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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监护侵害监督典型案例》的通知
 
日期:2020年11月15日       字号:
      

关于印发《监护侵害监督典型案例》的通知

 各级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部门:

 经高检院领导同意,现印发《监护侵害监督典型案例》,供各地参考借鉴。这3件典型案例涉及指控犯罪、支持撤销监护人资格诉讼、综合救助、督促履行法定义务、异地协作帮扶、家庭教育指导、适用禁止令等多项规范指引。请组织未成年人检察人员认真学习,把握办案规律,更新司法理念,指导办案实践,推动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更加扎实、深入、全面开展。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检察厅

                             2020年3月20日

 

 1.武某、叶某监护侵害案

 【关键词】

 监护侵害 撤销双方监护人资格 支持起诉 督促履行义务 综合救助    

 【要旨】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实施严重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犯罪行为的,检察机关在提起公诉的同时,可以支持有关个人或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

 父母一方实施监护侵害犯罪行为,另一方怠于履行监护职责,不适宜继续担任监护人的,检察机关可以支持起诉撤销双方的监护人资格。

 父母被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当继续履行负担的义务。

 【基本案情】

 被告人(被申请人)武某,男,1983年12月14日出生,无业。

 被申请人叶某,女,1985年2月3日出生,无业。

 2018年1月22日,武某和叶某协议离婚,约定两名子女武某甲(2007年7月出生)、武某乙(2013年9日出生)跟随武某生活,叶某不承担抚养费用。2018年2月12日,武某将武某甲、武某乙带至住所楼下车库内,以放火烧死自己和孩子为要挟,向父母索要房产。武某在明知汽油遇火会立即燃烧的情况下,将车库内摩托车油管拔下放出汽油,并涂抹在自己和武某甲、武某乙身上,手持打火机、拇指按在打火机顶端准备点火,武某甲见状上前抢夺打火机。争执过程中武某将打火机打着,车库内瞬间起火,武某、武某甲、武某乙被烧伤。经鉴定,武某甲和武某乙均为重伤二级。案发后武某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叶某知道两名未成年子女被严重烧伤送至医院救治,但没有前往探视照顾,也没有支付费用。被害人祖父武某丙向法院提起撤销武某、叶某监护人资格诉讼,检察机关支持起诉,法院判决撤销武某、叶某对武某甲、武某乙的监护人资格,并指定武某丙担任监护人。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一)指控与证明犯罪

 2018年5月24日,某市公安局以武某涉嫌放火罪提请某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5月30日,某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7月25日,某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审查认为,武某以放火方式破坏公私财产,危害公共安全,致两名未成年子女重伤,依法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8月24日,某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放火罪对武某提起公诉。9月29日,某市人民法院以武某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武某未提出上诉。

 (二)支持撤销监护人资格诉讼

 武某甲、武某乙遭受侵害后,心理创伤较为严重。叶某获悉武某甲、武某乙送至医院救治后,不去探视照顾。武某丙承担了武某甲、武某乙住院治疗的所有医疗费用,为此借债人民币30余万元,武某丙为武某甲、武某乙申请困境儿童救助时多次联系叶某,也得不到叶某的协助。2018年5月23日,武某丙向某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撤销武某、叶某的监护人资格,并指定其为被害人武某甲、武某乙的监护人。经调查,叶某长期患病,无固定收入,实际抚养能力一般,自武某乙出生后,武某甲、武某乙由武某丙实际照顾。案发后,武某甲、武某乙均明确表示愿意跟随武某丙生活。某市人民检察院上门走访,希望通过说服教育督促叶某履行监护职责,但叶某及其家人不愿配合。检察机关认为,武某放火烧伤武某甲、武某乙,其行为严重损害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武某的监护人资格应当被撤销。武某受到刑事追究后,叶某应当承担起法定监护人的责任,但其没有探视照料、承担医疗费用,更没有给予精神抚慰和呵护保护,不适宜继续担任监护人,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应当支持武某丙起诉,一并撤销武某、叶某的监护人资格,以更好地监护照料、及时保护未成年人。8月20日,某市人民检察院支持起诉。9月27日,某市人民法院判决撤销被申请人武某、叶某对武某甲、武某乙的监护人资格,并指定武某丙为监护人。

