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发挥行政检察监督职能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八件典型案例》的通知 各级人民检察院行政检察部门: 解决农民工欠薪问题,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党中央高度重视农民工的劳动权益保障,习近平总书记就根治农民工欠薪问题多次作出重要指示。2020年5月1日,我国第一部保障农民工工资权益的专门性法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正式实施,为实现根治欠薪目标提供了坚实的制度支撑和法律保障。为解决农民工欠薪问题提供司法保障,是行政检察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维护社会社和谐稳定,助力打赢脱贫攻坚战的重要体现。近日,高检院张雪樵副检察长作出批示,强调“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要结合今年工作抓好落实”。为落实《国务院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2020年工作要点》的部署,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领和指导作用,发挥行政检察职能作用,依法推进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解决,我厅筛选编写了《发挥行政检察监督职能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八件典型案例》,供参考借鉴。 这八件典型案例,主要包括对拖欠农民工工资行政非诉执行的监督和通过参与矛盾纠纷化解促进农民工欠薪依法治理两类案件,对各级检察机关充分发挥行政检察监督职能作用,推进农民工欠薪问题源头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具有指导意义。 各级人民检察院行政检察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张雪樵副检察长批示要求,深刻认识根治农民工欠薪工作的重要性,结合今年工作抓好中央部署的落实,加大对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的监督力度。要把《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和这次印发的八件典型案例纳入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组织广大行政检察人员认真学习,积极参与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专项行动,努力为根治农民工欠薪提供有力司法保障。各地检察机关行政检察部门要注意典型案例的培养、总结和编写工作,积极向高检院第七检察厅报送。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七检察厅 2020年5月6日 发挥行政检察监督职能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八件典型案例 案例一 浙江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拖欠619名农民工工资行政非诉执行监督案 ——监督法院依法启动执行程序,及时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推动农民工欠薪问题依法治理 【基本案情】 2016年7月25日,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婺城区人社局)作出金婺劳监决字〔2016〕第1号行政处理决定书,要求浙江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民营企业,下称某公司)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全额支付拖欠绿城御园项目阮某某等786名工人工资共计25438220元,并于2016年7月25日向某公司留置送达行政处理决定。后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且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 2017年1月13日,婺城区人社局催告某公司履行无果,遂于2017年3月8日向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7年3月13日,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浙0702行审48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准予强制执行婺城区人社局作出的金婺劳监决字〔2016〕第1号行政处理决定书,由申请人婺城区人社局负责实施。后通过某公司自行支付和法院执行的方式结清了阮某庆等167名工人工资,仍有苏某某等619名工人工资被拖欠。因婺城区人社局无强制执行能力,且该案涉及众多工人工资,易引发经济纠纷和社会矛盾,甚至可能侵害其他债权人权益,婺城区人社局难以通过行政手段对工资数额进行确认。2018年3月11日,婺城区人社局再次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某公司剩余拖欠的苏某某等619名工人工资。法院未予执行。 【检察机关监督情况】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在履职过程中发现本案线索,于2018年11月13日受理,调取了该案的相关材料,包括行政裁定书、民事裁定书、人社局行政处理决定书、拍卖材料、施工合同纠纷案等,询问了某公司主要负责人,走访听取了部分农民工当事人的意见。