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检 察 建 议 书 沪闵检建〔2019〕三部37号 上海市**区**路街道办事处: 近期,本院在办理何某、袁某等5人涉嫌强迫交易案中,发现犯罪分子与你辖区内第一物业(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工作人员相互勾结,强行承揽新开盘的**府小区(**雅苑)业主敲墙钻洞业务。上述案件中,有前科劣迹的何某、袁某通过向物业公司负责人请客送礼等方式与物业公司签订《满庭春雅苑委托建筑垃圾短途驳运协议书》,在双方履行协议期间,物业公司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物业工作人员在明知其利用垃圾短驳业务自由出入小区的便利,采用威胁、滋扰、驱赶从业人员、恶意举报等手段强揽业主敲墙钻洞业务且业主反映强烈的情况下,仍默许其驻守办公室冒充物业人员,并为其提供业主装修信息、帮其派发敲墙钻洞业务名片,致使何某、袁某等人在小区内形成“敲墙党”恶势力,导致正常的装修公司不敢承接该小区的敲墙钻洞业务,一些小区居民也不敢自主选择敲墙服务方,不得不接受其高价敲墙服务。上述行为严重侵犯了小区居民的平安感、获得感、幸福感,严重扰乱了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本院审查发现,本案发生的原因主要有:一是新开盘小区面临业主集中装修等特殊情况,相关职能部门对建筑垃圾短驳、外运及物业管理职责等没有明确的规定和公开告示,导致物业公司擅自将垃圾短驳等业务转包给社会人员,为社会非法人员实施犯罪提供了可乘之机;二是相关职能部门对市民举报热线、“物业服务直通车”等平台反映出的业主在装修之初就举报小区存在“敲墙党”等问题,思想上不够重视,处置不及时,未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沟通、协调和处理矛盾纠纷,致“敲墙党”行为进一步发展,进而导致本案的发生;三是新开盘小区多为新入住居民、外来务工人员聚集、社区事务繁多,容易产生矛盾纠纷,相关职能部门对矛盾比较集中的新开盘小区缺乏有效管理。 为推进社会治理,防止类似案件再次发生,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条之规定,作为社区综合治理的责任单位,现对你单位提出如下建议: 1、落实辖区内房屋行政管理责任,根据《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对矛盾比较集中的新开盘小区加强日常巡查和监管,对建筑垃圾短驳、外运做出明确规定,并向小区业主公开告示,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防止演变成违法犯罪现象。 2、强化对辖区内住宅小区的综合管理工作,对市民举报热线、“物业服务直通车”等平台反映较为集中的社区管理、物业管理问题要指定专人及时处理,对发现的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线索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3、结合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在辖区内加强政策和法律宣传,提高发现问题的敏感度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并就本案的处理情况向小区业主进行通报,消除涉恶犯罪集团对社区造成的不良影响,营造安定有序的社会环境。 以上建议,请研究落实,并在一个月内将整改情况以书面形式函告本院。 2019年5月24日 回函地址:上海市**区**路*号 上海市**区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部 邮政编码:*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八条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 第四条 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指导和监督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实施与物业管理相关的行政管理工作。 …… 第五条 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住宅小区综合管理工作制度,组织区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相关单位,部署、推进和协调辖区内物业管理各项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本辖区住宅小区综合管理工作制度,协调和处理辖区内物业管理综合事务和纠纷;其设立的房屋管理事务机构(以下简称房管机构)承担房屋管理的相关具体事务。 ……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检 察 建 议 书 沪闵检建〔2019〕三部37号 上海市**区**路街道办事处: 近期,本院在办理何某、袁某等5人涉嫌强迫交易案中,发现犯罪分子与你辖区内第一物业(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工作人员相互勾结,强行承揽新开盘的**府小区(**雅苑)业主敲墙钻洞业务。上述案件中,有前科劣迹的何某、袁某通过向物业公司负责人请客送礼等方式与物业公司签订《满庭春雅苑委托建筑垃圾短途驳运协议书》,在双方履行协议期间,物业公司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物业工作人员在明知其利用垃圾短驳业务自由出入小区的便利,采用威胁、滋扰、驱赶从业人员、恶意举报等手段强揽业主敲墙钻洞业务且业主反映强烈的情况下,仍默许其驻守办公室冒充物业人员,并为其提供业主装修信息、帮其派发敲墙钻洞业务名片,致使何某、袁某等人在小区内形成“敲墙党”恶势力,导致正常的装修公司不敢承接该小区的敲墙钻洞业务,一些小区居民也不敢自主选择敲墙服务方,不得不接受其高价敲墙服务。