 (三)综合救助

 案发后,某市人民检察院委托具有国家二级心理咨询师资质的志愿者持续对两名未成年被害人开展心理疏导,帮助其重拾生活信心。法院判决撤销武某和叶某对武某甲、武某乙的监护人资格后,某市人民检察院依照国家司法救助程序向武某甲、武某乙发放救助金人民币22万元;推动民政部门尽快将武某甲、武某乙纳入困境儿童救助范围,从2009年1月起每月两人共领取人民币2560元困境儿童救助金;联合教育部门解决武某甲、武某乙就近入学等问题,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提供经济、教育等救助保障。

 (四)督促履行法定义务

 叶某被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受到很大触动,开始通过手机微信等方式与武某甲、武某乙联系沟通。检察机关联合公安机关找到叶某对其开展了法治教育,告知叶某即使被撤销监护人资格,法律赋予的相关义务并不免除,也应当依法履行支付抚养费等法定义务。叶某经教育认错悔过,主动向武某甲、武某乙支付抚养费,并为武某甲、武某乙购买学习用品、生日礼物等,与武某甲、武某乙的亲子关系逐步得到修复。

 【指导意义】

 1.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实施暴力伤害、性侵害、出卖等严重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犯罪行为,检察机关应当以“零容忍”的态度,依法予以严厉打击。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虽然没有直接实施侵害行为,但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拒绝履行抚养义务,致使未成年人身体严重损害或者具备其他恶劣情节,构成遗弃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不属于情节恶劣,不构成犯罪的,检察机关可以通过开展法治教育、家庭教育指导等方式,督促其切实履行应当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2.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实施严重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犯罪行为的,检察机关在提起公诉的同时,可以支持有关个人或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当父母一方实施监护侵害犯罪行为,另一方应当对受到侵害的未成年人给予妥善照料、精神抚慰。如果另一方怠于履行监护职责,不适宜继续担任监护人的,检察机关可以支持有关个人或者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一并申请撤销父母双方的监护人资格。

 3.未成年人的父母被撤销监护人资格后,仍应当继续履行负担的法定义务。对于拒不履行的,检察机关可以依法支持未成年人及被指定的监护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强制其履行法定义务,及时保护未成年人合法利益。

 4.未成年人因遭受监护侵害陷入困境的,检察机关可以综合运用司法救助、心理救助、社会救助等方式,提升救助工作实效,帮助未成年人走出困境、恢复正常的学习和生活,最大限度为未成年人提供全方位的司法保护。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百六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全面加强未成年人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

 

 2.骆某、楼某监护侵害案

 【关键词】

 教唆、利用未成年人违法犯罪 撤销一方监护人资格 区别对待 异地协作帮扶

 【要旨】

 监护人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检察机关可以支持有关个人或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

 父母双方均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检察机关综合衡量双方犯罪情节、悔改表现、日常监护需要等因素,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尽可能对父母双方予以区别对待,为未成年人得到妥善监护照料创造良好条件。

 办理监护侵害案件检察机关可以委托未成年人生活、居住地检察机关,开展异地协作帮扶工作。未成年人生活、居住地检察机关应当予以协作。

 【基本案情】

 被告人(被申请人)骆某,男,1973年4月出生,无业。

 被告人(申请人)楼某,女,1978年5月出生,无业。

 骆某、楼某系夫妻。骆某常年游手好闲且脾气暴躁,经常无故打骂楼某和儿子骆某甲(2003年6月6日出生)。2016年8月至2017年10月,被告人骆某提出骗取他人财物,并逼迫楼某一起多次带儿子骆某甲搭乘电动三轮车。乘车过程中强迫骆某甲跳车,谎称系三轮车车主驾驶不当造成骆某甲从车上摔下受伤,诈骗5名三轮车车主“赔偿款”共人民币15200余元。诈骗过程中骆某甲多处受伤(伤情未达轻伤以上)。案发后骆某和楼某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楼某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撤销骆某对骆某甲的监护人资格,检察机关支持起诉,法院判决撤销骆某对骆某甲的监护人资格。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一)指控与证明犯罪