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调查发现,2016年6月23日,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了原告某公司诉被告浙江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并于2016年7月6日作出民事调解书,婺城区人民法院依据该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7月22日作出执行裁定: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浙江某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执行裁定作出后,浙江某置业有限公司的部分房产被依法拍卖,相应的2000万元拍卖款被法院提扣未处置。 婺城区人民检察院认为,根据浙江省“裁执分离”相关规定,对罚款、征收社会抚养费等涉及金钱给付义务、具有人身专属性质的作为义务的行政决定的执行,一般不适用“裁执分离”。婺城区人民法院裁定准予强制执行婺城区人社局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由没有强制执行能力的婺城区人社局负责实施,显属不当。本案的被执行人某公司经法院裁定执行后未完全履行义务,拖欠619名工人工资款已多年,严重损害农民工群体合法权益,应当继续履行。而某公司经与浙江某置业有限公司一案胜诉后,已有2000万元被婺城区人民法院提扣,有财产可供执行,婺城区人民法院在执行本案过程中未予执行,在婺城区人社局再次申请执行后法院仍未执行,确有不当。2018年11月23日,婺城区人民检察院向婺城区人民法院发出执行监督检察建议,建议法院对某公司拖欠的工人工资依法予以执行。同时,婺城区人民检察院加强与法院、人社局的沟通,研讨论证解决拖欠薪资问题的最佳方案,在各劳动者薪资金额经民事调解书确认的情况下,确定在涉案公司相关的债权债务中工人工资优先受偿,并督促法院执行到位。 婺城区人民法院收到检察建议书后,高度重视,及时对某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进行集中梳理,并于2018年11月28日作出处理决定,将某公司作为债权人拍卖浙江某置业有限公司房产所得的款项执行给拖欠的工人工资。该部分拖欠的工资共计1000余万元已履行完毕。 【指导意义】 农民工欠薪问题一直是社会广泛关注的焦点问题,不仅关系到广大农民工的切身利益,也影响到社会的和谐稳定。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加大对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的监督力度,推进农民工欠薪问题依法治理。本案的欠薪问题涉及数百人,持续多年未得到妥善解决,集聚式的信访、围堵事件时有发生。被欠薪民工与某公司的对立情绪日益加剧且有向政府部门转移的倾向,案件已极易引发社会性系统风险矛盾。婺城区人民法院裁定准予强制执行婺城区人社局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由申请人婺城区人社局负责实施,根据浙江省“裁执分离”相关规定,法院对此案作“裁执分离”显属不当;婺城区人社局再次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未采取任何执行措施,导致该案一直未执行完毕。婺城区人民检察院通过监督法院依法启动执行程序,督促法院将某公司作为债权人的拍卖所得款项优先执行给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及时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同时,婺城区人民检察院充分发挥行政检察“一手托两家”作用,对此类案件反映出的劳动合同备案制度缺乏强制性、劳务保证金监管不严格等一系列问题,建议行政机关进一步解决和落实,建立健全制度机制,推进农民工欠薪问题依法治理。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第七检察部报送) 案例二 云南某旅游公司拖欠111名农民工工资行政非诉执行监督案 ——监督法院依法及时执行,推动农民工欠薪案件优先办理,化解社会矛盾隐患 【基本案情】 昆明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旅游公司)2017年11月至2018年7月期间拖欠其员工工资110.163万元,2019年1月3日,寻甸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寻甸县人社局)依法对某旅游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已执行)和寻人社理决字(2019)1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2019年1月4日,寻甸县人社局将行政处理决定书送达,要求某旅游公司支付员工工资。后某旅游公司陆续补发了员工部分工资共计53.4781万元,但还拖欠员工工资共计56.6849万元。2019年8月2日,寻甸县人社局向某旅游公司送达了《催告通知书》。因某旅游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起诉,又未完全履行寻甸县人社局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寻甸县人社局于2019年8月22日向寻甸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1.依法支付57名离职员工工资22.7959万元;2.依法支付54名在职员工工资33.889万元。寻甸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28日立案,2019年9月9日作出行政裁定,裁定准予强制执行人社局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截至12月中旬,寻甸县人民法院未予执行。 【检察机关监督情况】 昆明市寻甸县人民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线索,依职权监督。经查阅案卷、走访调查,寻甸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案被拖欠工资的111名员工大多数是农村工,被拖欠时间已2年多,很多人生活困难,农民工群体不满情绪滋生。加之该案执行已临近春节,农民工迫切希望能早日拿到工资返乡欢度春节,得不到及时执行导致不稳定因素增加。