上述行为严重侵犯了小区居民的平安感、获得感、幸福感,严重扰乱了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本院审查发现,本案发生的原因主要有:一是新开盘小区面临业主集中装修等特殊情况,相关职能部门对建筑垃圾短驳、外运及物业管理职责等没有明确的规定和公开告示,导致物业公司擅自将垃圾短驳等业务转包给社会人员,为社会非法人员实施犯罪提供了可乘之机;二是相关职能部门对市民举报热线、“物业服务直通车”等平台反映出的业主在装修之初就举报小区存在“敲墙党”等问题,思想上不够重视,处置不及时,未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沟通、协调和处理矛盾纠纷,致“敲墙党”行为进一步发展,进而导致本案的发生;三是新开盘小区多为新入住居民、外来务工人员聚集、社区事务繁多,容易产生矛盾纠纷,相关职能部门对矛盾比较集中的新开盘小区缺乏有效管理。 为推进社会治理,防止类似案件再次发生,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条之规定,作为社区综合治理的责任单位,现对你单位提出如下建议: 1、落实辖区内房屋行政管理责任,根据《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对矛盾比较集中的新开盘小区加强日常巡查和监管,对建筑垃圾短驳、外运做出明确规定,并向小区业主公开告示,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防止演变成违法犯罪现象。 2、强化对辖区内住宅小区的综合管理工作,对市民举报热线、“物业服务直通车”等平台反映较为集中的社区管理、物业管理问题要指定专人及时处理,对发现的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线索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3、结合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在辖区内加强政策和法律宣传,提高发现问题的敏感度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并就本案的处理情况向小区业主进行通报,消除涉恶犯罪集团对社区造成的不良影响,营造安定有序的社会环境。 以上建议,请研究落实,并在一个月内将整改情况以书面形式函告本院。 2019年5月24日 回函地址:上海市**区**路*号 上海市**区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部 邮政编码:*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八条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 第四条 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指导和监督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实施与物业管理相关的行政管理工作。 …… 第五条 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住宅小区综合管理工作制度,组织区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相关单位,部署、推进和协调辖区内物业管理各项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本辖区住宅小区综合管理工作制度,协调和处理辖区内物业管理综合事务和纠纷;其设立的房屋管理事务机构(以下简称房管机构)承担房屋管理的相关具体事务。 ……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检 察 建 议 书 沪闵检建〔2019〕三部37号 上海市**区**路街道办事处: 近期,本院在办理何某、袁某等5人涉嫌强迫交易案中,发现犯罪分子与你辖区内第一物业(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工作人员相互勾结,强行承揽新开盘的**府小区(**雅苑)业主敲墙钻洞业务。上述案件中,有前科劣迹的何某、袁某通过向物业公司负责人请客送礼等方式与物业公司签订《满庭春雅苑委托建筑垃圾短途驳运协议书》,在双方履行协议期间,物业公司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物业工作人员在明知其利用垃圾短驳业务自由出入小区的便利,采用威胁、滋扰、驱赶从业人员、恶意举报等手段强揽业主敲墙钻洞业务且业主反映强烈的情况下,仍默许其驻守办公室冒充物业人员,并为其提供业主装修信息、帮其派发敲墙钻洞业务名片,致使何某、袁某等人在小区内形成“敲墙党”恶势力,导致正常的装修公司不敢承接该小区的敲墙钻洞业务,一些小区居民也不敢自主选择敲墙服务方,不得不接受其高价敲墙服务。上述行为严重侵犯了小区居民的平安感、获得感、幸福感,严重扰乱了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本院审查发现,本案发生的原因主要有:一是新开盘小区面临业主集中装修等特殊情况,相关职能部门对建筑垃圾短驳、外运及物业管理职责等没有明确的规定和公开告示,导致物业公司擅自将垃圾短驳等业务转包给社会人员,为社会非法人员实施犯罪提供了可乘之机;二是相关职能部门对市民举报热线、“物业服务直通车”等平台反映出的业主在装修之初就举报小区存在“敲墙党”等问题,思想上不够重视,处置不及时,未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沟通、协调和处理矛盾纠纷,致“敲墙党”行为进一步发展,进而导致本案的发生;三是新开盘小区多为新入住居民、外来务工人员聚集、社区事务繁多,容易产生矛盾纠纷,相关职能部门对矛盾比较集中的新开盘小区缺乏有效管理。 