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酒驾遇上交警,拒绝检查冲卡逃逸,遭拦截后撞坏警车,刹车不及又撞上私家。2020年8月,黄浦区检察院以涉嫌危险驾驶罪及妨害公务罪对被告人计某提起公诉。 2020年5月23日凌晨,被告人计某从饭局出来后,已是“晕头转向”,其在明知酒后不能驾驶机动车的情况下,仍然心存侥幸开车上路。 被告人计某沿成都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成都北路大沽路路口处时,见到前方有执勤民警设卡查酒驾,喝过酒的计某一下子心虚紧张、不知所措,当民警示意其停车接受检查时,其竟一脚油门加速驶离,冲卡逃逸。 执勤民警立即驾驶警车对计某进行追赶,并喊话、鸣警笛要求其停车,惊恐交加的计某如警匪片中被警察追击的匪徒那般驾车逃窜。 当计某驾车行驶至斜土路鲁班路路口时遭到增援警车的拦截,由于只有一根车道可以通行,其竟直接撞上了迎面驶来的警车的右前侧,后又因车速过快、刹车不及撞上旁边等红灯的一辆小轿车车尾被逼停,计某被随即而至的民警抓获。 经呼吸式酒精测试仪测试,结果为:97mg/100ml。后计某被带至医院进行血样采集。经司法鉴定,其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18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到案后,被告人计某赔偿了被撞车辆的损失。 检察官释法 根据《关于本市办理妨害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意见》的规定“毁坏警用设备、配备或公安机关办公设施,阻碍人民警察执法或者扰乱公安机关办公秩序的,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人计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遇民警设卡检查时,为逃避查处驾车逃逸,在逃逸过程中撞击民警驾驶的警车,造成警车损坏, 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检察官提醒 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珍爱生命,拒绝酒驾。这不仅仅是对自己生命的负责,也是对他人生命的尊重。同时,每一位公民都应当提高遵守公共秩序和维护公共安全的自觉性,在遇到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积极予以配合,切莫冲动妄为,冲动的代价只有自己来背负,得不偿失。 正如本案例中的被告人计某,如果其积极配合、接受执行民警的检查,可能仅仅是涉嫌危险驾驶罪,而冲卡逃逸后造成警车的物损, 其面临的就是危险驾驶罪、妨害公务罪两节犯罪事实的刑罚,数罪并罚的明显会重于危险驾驶罪单罪的处罚。 近日,经黄浦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计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日,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决定执行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