为使农民工尽快拿到工资,尽早消除社会矛盾隐患,2019年12月24日,寻甸县人民检察院向寻甸县人民法院发出改进工作的检察建议,建议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化执行改革健全解决执行难长效机制的意见——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纲要(2019—2023)》第21项:“建立涉民生案件执行长效机制,将传统节日涉民生专项执行活动与日常工作机制相结合,坚持优先立案、优先执行、优先发放执行案款,维护群众切身利益”规定的原则,对某旅游公司拖欠员工工资行政非诉执行一案依法及时执行,切实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化解矛盾纠纷。寻甸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6日书面回复称,已积极和双方当事人沟通,要求被执行人在2019年12月30日前将所有案款全部履行完毕。经寻甸县人民检察院跟踪落实情况,2019年12月27日某旅游公司已将全部欠款履行完毕。 【指导意义】 根据相关法律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涉及拖欠农民工工资类案件进入审判执行的,应当作为重点民生案件纳入速执程序,加大力度、优先办理。本案中,昆明某旅游公司长期拖欠员工工资,虽然法院在执行该案中不存在怠于执行的违法情形,但根据“速执”“优先”等原则,应当加快执行进程,且该案涉及人数众多,进入执行阶段已年终岁末,传统节日春节临近,如不及时执行很可能会引发社会矛盾。寻甸县人民检察院向寻甸县县人民法院提出改进工作检察建议,建议法院及时执行,尽早化解社会矛盾隐患。法院采纳检察建议,法检两院共同推进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得到解决,有效保障了农民工的合法利益,消除了社会不稳定因素,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政治效果、社会效果。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七检察部报送) 案例三 江西桂某某拖欠7名农民工工资行政非诉执行监督案 ——依法、全面监督行政非诉执行活动,精准落实对农民工合法权益的充分保护 【基本案情】 2015年,桂某某承包了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区一广场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并聘请农民工朱某顺、朱某千等7人为其承包的工程施工,工程结束后一直未支付上述7人的工资。2016年底,朱某顺、朱某千等7人向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局(以下简称“区人社局”)投诉反映桂某某拖欠其工资79934元。经区人社局依法督促,桂某某仍未支付拖欠朱某顺等人的工资。2017年3月,区人社局对桂某某作出《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余人社监理〔2015〕6号),责令桂某某在7日内支付朱某顺、朱某千等7人被拖欠工资人民币79934元,逾期不予支付的,还应按照应付金额79934元的50%向朱某顺等人加付赔偿金39967元。处罚决定作出后,桂某某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行政处理决定书》自2017年9月24日起已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11月,区人社局向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13日作出(2017)赣0622执433号准予执行裁定。2018年2月13日,区人民法院以无财产可供执行对该案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裁定书。 【检察机关监督情况】 2019年9月,余江区人民检察院在办案过程中发现该案线索,遂调取了区人民法院执行卷宗。经审查,发现区人民法院在办理该行政非诉执行案件中,存在以下违法情形:1.适用法律错误。区人民法院在执行中未发现桂某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关于终结执行的规定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属适用法律错误。2.适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二)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三)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调查发现,区人民法院裁定“限制其高消费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但实际并未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区人民法院亦未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五条的规定,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也没有认真听取申请执行人的意见和制作执行笔录。此外,该案还存在受理执行申请审查材料不严、文书制作不规范等问题。 2019年10月29日,余江区人民检察院向余江区人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建议法院:正确适用终结执行或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相关法律规定;在执行中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的程序,向申请执行人充分履行告知义务,制作执行笔录,认真听取申请执行人的意见;依法规范执行申请的受理,全面审查申请执行的法定申请材料;规范相关法律文书制作。 同时,余江区人民检察院主动与区人社局进行沟通,建议区人社局共同督促桂某某尽快支付朱某顺等7人的工资,充分保障农民工权益,并加强和严格规范今后的行政非诉执行申请工作。