 2017年11月20日,某区公安分局以骆某、楼某涉嫌诈骗罪提请某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审查后检察机关依法对骆某批准逮捕,考虑到骆某甲日常生活照顾需要,对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的楼某不批准逮捕。取保候审期间,楼某主动赔偿被害人损失。审查起诉过程中,检察机关认为,骆某、楼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骆某甲跳车真相,让三轮车车主误以为发生真实的交通事故而支付“赔偿款”,数额较大,依法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2018年2月26日,某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诈骗罪对骆某、楼某提起公诉,并根据其利用骆某甲犯罪的情节,提出酌情从重处罚的量刑建议。3月20日,法院以骆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楼某认罪态度、在犯罪中的作用等情节,认定其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骆某、楼某均未提出上诉。

 (二)支持撤销监护人资格诉讼

 本案中,骆某和楼某多次利用儿子骆某甲跳车实施诈骗行为,给骆某甲造成身体伤害和和心理创伤。某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骆某系诈骗行为的主要策划者,逼迫骆某甲随其实施诈骗,且其常年游手好闲、脾气暴躁,经常无故打骂楼某和骆某甲,与骆某甲的亲子关系较为紧张,符合撤销监护人资格诉讼的适用情形。楼某与骆某共同实施诈骗犯罪,但主要由骆某策划,楼某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较小,且其平时能较好履行监护职责,经教育训诫,楼某认罪悔罪并承诺今后会履行好对骆某甲的监护职责。社会调查情况表明,骆某甲祖父母、外祖父母年事已高,且都在外省生活,无力承担抚养教育职责。骆某甲也多次表达了与母亲楼某共同生活的意愿。与同时撤销骆某和楼某的监护人资格,再另行指定监护人相比,让已有悔改表现的楼某继续担任监护人更有利于保障骆某甲的健康成长。2018年3月6日,某区人民检察院支持楼某向法院起诉申请撤销骆某对骆某甲的监护人资格。同时,以家长课堂、一对一专题授课等方式对楼某开展家庭教育指导,督促和帮助其正确履行监护职责。3月20日,法院判决撤销骆某对骆某甲的监护人资格。

 (三)异地协作跟踪帮扶

 本案办案机关所在地与骆某甲生活地属于不同地级市,案件办理检察机关委托骆某甲生活地检察机关对骆某甲开展跟踪帮扶,共同制定个性化帮扶方案。骆某甲生活地检察机关对骆某甲开展心理疏导,帮助其重建回归家庭生活的信心,与骆某甲原就读学校联系配合,帮助骆某甲复学。案件办理检察机关与爱心企业对接,为骆某甲提供救助资金人民币2万元。楼某被宣告缓刑后,两地检察机关配合司法行政机关综合分析楼某犯罪原因、悔罪表现、家庭及社会关系等情况,协助在家庭教育指导、学习劳动等方面制定个性化矫正措施,共同做好对楼某履行监护职责情况的跟踪监督,防止再次出现监护侵害行为。

 【指导意义】

 1.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是严重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监护侵害行为。实践中,一些监护人出于贪图财物等私利,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甚至采取暴力、胁迫、虐待等手段,给未成年人带来身体上的痛苦和心理上的伤害。检察机关对此类监护侵害行为应依法严厉打击,形成有效震慑。

 2.监护人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检察机关可以支持有关个人或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对于父母双方均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案件,检察机关可以结合双方犯罪情节、悔改表现、日常监护需要、未成年人意愿、亲情维护等因素综合衡量,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充分考虑同时撤销父母双方监护人资格的必要性,尽可能对父母双方予以区别对待,为未成年人得到妥善监护照料创造良好条件,体现法、理、情的统一。

 3.监护侵害案件办理地不是未成年人生活、居住地的,办案检察机关应当与未成年人生活、居住地检察机关加强沟通配合,提供相应文书和案件情况,委托未成年人生活、居住地检察机关开展相关工作。未成年人生活、居住地检察机关应当予以协作,推动落实心理疏导、家庭教育指导、就学安置、跟踪监督等工作,促进解决未成年人的实际困难,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

 

 3.黄某监护侵害案

 【关键词】

 遗弃犯罪 缓刑 禁止令 家庭教育指导

 【要旨】

 监护人实施遗弃未成年人犯罪后明显悔罪,符合适用缓刑条件的,检察机关在建议对其宣告缓刑的同时,可以建议对其附加禁止令,督促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抚养教育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办理监护侵害案件,应当立足检察职能,坚持督导而不替代,依法监督、积极推动相关职能部门履职到位,不断提升未成年人综合保护水平。

