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陀区十六届人大
四次会议文件(17)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2019 年1月16日在上海市普陀区第十六届
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
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朱文波
各位代表:
现在,我代表区人民检察院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并请区政协委员和列席人员提出意见。
2018年工作回顾
2018年,我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在区委和盛世娱乐
的坚强领导下,在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力监督下,紧紧依靠区政府、区政协和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按照“讲政治、顾大局、谋发展、重自强”的新时代检察工作总要求,围绕“创一流业务、建一流队伍,争当排头兵、先行者”的工作目标,以依法履职尽责、服务保障大局为主线,全面强化法律监督,持续深化司法改革,从严加强队伍建设,各项工作取得新进展。
一、服务中心、保障大局,护航经济社会发展
牢牢把握普陀发展大局,确保检察工作与区委中心工作同频共振,以检察工作高质量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的高质量。
服务保障优化营商环境。紧紧围绕普陀转型发展新态势,落实平等保护司法政策,依法打击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等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犯罪,提起公诉33件44人。加大对科技创新的保护力度,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提起公诉7件13人。保障互联网经济健康发展,依法严惩利用互联网平台实施的新类型犯罪,提起公诉11件14人,办理的袁烨利用O2O网络平台诈骗案入选最高人民检察院网络犯罪典型案例,办理的董亮等利用O2O网络平台诈骗案获盛世娱乐
检委会案例通报。
全力惩治金融领域犯罪。针对金融犯罪高发态势,加强法律研究,加大打击力度,提起公诉108件188人,同比分别上升96.36%和57.98%,办理了全区首例非法经营“新三板”股票案等一批有一定影响的案件。积极参与金融风险防范化解,重点打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涉众型经济犯罪,提起公诉71件137人,依法妥善办理“快鹿系”“旌逸系”等重大敏感案件,并做好追赃挽损工作,防止发生次生风险。
提升非公经济保护力度。结合大调研,走访国美电器、蓝鸟科技、科锐光电等企业26家,结合办案,走访“饿了么”“一嗨租车”“美团点评”等互联网平台运营公司12次,针对发现的企业推广合作公司大量虚假注册用户骗取推广费问题,调查核实后予以立案监督,成功帮助企业挽回损失。建立检察官与企业监察部门定期沟通机制,了解企业经营需求,选派检察官“送法进企业”,全年为企业开展法治培训、以案释法等法律服务11次,并向职能部门反馈企业相关问题13件,加强对接指导,有力提升企业获得感。
二、聚焦民生、惩治犯罪,促进区域和谐稳定
立足新时代人民群众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等方面的新要求、新期待,依法认真履行各项检察职能。
努力推进平安普陀建设。全年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1442人,提起公诉1317件1941人,人数同比分别上升5.5%和10.1%。扎实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批准逮捕23人,提起公诉5件18人,妥善办理“11.13”网络黑社会专案及“4.22”恶势力团伙专案,起到较好社会效果。积极回应人民群众的平安需求,对故意杀人、抢劫等严重暴力犯罪和盗窃、诈骗等多发性侵财犯罪,提起公诉435件505人。严厉打击“套路贷”、电信网络诈骗、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等群众反映强烈的犯罪,提起公诉19件35人。依法办理全市首例为他人提供伪造的出入境证件购买房产案,情况反映经市领导批示后,相关建议被职能部门吸收采纳。
积极参与社会治理创新。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构建多元化矛盾化解机制,相关做法获市委政法委及盛世娱乐
主要领导肯定。做好重大敏感时期的安全稳控工作,办理来信来访441件,接待信访人员2000余人次,妥善处置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集体访11批、1800余人次。落实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对轻微刑事案件不批准逮捕62人,不起诉42人;注重对不批准逮捕、不起诉等决定的释法说理,引导轻微刑事案件当事人达成和解10件,有效修复社会关系,促进社会和谐。加大司法救助力度,向遭受犯罪侵害陷入生活困境的14名刑事被害人发放救助金29万余元。