余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此起案件办理为契机,进一步加强与区人社局的协同合作,建立农民工讨薪信息共享机制,合力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此外,还将桂某某拒不支付农民工资的案件线索移送该院刑检部门处理。本案通过上述多方共同努力,桂某某已承诺分期支付拖欠的工资,在端午节前支付完毕。 2019年11月10日,余江区人民法院给区人民检察院书面回复,已全部采纳检察建议,对该案存在问题进行纠正和补正。同时,结合该起行政非诉执行案件反映出的问题,区人民法院通过进一步加强业务培训,提高审判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办案水平等方式,有针对性地进行了认真整改。 【指导意义】 对涉及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政非诉执行案件,检察机关秉持实体与程序并重的原则,对行政非诉执行立案、审查、裁定和执行实施各环节进行全面审查和监督,有利于精准落实对农民工合法权益的充分保护。本案中,区人民检察院对区人民法院在立案、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等方面存在的违法情形一一予以监督,促使区人民法院逐项纠正,并加强业务培训提升审判人员业务素质,促进了人民法院规范司法。同时,区人民检察院没有就案办案、简单结案,而是从切实解决农民工工资问题的角度,积极与区人社局进行沟通,督促桂某某支付朱某顺等7人工资,合力推动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解决。区人民检察院以此案为契机,与区人社部门建立农民工讨薪信息共享等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长效机制。 (江西省人民检察院第七检察部报送) 案例四 湖北某劳务有限公司拖欠李某某等工资行政非诉执行监督案 ——监督法院怠于执行违法情形,有效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2014年,湖北某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劳务公司)与某城市建设集团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达成协议,由某劳务公司承包某市农贸市场建设工程的劳务。2015年5月,重庆籍农民工李某某、郭某某二人向当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投诉劳务公司拖欠工资。经市人社局立案调查,发现劳务公司农贸市场工程项目分别欠下郭某某等人的劳务工资合计471545.81元。2015年8月28日,市人社局作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要求某劳务公司于2015年9月7日前支付郭某某等工人工资471545.81元。同年9月22日,市人社局作出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要求某劳务公司于2015年10月19日前支付郭某某等工人工资471545.81元,加付郭某某等工人赔偿金235772.905元。因某劳务公司未按照要求改正和执行,2016年5月27日,市人社局依法向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6日作出准予执行行政裁定后,在银行、车辆信息、京东、支付宝、财付通账户中未获取该公司相关开户信息。2016年11月23日,市人民法院以未查到被执行某劳务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为由,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检察机关监督情况】 2018年12月24日,李某某向当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当阳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受理并开展了调查工作。经调查查明:1.某劳务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杨某某。该公司于2004年9月24日注册成立,股东为杨某某(法定代表人)、杜某某。杨某某户籍已于2004年12月31日迁址北京市房山区韩村河镇某新城××号。2.公司登记地址虚假。经查发现2013年杨某某使用已作废的户籍身份证进行公司变更登记,公司变更住所为西陵区桃花岭×号,该地址根本不存在。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均已停用。3.该公司有支付能力。该公司至今仍在大量承接劳务的情况,其中2015至2018年底该公司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累计高达800余万元,实际缴纳税额达50余万元。 当阳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当阳市人民法院在该案办理中存在怠于执行的违法情形:1.未依法将某劳务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本案中,某劳务公司承接大量工程,且纳税交易记录频繁和纳税金额较大,该公司有履行能力却拒不履行。当阳市人民法院未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2.未穷尽调查措施即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前,应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决定》,积极采取现场调查等方式,查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和履行义务能力,一般应当完成下列调查事项:住房公积金、金融理财产品等等未实现网络查控的财产,应前往现场调查。本案中,当阳市人民法院仅调查公司银行、车辆信息、京东、支付宝等网络查控信息,对该公司金融理财产品等未实现网络查控的财产没有进行现场调查。