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男子驾驶小轿车途经检查站,拒绝配合酒精测试,还咬伤民警手指。近日,嘉定区人民检察院以危险驾驶罪、袭警罪对被告人冯某依法提起公诉。 今年3月21日凌晨3时,被告人冯某酒后驾驶小型轿车沿本区城北路由北向东行驶至嘉太检查站处被民警查获,其未配合酒精测试,民警遂对其进行控制送至警车准备带往医院验血。 冯某坐上警车后,仍十分不愿意配合。“我要抽烟”冯某说。民警劝阻其不可以在警车上抽烟,这时冯某从口袋里拿出一个打火机,又说:“你信不信我吞了它?”,作势往嘴里塞去。民警立刻制止他,用左手手指抠取冯某嘴里的打火机,却被其咬伤。 承办检察官介绍:“在审查起诉阶段,冯某辩称因记忆原因,无法回忆当时行为的具体原因。但是本案证据证明的事实清楚,除却被告人冯某的供述,相关证据能够互相印证,构成完整证据链,故不予采信被告人冯某关于案发时不稳定供述及相关辩解。” 嘉定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冯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在民警对其依法执行职务过程中实施暴力袭击行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袭警罪。 检察官介绍:根据2021年3月1日起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对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修改为:“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次《刑法修正案(十一)》的修改,将袭警罪独立于妨害公务罪,以期更好地维护正常执法秩序,保障一线执法民警人身安全。 检察官提醒:警察代表国家行使执法权,身处打击违法犯罪的第一线,肩负着维护社会稳定等重要职责。作为守法公民,必须配合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次,无论何时大家还是应该让自己保持清醒的头脑,不要一时冲动行事,那么后悔也无济于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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