,提高其职业素质;三是重视加强安全干部的岗位职责,镇和外经委的领导要加强对项目审批等有关规章制度的落实和监督,防止权力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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