在没有查明公司财产状况、未穷尽调查措施的情况下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法。 当阳市人民检察院向当阳市人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1.依法恢复该案执行程序,将某劳务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2.加大力度,采取有力措施将本案所拖欠农民工工资执行完毕;3.严格依照法律规定适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同时,当阳市人民检察院发现某劳务公司可能涉嫌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将该线索向当地公安机关进行了移送。目前,公安机关仍未立案,当阳市人民检察院已跟进侦查监督。 2019年3月21日,当阳市人民法院书面回复采纳检察建议,对该案复查并采取了以下措施:1.恢复对(2016)鄂××行审××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程序;2.组织人员对某劳务公司纳税交易记录及金融理财产品等情况进行调查,进一步加大对涉及农民工拖欠工资的执行力度;3.依法对某劳务公司进行信用惩戒。同时表示将在检察机关监督支持下,进一步规范执行活动,采取有效措施杜绝各类违法违纪行为发生。目前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指导意义】 涉农民工工资案件系重点涉民生案件,人民法院在执行中,需优先安排人力、物力,用足、用尽执行措施,严格依法适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避免因违法适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造成农民工工资长期得不到执行。本案中,当阳市人民检察院充分运用调查核实权,准确掌握存在问题及产生原因,对法院怠于执行和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行为依法予以监督纠正;同时,将某劳务公司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线索依法移交公安机关,促进多部门协作配合、齐抓共管,增强监督刚性,加大对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打击力度,有效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第七检察部报送) 案例五 河南某文化传播公司拖欠王某某等工资行政非诉执行监督案 ——监督法院违法执行终结情形,确保行政处罚决定全面履行,促农民工欠薪问题解决 【基本案情】 2017年9月26日,王某某、张某(系农民工)因河南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称某文化公司)拖欠其工资向三门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该局于2017年11月22日作出《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河南某文化公司未申请复议也未提起诉讼。2018年5月28日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催告,某文化公司仍未履行法定义务。2018年8月10日,三门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该市湖滨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湖滨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20日作出准予执行行政裁定,2018年11月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决定书及限制高消费令。2019年3月21日,某文化公司分别与王某某、张某签订执行和解协议书,协议将欠王某某的工资7716元、欠张某的工资10000元分两次支付,2019年8月30日支付完毕。2019年3月26日,湖滨区人民法院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作出执行终结裁定。 在和解协议规定的时间内,被执行人某文化公司并未按约定支付工资,湖滨区人民法院也未对该公司采取强制措施督促其履行和解协议内容。 【检察机关监督情况】 湖滨区人民检察院在“依法履行监督职能帮助解决农民工讨薪”专项活动中发现,湖滨区人民法院在执行某文化公司拖欠王某某、张某工资一案中存在违法行为,导致行政处罚决定内容不能得到全面落实,遂依职权进行监督。 湖滨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在本案执行阶段,王某某、张某与某文化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尚未履行,湖滨区人民法院即做出终结执行的裁定,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7条关于和解协议合法有效并已履行完毕人民法院方可作执行结案处理的规定。而后某文化公司在和解协议规定的时间内并未实际支付王某某、张某工资,湖滨区人民法院亦未对某文化公司继续采取执行措施。湖滨区人民检察院经查询,被执行人某文化公司仍处于正常运营中。 2019年12月1日,湖滨区人民检察院向湖滨区人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纠正违法情形,恢复该案执行,对被执行人某文化公司依法采取信用惩戒措施,督促被执行人尽快支付王某某、张某工资,使当事人合法权益尽早实现。 2019年12月24日,湖滨区人民法院书面回复采纳检察建议,已对本案恢复执行,责令被执行人某文化公司全面支付工资,该公司分别于2019年12月9日和2019年12月31日全额支付王某某和张某工资;表示以该案引以为戒,吸取教训,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行使职权。 【指导意义】 人民检察院在办理行政非诉执行监督案件过程中,应查明法院在执行中存在的违法情形,既要依法纠正法院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又要注重为案件当事人解决实际问题。