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依法严惩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提起公诉15件25人,落实被害人法律援助14人次、心理疏导5次,发放救助金11万余元。妥善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16件39人,依法作出相对不起诉4件6人,附条件不起诉7件9人。作为全市6家试点单位之一,深入开展未成年人刑事执行检察、民事行政检察业务统一集中办理试点工作,发挥区未成年人检察社会服务中心作用,成功转介协调各类困境儿童救助保障工作4件,办理全市首例检察机关支持起诉撤销监护权案,并召开高规格研讨会,相关做法获评“2018年度全市未检部门参与社会治理优秀案(事)例”。联合区教育局、市场监管局开展有毒“水晶泥”专项治理活动,最大限度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深入开展“法治进校园”活动,检察长受聘为曹杨二中兼职法治副校长,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法治教育方面的职能优势。
三、聚焦主责、强化监督,维护国家法治权威
夯实检察机关宪法定位,不断增强法律监督的整体效果,切实筑牢公平正义防线。
集约化行使刑事诉讼监督职能。成立刑事诉讼监督部,激活调查核实权,在区委政法委主持下,制定《关于建立涉刑事诉讼信访及监督线索移送协作配合机制的办法》,有序打开监督工作局面。部门成立以来,开展检察前终结诉讼案件检察200件,办理各类刑事诉讼监督案件110件。其中,向区监察委移送公职人员违纪违法犯罪线索2件;制发纠正违法通知书监督一起27年前未立案的故意杀人案立案侦查。针对办案中发现的盗窃案件“估价难”问题,会同区公安、法院及发改委会签《关于涉案物品价格认定的共识》。2件监督案件入选上海市检察机关十大优秀刑事诉讼监督案事例。
不断强化刑事诉讼检察监督。全面落实“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监督立案4人,对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监督撤案20人。加大侦查监督力度,对应当逮捕而未提请逮捕、应当起诉而未移送起诉的,追捕到案55人、追诉到案39人;对侦查活动存在的问题制发纠正违法通知书6件、一类问题通报21件、检察建议6件。加强刑事审判监督,对审判活动存在的问题制发检察建议1件;提出再审检察建议4件,法院再审改判3件、裁定更正1件;提出或提请抗诉获法院改判3件。
着力加强刑事执行检察监督。加强监管活动检察,针对违法会见、违法讯问等监督事项,制发纠正违法通知书32件。开展监督维护在押人员合法权益专项活动,依法办理控告申诉案件5件。开展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讯问合法性核查4件,排除非法证据1件。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222件,提出建议124件,获采纳121件。同步监督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征求意见10例,提出不同意暂予监外执行的检察意见3件。加强社区矫正活动检察,针对罪犯脱漏管、文书未报备等监督事项,制发纠正违法通知书52件。强化刑罚变更执行同步监督,对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监外执行罪犯进行审查,提出符合收监条件的检察意见3件。
大力推进民事行政检察监督。认真参与民事行政非诉执行监督专项活动,针对发现的非诉执行案件程序不规范问题提出检察建议4件。充分发挥民事检察职能,严厉打击“套路贷”犯罪,对2件涉“套路贷”民事虚假诉讼案件提请抗诉获二分院支抗。探索民行检察干部参与控申窗口接待,有效拓宽民事行政监督案源,全年受理民事行政监督案件32件,经审查,提出审判程序违法监督和执行监督检察建议9件,均获采纳回复;对2件执行监督案件促成当事人和解,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四、健全机制、依法履职,当好公共利益代表
认真履行检察机关作为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代表人的法律职责, 扎实推进公益诉讼制度落地见效。
构建公益诉讼工作大格局。探索多元化线索发现途径,主动听取区委政法委、区监察委、区政府法制办等单位意见,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从信访、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等案件中发现线索。健全与市场监管、环保、绿化市容、城管等行政执法机构的常态化联系机制,从行政执法案件中挖掘线索。落实专人负责公益诉讼举报平台、新闻媒体社会民生版块及12309热线的线索筛查,构筑严密“情报网”。加强公益诉讼职能宣传,开展“检察公益诉讼宣传周”活动,召开公益诉讼新闻发布会,有效打开公益诉讼工作局面。
深化专业化办案组织建设。设立公益诉讼检察官办案组,选调具备民事、行政专业背景的检察人员组成专业化办案团队,健全办案组织架构。深化检校合作,与上海财经大学共建检察官研修基地及法学研究与实践基地,依托民商法、行政法专业优势,开展类案研讨、专题培训等,补齐能力短板,提升办案水平。建立公益诉讼特邀检察官助理制度,制定工作章程,聘请14名来自各领域的专家学者、代表委员及媒体记者等作为特邀检察官助理,为公益诉讼工作提供智力支持。