为推进社会治理,防止类似案件再次发生,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条之规定,作为社区综合治理的责任单位,现对你单位提出如下建议: 1、落实辖区内房屋行政管理责任,根据《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对矛盾比较集中的新开盘小区加强日常巡查和监管,对建筑垃圾短驳、外运做出明确规定,并向小区业主公开告示,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防止演变成违法犯罪现象。 2、强化对辖区内住宅小区的综合管理工作,对市民举报热线、“物业服务直通车”等平台反映较为集中的社区管理、物业管理问题要指定专人及时处理,对发现的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线索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3、结合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在辖区内加强政策和法律宣传,提高发现问题的敏感度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并就本案的处理情况向小区业主进行通报,消除涉恶犯罪集团对社区造成的不良影响,营造安定有序的社会环境。 以上建议,请研究落实,并在一个月内将整改情况以书面形式函告本院。 2019年5月24日 回函地址:上海市**区**路*号 上海市**区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部 邮政编码:*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八条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 第四条 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指导和监督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实施与物业管理相关的行政管理工作。 …… 第五条 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住宅小区综合管理工作制度,组织区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相关单位,部署、推进和协调辖区内物业管理各项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本辖区住宅小区综合管理工作制度,协调和处理辖区内物业管理综合事务和纠纷;其设立的房屋管理事务机构(以下简称房管机构)承担房屋管理的相关具体事务。 ……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检 察 建 议 书 沪闵检建〔2019〕三部38号 上海市**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近期,本院在办理何某、袁某等5人涉嫌强迫交易案中,发现犯罪分子与第一物业(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工作人员相互勾结,强行承揽新开盘的**府小区(**雅苑)业主敲墙钻洞业务。上述案件中,有前科劣迹的何某、袁某通过向物业公司负责人请客送礼等方式与物业公司签订《满庭春雅苑委托建筑垃圾短途驳运协议书》,在双方履行协议期间物业公司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在明知其利用垃圾短驳业务自由出入小区的便利,采用威胁、滋扰、驱赶从业人员、恶意举报等手段强揽业主敲墙钻洞业务且业主反映强烈的情况下,仍默许其驻守办公室冒充物业人员,并为其提供业主装修信息、帮其派发敲墙钻洞业务名片,致使何某、袁某等人在小区内形成“敲墙党”恶势力,导致正常的装修公司不敢承接该小区的敲墙钻洞业务,一些小区居民也不敢自主选择敲墙服务方,不得不接受其高价敲墙服务。上述行为严重侵犯了小区居民的平安感、获得感、幸福感,严重扰乱了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本院审查发现,本案发生原因主要有:一是新开盘小区物业公司由开发商通过社会招投标自主确定,职能部门无实质性监管或审核;二是新开盘小区面临业主集中装修等特殊情况,相关职能部门对建筑垃圾短驳、外运及物业管理职责等没有明确的规定和公开告示,导致物业公司乃至于个人擅自决定将垃圾短驳等业务转包给社会人员,为社会非法人员实施犯罪提供了可乘之机;三是相关职能部门对市民举报热线、“物业服务直通车”等平台反映出的业主举报小区存在“敲墙党”等问题思想上不够重视,梳理不及时,导致监管无力。 为此,为推进社会治理,防止类似案件再次发生,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条之规定,作为本区房屋行政管理的责任主体,现对你局提出如下建议: 1、针对当前新开盘小区由开发商自主开展物业公司招投标的情况,要研究落实实质性审核监管机制,防范不良物业公司入驻新开盘小区。 2、强化对全区镇、街道住宅小区管理工作的指导和规范,根据《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研究新开盘小区物业管理工作细则,对业主装修建筑垃圾短驳、外运、装修敲墙以及物业提供服务的形式、监管的方式、业主自主选择的权利等作出明确规定,并向小区业主公开告示。 