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严禁以节日、庆典等名义和借会议、培训、考察、学习、评比等活动之机,用公款相互宴请、相互馈赠。 二、严禁以任何理由和借口,赠送或接受礼金和用公款购买的有价证券、支付凭证。 三、严禁安排、接受超标准的宴请接待和到上级检察机关所在地宴请上级检察机关工作人员。 四、严禁违反规定用公款安排检察机关工作人员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 五、严禁以各种名义赠送或接受用公款购买的土特产品、贵重纪念品和其他礼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