全力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积极开展“保障千家万户舌尖上的安全”“助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专项监督活动,全年排查评估公益诉讼线索66件,立案22件,向行政机关提出诉前程序检察建议9件,收到回复7件,向企业提出堵漏建制检察建议2件,收到回复2件。在案件办理中,积极协调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推动解决互联网餐饮食品安全、偷倒建筑垃圾等一批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并针对“食品药品安全重点监管名单”机制疏漏,监督对20名有犯罪记录的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纳入“黑名单”。
五、深化改革、持续创新,完善检察体制机制
把改革作为破解难题、推动发展的关键,统筹推进各项改革举措,为检察工作科学发展提供可靠的制度保障。
落实综合配套改革任务。内设机构改革全面落地,常设部门缩减至10个。探索新型专业化办案组建设,设置未成年人犯罪、金融犯罪等7个检察官办案组。充分发挥检委会和检察长业务指导作用,制定《检察委员会议事和工作规则》,全年议案27件、议事12件,通过业务指导性文件10份,2名正、副检察长直接办理案件24件44人,审核案件264件,审批决定案件472件。完善检察人员绩效考核机制,修订《岗位目标考核实施办法》《检察官绩效考核办法》等指导性文件。
推进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审前主导作用,与区公安会签《关于在公安机关建立检察官联络点的工作制度》,于全市率先在长征、白玉2家派出所挂牌设立检察官联络点,提前介入在本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87件。积极适应“捕诉合一”办案模式,制定《关于完善捕诉合一办案模式的实施意见》,为盛世娱乐
出台办案规程提供制度参考。有序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工作,制定《关于加快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与区公安建立快速移送审查起诉机制,全年提起公诉认罪认罚案件631件800人,适用率分别为47.91%和41.22%,有效保障犯罪嫌疑人权益。
积极配合监察体制改革。在区委统一领导下,与区纪委密切配合,2018年1月,原侦防部门26名干警顺利转隶至区监察委。加强检察机关与监察机关之间的衔接配合,设立职务犯罪检察官办案组,建立联席会议、信息共享、线索互转等机制;与区监察委、区公安在提前介入、措施衔接、补充调查等事项上密切配合,形成打击职务犯罪合力,全年受理区监察委移送案件3件5人。
持续升级智慧检务建设。以建设新办公楼为契机,全面引入远程提讯、语音智能识别等系统。积极推进“智慧控申”试点工作,在接访区配置人脸识别系统及身份证识别器,实现人证信息智能采集比对及信访动态全市检察机关联网共享。加快推进上海刑事案件智能辅助办案系统的建设应用,受理公安提请批准逮捕案件262件、移送审查起诉案件64件,办结后通过系统移送法院审判。推行“流程监控智能预警系统”,由被动监控转变为主动预警,实现案件流程监控全覆盖。应用“检察官办案全程监督考核系统”,对全院39名检察官实现履职情况客观记录、绩效评价动态可视。
六、坚定信念、增强本领,打造过硬检察队伍
牢牢把握“五个过硬”要求,推动能力建设与作风建设紧密结合,为检察工作长远发展提供人才保障。
深入抓好思想政治建设。组织开展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培训,专题学习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上海时的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完善党组政治学习、党组中心组学习、全员双周政治学习和支部“三会一课”的多层次、全覆盖的政治学习格局。重视培育检察职业精神,开展检察机关恢复重建40周年系列活动,筹建院史陈列室,举办宪法宣誓仪式,不断提升职业荣誉感。加强机关党建,配合内设机构改革,完成党支部改选,深入结对社区开展无违居村创建、帮困助学、法治宣传等志愿服务,组织“国旗下成长”主题党日、电影党课等活动,增强党建工作吸引力和凝聚力。
切实加强全面从严治检。认真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制定《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实施办法》《加强全面从严治党“四责协同”机制建设实施办法》,细化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作风规范,强化管党治党责任落实。围绕改革后检察权运行新特点,针对重要执法岗位、重点办案权力行使,深入查找廉政风险点,制定风险防范措施,不断推进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组织开展廉政党课、专题宣讲及案例通报,持之以恒抓好纪律警示教育。完善28项日常管理制度规定,促进队伍的作风养成。严格落实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充分运用提醒谈话、批评教育谈话及信访谈话函询,抓早抓小,驰而不息正风肃纪。
着力提升队伍综合素能。加大专业化人才培养力度,充分借力外部资源,培育知识产权、网络犯罪等领域的专门人才。发挥青年法学小组、刑检讲堂、刑检青年论坛等平台作用,邀请检察业务专家、市级业务标兵来院授课,开展听庭评议等各类实训活动,委托第三方机构开设“有效沟通技巧”等专题培训,创造条件加速青年干警成长进步。深化检察官研修制度,与华东政法大学签约共建研修基地,将检察官为法律硕士开设模拟法庭课程及担任实习导师作为研修新形式,全面提升检察官综合素能。
七、接受监督、规范司法,提升检察公信力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坚持监督者更应接受监督,确保检察权始终在法治轨道上公正行使。