3、要强化对镇、街道住宅小区综合管理工作的监管,对市民举报热线、“物业服务直通车”等平台反映的物业管理问题要专人及时梳理、转办,并督促检查镇、街道相关职能部门的落实情况,对发现的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线索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4、结合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对辖区内物业公司加强政策和法律宣传,提高物业从业人员的法治意识;加强对房屋专管员和物业公司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发现问题的敏感度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以上建议,请研究落实,并在一个月内将整改情况以书面形式函告本院。 2019年5月24日 回函地址:上海市**区**路*号 上海市**区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部 邮政编码:*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八条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 第四条 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指导和监督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实施与物业管理相关的行政管理工作。 …… 第五条 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住宅小区综合管理工作制度,组织区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相关单位,部署、推进和协调辖区内物业管理各项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本辖区住宅小区综合管理工作制度,协调和处理辖区内物业管理综合事务和纠纷;其设立的房屋管理事务机构(以下简称房管机构)承担房屋管理的相关具体事务。 ……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检 察 建 议 书 沪闵检建〔2019〕三部31号 ****(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近期,本院在办理何某、袁某等5人涉嫌强迫交易案中,发现你单位在相关物业服务业务外包和监管过程中存在较大问题,导致发生严重刑事案件。上述案件中,有前科劣迹的何某、袁某通过向你公司负责人请客送礼等方式与你公司签订《满庭春雅苑委托建筑垃圾短途驳运协议书》,在双方履行协议期间又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致使何某、袁某存在违背业主意愿,强行承揽垃圾短驳业务的问题;更为严重的是客户主管等人允许垃圾短驳人员何某、袁某驻守物业办公室,且在明知其利用垃圾短驳业务自由出入小区的便利,采用威胁、滋扰、驱赶从业人员、恶意举报等手段强揽业主敲墙钻洞业务且业主反映强烈的情况下,仍默许其驻守办公室冒充物业人员,并为其提供业主装修信息和帮其派发敲墙钻洞业务名片,致使何某、袁某等人在小区内形成恶势力,业主称其为“敲墙党”,从而导致正常的装修公司迫于何某、袁某等恶势力的胁迫不敢承接该小区的敲墙钻洞业务,一些小区居民也不敢自主选择敲墙服务方,不得不接受其高价敲墙服务。上述行为严重侵犯了小区居民的平安感、获得感、幸福感,严重扰乱了正常的经济社会秩序。 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条之规定,现对你公司提出如下建议: 1、作为服务企业,应当严格任用公司管理人员,并强化教育培训,防止其与社会恶势力勾结,侵犯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2、规范公司相关物业服务的外包条件和程序,并对外包公司加强审核,防止社会不法人员利用非法手段参与物业服务。 3、外包服务业主可自主选择的,应当公开明示告知业主,防止外包公司借机垄断外包服务。 4、加强对外包方进入小区后的监督管理职责,防止外包方进入小区强揽业主其他装修业务,发现问题应当及时报警或向主管部门报告。 以上建议,请研究落实,并在一个月内将整改情况以书面形式函告本院。 2019年5月10日 回函地址:上海市**区**路*号 上海市**区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部 邮政编码:*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八条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十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服务业务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但不得将该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 第四十五条 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物业服务企业的报告后,应当依法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或者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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