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多年前,春城昆明有一个爱听广播评书的小男孩,不仅爱听,还爱向小伙伴们“转播”,久而久之,他口齿不清的毛病没了,记忆力越来越好了,表达能力更是越来越强了;二十多年后,这个小男孩走进了全国检察机关公诉人顶尖赛事的赛场,以其扎实的法学功底和出色的表现力,征服了苛刻的评委,将全国十佳公诉人的称号揽入囊中!
诚然,全国十佳优秀公诉人不是听评书听出来的,然而,谁又能说,铁齿铜牙的炼成,没有当年的“童子功”?
今天,就让我们走近他——上海盛世娱乐
公诉处处长助理陶建平。
一
初识陶建平,发现他身材高大,书卷气十足,再加上那口字正腔圆的普通话,仿佛天生是一块公诉人的料。说来也巧,从大学实习开始直到今天,陶建平还真没有离开过公诉这个岗位。或许正是因为他身上的这些“硬件”,1996年从西南政法大学毕业时,上海浦东新区检察院公诉处选择了他。
如果说,最早是“误打误撞”是“巧合”的话,今天,经过十年历炼,当儒雅、勤奋、博学、敏锐等等“软件”也在他身上日益显现的时候,他与公诉工作已结下了不解之缘,“用全部的心血和才智投身于公诉工作”,成了他今天的不二选择。
鲁迅先生曾说过“即使是天才,生下来的第一声啼哭,也决不是一首好诗”。同样,当年刚走出大学校园的陶建平,也有过至今提起还让他耿耿于怀的“走麦城”。
那是一起很普通的盗窃案。被告人用同伙给的一把车钥匙,将停放在某小区的一辆桑塔纳轿车盗走。审查起诉期间,被告人如实交待了盗窃事实,不料在开庭时却翻供称,自己只是按他人要求并用那人提供的一把车钥匙,将车开到某地交给那人,并没有盗窃故意;辩护人也认为,他的当事人只是帮别人开车,并不构成盗窃罪;而那个同案犯又在逃。作为公诉人,陶建平尽管列举事实证明,被告人是与他人合伙盗窃,比如是在夜深人静时作案、在作案过程中曾将轿车后备箱里原主人的物品扔弃等。但是,由于在审查中没有将证据收集齐全并严格锁定,最终,法院改变检察机关的起诉案由,以转移赃物罪判决了该案。
“我至今还认为那个被告人就是盗窃犯,但法律不可能相信我的认为。”这起案件让陶建平知道,证据不足的指控是多么苍白,一个公诉人,仅有公正执法的愿望远远不够。
于是,他比过去更努力地学习法学理论,学习公诉实务。不仅熟悉法条、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还涉猎《罗马法原理》、《外国刑事诉讼法》等外国法学专著,不论是法学理论还是办案实践都逐渐长进,让同事发现了这位年轻大学生对公诉工作独有的悟性、细心和发自肺腑的热爱。
办理一起信用社主任受贿案,他不仅审查了受贿事实,还发现犯罪嫌疑人轻信他人将海南省一块价值6个亿的土地作抵押的谎言,违法发放贷款1个亿,并且贷款因坏帐已经无法收回。于是,他与当时带教他的检察官一同赴海南深入调查,不仅到省土地厅查明了该地块价值,还赶赴山区,亲眼看到那不过是穷山僻壤中的一块不毛之地,“价值6个亿”完全是天方夜谭。当该案以受贿罪、违法发放贷款罪提起公诉后,法院完全采纳了公诉人的意见,以这两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各10年,合并执行20年。
办理公安机关移送的一起挪用资金案,陶建平敏锐地发现,身为某公司财务部经理的犯罪嫌疑人,在利用职务便利出借给他人的几笔资金中,有一笔的借款对象系国有企业,他本人还从中收受贿赂,理应增加商业受贿罪的罪名。同时,他还发现了侦查机关没有注意到的另外几次挪用资金情节,使全案的涉案金额从2750万元上升至5200万元。
1998年,陶建平被评为浦东新区检察院优秀公诉人,小荷开始崭露“尖尖角”。
2000年,上海盛世娱乐
公诉处要在全市各基层院遴选一批办案骨干充实办案与指导工作,作为一名颇具潜质的年轻人,院里的领导和同事们都认为,他应当到更广阔的天地去锻炼,而早已进入上级公诉处领导视野的陶建平,也理所当然地被伯乐的慧眼相中。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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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处,这个奋发向上、硕果累累的集体,给他以激励,给他以熏陶。陶建平被分配办理二审案件。这里不是大案要案,就是疑难案件,每一件都远比他在基层办的复杂得多,可他就像鱼儿游进了大海,反而兴奋、快乐;又像面对一座高峰,大大激发出他强烈的征服欲。