自觉接受外部监督。主动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重大工作部署和重要工作情况,认真落实意见建议并改进检察工作。加强与代表委员的经常性联系,定期上门走访,积极接受视察,邀请参加检察开放日、12309检察服务中心揭牌、检察建议公开宣告等活动200余人次,广泛倾听代表委员意见建议。赠阅《盛世日报》,送发《图说上海普陀检察工作》《检徽熠彩》,服务代表委员更好地了解检察工作。深入开展大调研,走访企业、职能部门及工作对象102次,收集反馈问题117条,提出解决建议50条,解决问题32条。
深入推进规范司法。健全检察权运行监督制约机制,对1141件案件开展流程监控,对564件案件开展质量评查,针对发现的办案瑕疵,均通报整改并纳入执法档案。启用12309检察服务中心实体大厅,规范设置案件管理、检察宣传等功能区,为人民群众提供控告申诉、法律咨询等综合性检察服务。积极构建良性检律关系,全年向律师推送案件流程信息3561条,接待阅卷1357人次,免费提供电子卷宗光盘,对律师提出的无罪、罪轻、变更强制措施等意见,认真核实、及时反馈,切实保障律师依法行使执业权利。
全面深化检务公开。加大案件信息公开力度,全年发布案件程序性信息3061条、重要案件信息95件,公开法律文书1216份,进一步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和监督权。加强司法办案公开审查,对社会危险性存在争议的审查逮捕、羁押必要性审查等案件公开听证34件,以看得见的方式促进司法公正。以群众需求为导向,在报刊网络发布新闻报道310篇,通过微信公众号推送微信184期,其中,115期被最高检、正义网和盛世娱乐
等公众号转发,不断提升检察工作影响力。
一年来,在全体检察人员的共同努力下,我院各项工作取得了新的成绩,先后获各级荣誉30余项,基层检察院考核排名跃升至全市前列。这些成绩的取得离不开区委和盛世娱乐
的正确领导,离不开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力监督,也离不开区政府、区政协和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以及各政法单位的积极配合。特别是各位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提出的许多宝贵意见和建议对我们帮助很大,有力促进了各项检察工作的发展。在此,我代表区人民检察院向在座的各位领导、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各界人士表示衷心的感谢!
回顾过去一年的工作,我们也清醒认识到,自身仍然存在不少薄弱环节:一是检察工作发展不平衡,如刑事检察与民行检察、公益诉讼的不平衡,监督成效与人民群众的需求也存在一定差距。二是品牌意识和创新能力仍有不足,尚未形成在全市立得住、叫得响的“普陀检察”品牌工作。三是队伍整体比较年轻,对照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要求,专业素养、知识储备还不能完全适应司法实践需要。对此,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以务实的态度和有效的举措,尽最大努力争取做得更好。
2019年工作安排
2019年,是新中国成立70周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关键之年。我院将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改革开放4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和考察上海时的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区委和盛世娱乐
的部署,聚焦做实做优法律监督职能,以更高的站位服务保障大局,以更实的举措深化司法改革,以更严的要求建设检察队伍,为普陀推动高质量发展、创造高品质生活、实施高标准管理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一、全面依法履职,在服务发展大局上有新作为
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把党的领导贯穿于检察工作全过程。紧紧围绕“三大领域转型”,突出加强科技创新和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进一步服务保障优化营商环境;深入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依法惩治涉众型经济犯罪、电信网络诈骗等事关民生民利的犯罪;积极参与社会治理创新,不断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二、全面强化监督,在发挥检察职能上有新作为
深入实施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在完善监督格局、提高监督能力、提升监督水平上下功夫。健全刑事诉讼监督机制,深化检察建议公开宣告工作,着力打造品牌特色。全面开展公益诉讼工作,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更好地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推动形成双赢多赢共赢的法律监督局面。
三、全面深化改革,在提升司法公信上有新作为