根据相关规定,执行过程中当事人签订合法有效执行和解协议,和解协议须履行完毕人民法院方可执行结案;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本案中,湖滨区人民检察院发现湖滨区人民法院在双方当事人和解协议签订、尚未履行时便终结执行,在被执行人实际未履行后又未采取执行措施,存在违法执行终结、怠于履行执行职责的行为,依法提出监督意见;同时,湖滨区人民检察院对两名劳动者是否实际拿到工资、被执行人某公司实际运营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督促用人企业全额支付拖欠薪酬,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规范了法院执行行为,增强了监督效果。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七检察部报送) 案例六 贵州某扶贫搬迁工程涉农民工讨薪事件行政检察监督案 ——提前介入矛盾化解,防范重大社会风险,促进完善制度机制,助力根治农民工欠薪 【基本案情】 2017年8月28日,贞丰县“龙场镇新童村安置点贞丰县2017年易地扶贫搬迁工程”(二期,以下简称“扶贫工程”)总承包方贵州方程建设公司(以下简称方程公司)和贵州御龙腾建设公司(以下简称御龙腾公司),分别与分包方惠东县惠泰劳务公司签订劳务大清包合同,工程总价35277767.13元,工期为150天。截止到2018年9月,总承包方已支付分包方工程价款29799930元,还有5477837.13元未支付,工程款支付比例已达84.47%。总承包方以分包方不按合同规定提交已支付劳务款29799930元的税务发票进行结算,且总承包方支付比例已达到合同约定的支付比例,分包方有支付农民工工资能力而不支付为由,拒绝支付分包尾款5477837.13元。经查实,分包方确实存在未按合同规定开具29799930元劳务款发票提供给总承包进行结算,存在未按期完成工程建设的行为。总承包方以工程验收不合格为由要求分包方及时整改,而分包方以未结清的工程尾款为由拒不整改。总承包方多次召开项目协商会议,研究整改方案,下发整改通知书,签订后期拨付款项协议等形式促进工程完工,但分包方由于自身资金不足整改不到位,总承包验收不合格再次拒绝支付5477837.13元尾款。双方各持己见,对工程尾款结算一直未达成共识。最终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500余万元,分包方以农民工林某某为代表的20多名班组长多次到县政府、市政府上访讨薪,激化了社会矛盾,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检察机关监督及矛盾化解情况】 2018年11月1日,贞丰县人民检察院接到县信访局邀请,提前介入参与贞丰县扶贫工程农民工讨薪事件调解工作。该项目是脱贫攻坚重点扶贫工程,直接影响春节前贫困户按时搬迁入住,事关贞丰县能否如期打赢脱贫攻坚战,社会关注高,矛盾突出。贞丰县人民检察院介入该案后,参与调解10余次,全程跟踪了解进展情况。 在该案处理过程中,贞丰县人民检察院发现该项目没有缴纳务工人员工资保障金,遂建议人社部门先行收缴工资保障金,并对方程公司、御龙腾公司予以督促,落实了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690余万元。同时,建议劳动监察部门将分包方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线索依法移交公安机关。根据当地党委政府要求,贞丰县检察院检察长牵头以召开联席会议的形式调解处理支付农民工工资尾款。经组织调解,总承包方方程公司、御龙腾公司同意采取由其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的方案,以人社部门收缴的工资保障金先行清偿了农民工工资欠款。 贞丰县人民检察院认为,大量在建工程项目的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照规定存储务工人员工资保证金,各建设单位在招用农民工时未落实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未开设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专项支付农民工工资,上述企业行为严重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根据《贵州省建设工程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障金实施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的规定,人社局对本级农民工资保障金的管理及农民工资权益保障负有法定职责。2018年7月26日,贞丰县检察院向人社局发出改进工作的检察建议,建议人社局依法履行建设工程单位存储务工人员工资保障金的监管职责和农民工劳动报酬保障的监管工作职责。 2018年8月24日,贞丰县人社局书面回复采纳检察建议,采取制发通知、召开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工作暨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工作推进会、全面排查在建项目情况等措施,表示将严格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制度、在建工程项目务工人员工资保障金制度,完善保障农民工权益的相关制度。2019年贞丰县人社部门还部署开展了根治欠薪冬季攻坚行动,及时解决、排除农民工欠薪问题。 检察建议发出后,贞丰县检察院进行持续跟踪监督落实整改。截至2020年4月,人社部门工资保障金制度运行良好,已收取82个工程建设项目缴存务工人员工资保障金3500余万元;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已落实到位,实行实名制管理的工程项目58个;实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或银行代付工资的工程项目39个;人社部门同时加大了监管力度,办理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23件,帮助农民工讨薪5000余万元。合理合法反映诉求也逐渐成为农民工的自觉行为,促进了社会稳定。 