他虚心向资深检察官学习,更广泛地涉猎各类法学、社会学、心理学等专著,用全部身心投入新的事业,并在2001年,夺得全市优秀公诉人称号,也同年考上了在职法律硕士。他知道,应对挑战,自己应有更深厚的底蕴,而办理二审案件的经历,也让他平日的积淀有了更广阔的施展空间。
办理黄谨等三人职务侵占、伪造金融票据、挪用资金抗诉案,因案件涉及职务侵占犯罪与金融诈骗、伪造金融凭证等多个罪名的法条竞合、想象竞合等诸多刑法理论问题,定性极其复杂。一审法院召集专家论证后改变了公诉机关的指控罪名,一审公诉机关对此案提出抗诉。作为二审公诉人的陶建平经过认真审查,翻阅了大量相关的刑法理论书籍和资料,并向上海社科院的专家请教后,提出了支持部分抗诉理由的意见。这一抗诉意见后被法院采纳,二审法院对一审认定的罪名和判处的刑罚都作了较大改动,增加认定了票据诈骗罪,对被告人的处刑由原先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改判为死缓。
办理盛亮抢劫、纵火案,他展示了缜密的思辩力和出色的口才。被告人盛亮与被害人陈某相识不久,盛为牟取财物,在陈家杀害了陈,并劫得陈家摄像机、照相机、现金等价值3千多元的财物后,又用汽油点火焚烧现场。一审期间,被告人盛亮如实供述了以上犯罪事实,他的供述与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等项证据也相吻合。为此,一审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盛亮死刑。
判决后,被告人盛亮提出上诉,称自己一直处于病态,以前在公安机关所作供述,不能作为证据。另外,自己能主动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当具有自首情节。
关押期间,盛亮出现了精神分裂症状,在专门治疗,经专家鉴定明确其恢复了受审能力后,该案的二审在2005年9月开庭。庭审围绕上诉人盛亮是否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和受审能力激烈展开。
陶建平以他一贯儒雅沉稳而又准确规范的答辩风格从容应对。他首先指出,上诉人盛亮系预谋作案。选择被害人陈某作为犯罪对象,就是因为知晓其与陈关系的人不多,且在作案前即准备了汽油、榔头等作案工具;作案后又改变发型、转移赃物,有自我保护意识。精神病鉴定结论明确,他作案时精神正常,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盛亮目前是否具有受审能力,辩护人认为自己和检察员没有资格对司法鉴定结论作出否定;但实际上,辩护人却以“尚在服药”对鉴定提出否定,这与辩护人的观点自相矛盾。”
“上诉人尚在服药,是为了巩固疗效,但其是否具有受审能力应以鉴定为准,何况受审能力并非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基础。”答辩条分缕析,言简意赅。
辩护人在第二轮辩论中又提出:“辩护人和检察员都没有资格对鉴定的内容和过程说三道四”。
陶建平沉稳接招:“依法履行检察职责、对司法鉴定进行审核并发表意见,并非辩护人所说的‘说三道四’。”
“对于上诉人的刑事责任能力与受审能力,在法律层面应当分两部分来看:(1)盛亮在作案前、后所实施的一系列活动,已足以证明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2)不能把医学上的服药治愈、康复与法律意义上的刑事责任能力、受审能力等不同概念混淆了。”
陶建平曾经一度喜读武侠小说,这兵来将挡,水来土掩的沉着架势,是否也有如武艺高强的侠士?