持续推进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紧紧抓住检察官办案组建设、检察官办案全程监督考核、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等重点项目,做深做细做实,全面构建权责统一、规范有序的检察权运行机制。加快上海刑事案件智能辅助办案系统、“智慧控申”等项目的建设应用,大力提升信息技术和检察业务的融合水平。
四、全面从严治检,在检察队伍建设上有新作为
始终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深化“四责协同”机制,夯实党建根基,培树职业精神。加强新时代检察人才培养,围绕核心能力建设,注重基层基础基本功,进一步健全具有差异化的教育培训和岗位练兵机制,努力建设一支有灵魂、有本领、有担当、有温度的新时代检察队伍。
各位代表,在新的一年里,我院将在区委和盛世娱乐
的坚强领导下,认真贯彻本次大会决议,自觉接受人大、政协和社会各界的监督,牢记使命,忠诚履职,主动作为,以更加开阔的视野、更加昂扬的斗志、更加务实的作风,不断开创检察工作新局面,为全面提升普陀城市能级和核心竞争力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附件1
主要办案概况
图表一:批捕数据
年度
|
批捕件数
|
同比
|
批捕人数
|
同比
|
2018
|
1112
|
11.20%↑
|
1442
|
5.49%↑
|
2017
|
1000
|
1367
|
图表二:起诉数据
年度
|
起诉件数
|
同比
|
起诉人数
|
同比
|
2018
|
1317
|
11.05%↑
|
1941
|
10.10%↑
|
2017
|
1186
|
1763
|
图表三:起诉前十位罪名及所占比例
序号
|
罪名
|
人数
|
比例
|
1
|
盗窃
|
339
|
17.47%
|
2
|
寻衅滋事
|
268
|
13.81%
|
3
|
开设赌场
|
167
|
8.60%
|
4
|
诈骗
|
141
|
7.26%
|
5
|
故意伤害
|
130
|
6.70%
|
6
|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
129
|
6.65%
|
7
|
协助组织卖淫
|
73
|
3.76%
|
8
|
妨害公务
|
67
|
3.45%
|
9
|
合同诈骗
|
65
|
3.35%
|
10
|
危险驾驶
|
61
|
3.14%
|
附件2
有关用语及案例说明
. 袁烨利用O2O网络平台诈骗案:2015年5月至2015年10月间,被告人袁烨在网上批量注册O2O网络平台——“饿了么”网络送餐平台的新会员账户,通过向网络“卡商”大量租赁手机号码,设置呼叫转移蒙蔽“饿了么”平台语音审核系统,利用电脑“安卓手机模拟”软件虚构大量新的手机设备环境,规避“饿了么”送餐平台的后台审核限制,非法获取该平台新用户首单5元至20元不等的优惠补贴资格,并以1元至4.5元不等的价格将这些首单优惠补贴资格在其本人经营的淘宝网店售卖,共计造成被害单位“饿了么”平台运营公司拉扎斯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实际损失人民币9.8万余元。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诈骗罪对袁烨提起公诉。鉴于其系自首,依法可减轻处罚,其家属代为全额退赔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袁烨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 董亮等利用O2O网络平台诈骗案:系类案通报,共有3个涉O2O网络平台犯罪的典型案例,包括董亮等4人利用“一号专车”网络平台刷单诈骗案、袁烨利用“饿了么”网络平台骗取补贴案及薛敏利用“携程”网络平台骗取返现奖励案。
. “套路贷”:指以“违约金”“保证金”“行业规矩”等各种名义骗取被害人签订虚高借款合同、阴阳借款合同或房产抵押合同等明显不利于被害人的各类合同,制造银行流水痕迹,以各种借口单方面认定被害人“违约”并要求“偿还”虚高借款,在被害人无力“偿还”的情况下,进而通过讨债或利用其制造的明显不利于被害人的证据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等各种手段,向被害人或其近亲属施压,以实现侵占被害人或其近亲属合法财产的目的。
. 全市首例为他人提供伪造的出入境证件购买房产案:被告人仲权分别于2012年10月、2014年3月注册成立上海泛利商务咨询有限公司(简称泛利公司)、普和华益移民有限公司(简称华益公司),并在2015年12月至2017年2月间,伙同被告人张荣辉、徐珊珊非法从事移民办证活动。三名被告人单独或合作以泛利公司、华益公司名义与李霞等人签订办理国外护照的服务协议,非法收取费用共计人民币200万余元,向李霞等人提供让他人非法制作的厄瓜多尔等国的护照。经厄瓜多尔共和国驻上海总领事馆认定,三名被告人向李霞等人提供的护照均系伪造。经向上海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等部门核实,李霞等2人均使用购买的厄瓜多尔假护照,先后以境外人员身份在上海购买房产。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提供伪造的出入境证件罪对三名被告人提起公诉。