 【基本案情】

 被告人黄某,女,1972年6月出生,务工。

 黄某于2005年在务工期间结识贺某。2006年10月黄某与贺某非婚生育黄某甲。2010年黄某的丈夫得知黄某甲非自己亲生,与黄某离婚,黄某甲由黄某抚养。2013年3月,黄某将贺某诉至法院,要求判决贺某抚养黄某甲。5月,某市某区人民法院判决,黄某甲随黄某共同生活,贺某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1200元。8月8日,被告人黄某将被害人黄某甲遗弃在某区人民法院立案大厅后逃匿。法院工作人员联系黄某甲的生父贺某,发现其因身体、经济和家庭等原因,不具备必要的抚养能力。9月初,经多方联系协调,黄某接回黄某甲继续抚养。2015年2月15日,黄某再次将黄某甲遗弃在该区人民法院门外,再未出现,直至2018年案发。案发后检察机关以黄某涉嫌遗弃罪提起公诉,建议对其宣告缓刑,同时附加禁止令,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内逃避家庭教育指导。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一)指控与证明犯罪

 2018年初某区人民检察院开展困境儿童权益保障调研时,发现未成年被害人黄某甲长期滞留福利机构。6月19日,该院经初步核查,将黄某涉嫌遗弃犯罪的线索移送某区公安分局,督促其立案侦查。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某区人民检察院经全面审查证据,询问证人,走访法院、民政等单位核实情况,查明黄某在第一次遗弃未成年人黄某甲被劝阻后,再次将年幼、无独立生活能力的黄某甲遗弃,致使其滞留福利机构时间长达三年多,情节恶劣,依法应当以遗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遂向法院提起公诉。

 (二)建议宣告缓刑并附加禁止令

 法庭审理期间,被告人黄某悔罪表现明显,亲属作出书面保证并为其提供了固定住所,社区也组建了帮教小组。未成年被害人黄某甲表达了对母亲的谅解和希望与其共同生活的意愿。某区人民检察院结合案件情况和未成年被害人意愿,向法院制发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书。考虑到未成年被害人虽然与黄某存在一定的亲情基础,但黄某反复遗弃被害人,再犯可能明显,应予从严惩处,并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故建议法院对其判处有期徒刑缓刑并附加禁止令,在缓刑考验期内禁止其逃避家庭教育指导,巩固其履行监护职责的意愿和能力。2019年2月15日,某区人民法院采纳量刑建议,以遗弃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在缓刑考验期间,禁止其逃避家庭教育指导。黄某未提出上诉。

 (三)跟踪监督

 判决生效后,某区检察院立足刑事执行检察职能,派员出席黄某的社区矫正入矫宣告仪式,依法对社区矫正执法活动进行监督,督促各项社区矫正措施落实到位。会同司法局等单位上门走访,加强对黄某的法治教育,考察矫正效果。同时,积极配合妇联等单位,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聘任具有心理咨询资质和家庭教育指导经验的家庭辅导师为黄某提供一对一的专业心理辅导,并向黄某提供包括法律知识、职业技能、亲子交流、心理咨询等课程在内的“菜单式培训”,帮助其更好地承担起监护职责。某区检察院还推动成立由社工为主体的观护小组,通过课业辅导、结对关爱、帮扶救济等方式,对黄某甲开展爱心观护和帮扶,满足其情感和归属需求,促进其健康成长。

 【指导意义】

 1.检察机关开展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过程中,对于存在未成年人遭受监护侵害情形的,应当予以重点关注;对于监护人可能涉嫌刑事犯罪的,应当及时将有关案件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法追究监护人刑事责任。

 2.监护人实施遗弃未成年人犯罪后明显悔罪,符合适用缓刑条件的,检察机关在建议对其宣告缓刑的同时,可以一并建议对其附加禁止令,强制性约束和督促监护人遵守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接受家庭教育指导,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抚养教育未成年人健康成长,防止其再次对未成年人实施遗弃犯罪等监护侵害行为。通过禁止令的建议适用和执行监督,以司法强制力为后盾,确保对监护人的家庭教育指导取得实效。

 3.在监护侵害案件办理过程中,应紧紧围绕检察职能开展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坚持督导而不替代,依法监督、积极推动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相关职能部门履职到位。同时,可借助或者引入社会化力量,以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将教育、帮扶等工作交由专业人员承担或者协助进行,促进司法力量与专业社会力量相结合,不断提升未成年人综合保护水平。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五条、第二百六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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