【指导意义】 农民工欠薪问题在工程建设领域表现尤为突出。工程建设领域用工行为引发的欠薪纠纷和信访也成为影响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突出因素。检察机关在当地党委领导下,在介入重大复杂农民工欠薪上访案件,与相关部门共同做好矛盾风险化解,严防群体性事件发生的同时,坚持法律监督机关的宪法定位,督促行政机关建立健全制度机制,从源头遏制拖欠农民工资的现象,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本案涉及农民工人数较多,多次聚集上访、矛盾突出。贞丰县检察院围绕脱贫攻坚特殊群体利益开展法律监督,把化解矛盾作为工作的着力点,精准掌握情况,沟通协调、释法说理,在办案中化解矛盾,并通过对该案的调查,摸清工程项目建设领域的情况,通过发出检察建议促进行政机关对该领域规范管理,助力根治农民工欠薪问题。 (贵州省人民检察院第七检察部报送) 案例七 云南某旅游装饰工程公司拖欠邹某某等工资行政检察监督案 ——依托府检协作机制,化解工资拖欠争议,促进农民工欠薪问题综合治理 【基本案情】 云南某旅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甲方,委托方)与邹某某(乙方,承接方)分别于2016年3月19日、4月10日签订了《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甲方将楚雄某家居建材广场委托乙方进行装修施工,工程完工时甲方支付70%的工程价款给乙方,剩余30%的尾款工程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结清。装修施工完成后,甲方仍拖欠该项目邹某某等10名农民工工资6万元。 2019年10月11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接到邹某某等人投诉,称邹某某等10人自2016年讨薪,始终未得到解决。11月6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向云南省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转去《关于转送涉及你省有关欠薪问题线索的函》。11月8日,云南省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云治欠办函(2019)3号《关于请核实处理有关欠薪问题线索的函》,将该情况转至楚雄州人民政府。 【检察机关监督及矛盾化解情况】 楚雄州人民检察院收到楚雄州人民政府移交给各成员单位的欠薪问题线索,根据工作协作机制立即指定楚雄市人民检察院介入调查。 楚雄市人民检察院经调查查明,该案被欠薪的10名工人系四川到云南务工的农民,2016年4月、5月承接云南旅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楚雄某家居建材广场项目建设装修施工,劳务承接代表为邹某某。该项目拖欠10名农民工工资从3000元到8000元不等,共6万元。负责该建设项目的是云南某旅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楚雄的临时项目部。邹某某等人多次催促临时项目部给付工资,但项目完工后,该临时项目部撤销。云南某旅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财务人员顾某某表示,的确还欠工资6万元,但因其他公司欠该公司工程款,且该项目在施工中存在质量问题,所以才没付工钱。楚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为,云南某旅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总部在昆明,楚雄临时项目部不具备劳动主体资格且已经不存在,其对该公司不具有管辖权。邹某某等人因讨薪无门,直接投诉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网站。 楚雄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案行为地及合同项目地在楚雄某家具建材广场,楚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具有管辖权,应当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第二条的规定,楚雄市人民检察院向楚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检察建议。楚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书面回复表示高度重视,组织劳动保障执法人员进行调查核实,积极督促协调处理好讨薪事宜。 为实质性化解争议,楚雄市人民检察院研究化解方案,搭建沟通平台,组织召开座谈会,向各方释法说理,促进矛盾纠纷化解;人社部门积极跟进,对后续款项的履行进行严格监管。经过多方共同努力,2019年11月19日,邹某某等人与某家居建材广场项目负责人协商达成共识,由于施工过程中确实存在质量问题,最终以人民币3万元作为所欠工资进行结算。2019年11月20日双方认可后,邹某某签订了《承诺书》,当日云南某旅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财务部实际支付给邹某某3万元,并出具了支付凭证,由邹某某统一支付给其余9名农民工相应工资,各农民工终于拿到了拖欠已久的工资。 楚雄市人民检察院在本案办结后,继续加强与楚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沟通配合,及时通报,定期了解相关投诉处理情况,并就衔接工作机制达成共识。 【指导意义】 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是检察机关落实以人民为中心司法理念的重要体现,也是推动行政检察工作长远发展的重要途径,对促进依法行政、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本案中,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投诉反映欠薪问题,因欠薪单位不在当地,当地人社部门又认为其没有管辖权,致农民工讨薪无门。楚雄市人民检察院主动介入,调查了解案情,为促成双方协商和解搭建平台,推进争议实质性化解,有效降低农民工维权成本,维护了农民工合法权益。