三
如今,陶建平最热衷的业余爱好,却是遨游在法律的海洋里,说来令人难以理解,对付繁忙工作后的疲劳,他选择的休息方式竟然是“研究几个案例”。
他决不是为了解闷,更早已不满足于做一个能够娴熟运用法律法规的公诉人。
他更关注的是新形势下办案中出现的新问题,如何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合法解决,更热衷于探究别人还没有或无法探究的法律问题,并希望在这方面做一个拓荒者。这是他心底的愿望,在当年办理那起非法经营案时,它似乎已初露端倪。
2001年,陶建平承办了一起非法经营上诉案。澳大利亚籍华人谢某,租用上海民房,利用一条DDN专线,私设电话转接站,并与澳大利亚的另一电话站相连,谢的同伙则在澳大量发行专门的电话卡,使得从澳打到中国内地的国际长途电话变成了国内长途,造成国家税收和中国电信业务收入的大量流失。一审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对谢做出判决,完全符合法律规定,谢本人在上诉理由中也未提出实质性的辩解,整个案件看起来除了主体有些特殊(外国籍人犯罪)外,不算复杂。
然而在审查中,细心的陶建平却发现,一审法院在计算谢某非法经营造成的电信资费损失数额时,是以普通电话来计费的,而谢某非法经营的却是国际IP电话,根据生活经验,他感觉这两者的计费标准应该是不一样的。而非法经营数额的多少,关系到罪与非罪。陶建平遂决定深入调查。上海电信公司认为国际长途电话的计费价格只能以普通电话来计算,联通公司以及上海通信管理局的回答是IP电话的计费与普通电话确有区别,但究竟如何分别计算却没有统一标准,因为国际电信资费的结算权属于各电信企业总公司。陶建平查阅了大量资料,想找出计算标准的法律依据,哪怕是一个判例,然而一无所获,因为当时法律对这个问题还没有明确规定。查到这个地步,选择放弃也无可厚非。然而,陶建平的与众不同正在于此,凡是与法律相关的问题,他都表现出常人所没有的“固执”。
正是这种“固执”,使他作了直接向信息产业部商请确认不同的计费标准这样的决定。不久,信息产业部专门就此下文,明确了计算非法经营IP电话不同于普通电话的标准。
尽管上诉人谢某并没有因为计算标准的变化而改变量刑幅度,但是,陶建平的心里,却因为维护了法律的公平公正和上诉人的合法权益而感到踏实,更为今后同类案件的处理有了统一标准而感到欣慰。
2004年,陶建平被调到督导科任科长,不久又担任处长助理,工作重心从单纯办案转移到全面业务指导,他得以将自己的愿望更多地付诸于实践。
在打击淫秽网站的专项活动中他发现,现有的法律法规对如何认定犯罪标准依然不明确,缺乏可操作性,比如,怎样才算“有效链接”?如何计算“点击率”?为此,他一头扎进了原来陌生的计算机世界,补充相关知识,而后,一方面积极建议有关单位就一些细节问题开会协商,另一方面拟写了《关于适用<关于办理互联网上制作、复制、传播淫秽物品刑事案件标准的补充意见>若干问题的理解》,准备提交会议讨论。这份文件后来不仅在相关会议上获得认可,而且作为这次会议纪要的附件,提供本市公、检、法办案部门参考,并在当年开展的打击淫秽网站的专项活动中发挥重要作用。
在对网络赌球、侵犯知识产权等犯罪的专项打击中,他与同事们一起,就这一类案件进行系统梳理并提出指导意见。自2004年以来,他还每年针对一百几十件撤诉、诉判不一、上诉改判等案件逐案复核,从中发现问题,进行调研。
尽管工作量陡增,难度更大,忙得他经常晚上加班,顾不上刚出生的女儿,连义务献血后都提前结束休假,可他却乐此不疲。他曾经说过这么一句话,让同事们为之动情“如果能够为推动中国的法治进程贡献一点力量,那是一件很值得骄傲的事。”这句话听上去有点“大”。可是了解了陶建平这个人,你难道不认为,他这话出自肺腑,并正在身体力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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