同时,楚雄市人民检察院向楚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检察建议,对其未依法对云南旅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违法欠薪情况进行处理的行为加强释法说理,督促其依法全面履职,加大劳动保障监督力度,促进农民工欠薪问题综合治理。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七检察部报送) 案例八 福建某路桥建设公司拖欠57名农民工工资行政检察监督案 ——发挥行政检察监督职能,化解矛盾纠纷,促进行政机关农民工欠薪问题源头治理 【基本案情】 2019年2月,福建某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路桥公司)通过招投标方式中标省道沥青路面改造工程,并与业主单位龙岩市公路局武平分局(以下简称武平公路分局)签订了工期为90日的施工合同。同年5月13日,路桥公司组织了申某某、朱某某等50余位农民工班组进场施工。但工程项目施工以来,路桥公司一直拖欠工人工资,各施工班组的工人多次要求路桥公司支付工资,路桥公司以武平公路分局未支付工程项目进度款为由拒绝支付。朱某某等工人于2019年10月15日向武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武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求路桥公司尽快支付农民工工资,但路桥公司一直到2019年12月仍拖欠未付,因而引发农民工为讨薪堵路上访的群体性事件。 【检察机关监督及矛盾化解情况】 该起拖欠农民工工资事件发生后,武平县人民检察院深入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民事行政检察职能积极做好2019年度根治欠薪冬季攻坚行动相关工作的通知》要求,根据与武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武平县人社局)会签的《关于协作开展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专项活动实施方案》,主动牵头组织武平县人社局、武平公路分局、县总工会、路桥公司和农民工代表召开协调会,释法说理,沟通协调,促成武平公路分局先行垫付拖欠的57位农民工五个月工资64.9278万元,全部清偿了该公司所欠的工人工资,从而息访息诉。同时,武平县人民检察院发现武平县人社局未及时立案调查,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责令路桥公司限期改正或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决定,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等有关规定。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的规定,武平县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月17日向武平县人社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其一要加强对用工单位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工资保证金存储、维权信息公示等方面的监督检查,完善工资支付监控机制,定时抽查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对可能发生较大数额欠薪问题的,进行监测预警,督促企业及时解决欠薪问题,防范于未然;二要牢固树立风险防控意识,健全欠薪应急处置机制,完善工作预案,明确处置措施和责任分工,出现因欠薪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的,要迅速启动应急预案,及时查明情况,督促企业解决欠薪问题,对一时难以解决的,要及时动用工资保证金、应急周转金或其他渠道筹措资金发放;三要加强与公安、检察、法院、工会等部门协同配合,形成工作合力,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机制,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对恶意欠薪要及时查处,做好失信惩戒黑名单线索和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件线索的移送工作,提升联动执法合力。 2020年3月 24日,武平县人社局书面回复采纳了检察建议,表示将进行整改,加强日常排查,加强与相关部门协调配合,及时化解欠薪风险隐患。 【指导意义】 解决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事关农民工切身利益,检察机关应着眼于源头治理,发挥行政检察职能作用,促进预防和减少问题的发生。本案中,武平县人民检察院立足行政检察监督职能,积极同武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相关单位联系沟通,以业主单位为突破口,从工程款项源头解决问题,成功解决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维护了社会大局稳定。对行政机关未及时立案调查,并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责令欠薪限期改正或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决定及时发出检察建议,促使行政机关从源头上进行监测预警,督促企业及时解决欠薪问题,加强多部门协同配合,形成工作合力,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机制,对恶意欠薪企业作出相应的处罚,维护好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福建省人民检察院第七检察部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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