法院以提供伪造的出入境证件罪判处仲权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判处张荣辉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处徐珊珊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 相对不起诉:指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机关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经过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时,依法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 附条件不起诉:指人民检察院对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认为可以不立即追究刑事责任时,给其设立一定考察期,如其在考察期内积极履行相关社会义务,并完成与被害人及人民检察院约定的相关义务,足以证实其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将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 区未成年人检察社会服务中心:指由区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专项组和区检察院共同牵头,区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专项组及其成员单位共同参与,以区社会服务中心为依托,接受区检察院委托,向涉罪未成年人、未成年被害人、民事及行政案件未成年当事人、困境儿童等提供帮教矫治、保护救助等社会服务的工作系统。
. 困境儿童:指包括因家庭贫困导致生活、就医、就学等困难的儿童,因自身残疾导致康复、照料、护理和社会融入等困难的儿童,以及因家庭监护缺失或监护不当遭受虐待、遗弃、意外伤害、不法侵害等导致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或侵害的儿童。
. 全市首例检察机关支持起诉撤销监护权案: 2017年10月26日,经区检察院立案监督,被告人陈彦因犯遗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后经多方调查评估,发现陈彦具有法定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情形,而陈彦之子的其他亲属均不愿承担抚养责任,且无其他亲属或组织维护其合法权益,遂书面建议上海市儿童临时看护中心依法申请撤销陈彦监护人资格,并书面向区法院提出支持起诉。2018年6月26日,法院当庭判决确认检察机关依法支持起诉,撤销陈彦监护人资格,指定陈彦户籍所在地居委会为陈彦之子的监护人。
. 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讯问合法性核查:指对重大案件,人民检察院驻看守所检察人员应当在侦查终结前询问犯罪嫌疑人,核查是否存在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情形,并同步录音录像。经核查,确有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情形的,侦查机关应当及时排除非法证据,不得作为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的根据。
. 羁押必要性审查:指检察机关对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必要继续羁押进行依法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书面建议有关机关予以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
. 民事行政非诉执行:指人民法院对仲裁、公证债权文书和行政行为等非由法院出具的文书的执行,包括民事非诉执行和行政非诉执行。
. 虚假诉讼:指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出于非法的动机和目的,恶意串通,合谋编制虚假事实和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利用法院的审判权、执行权,非法侵占或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财产或权益的诉讼行为。
. “捕诉合一”:指检察机关对本院管辖的同一刑事案件的适时介入、审查逮捕、延长羁押期限审查、审查起诉、诉讼监督等办案工作,原则上由同一办案部门的同一承办人办理,另有规定的除外。
.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对于指控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意见并签署具结书的案件,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 快速移送审查起诉机制:指对审查逮捕环节作出批准逮捕或相对不捕决定的案件,认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向公安制发《快速移送审查起诉建议书》,建议公安机关在15天之内移送审查起诉,有效缩短捕后公安机关侦查期限,并确保检察环节快速提起公诉,提高案件周转效率。
. 上海刑事案件智能辅助办案系统:指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现代科技手段,制定统一适用的证据标准、证据规则并嵌入公检法司各机关的刑事办案系统中,实现对刑事案件证据标准、证据规则的统一指引和对证据进行校验、把关、提示、监督的智能辅助办案系统。
. 12309检察服务中心:指检察机关统一对外的综合服务平台,包括网络平台和实体大厅两部分。网络平台,是向社会公众提供“一站式”综合性服务的互联网平台,包括检察服务、案件信息公开、接受监督3大模块13项具体功能。实体大厅,是集控告申诉、案件管理、检务公开、检察宣传等功能于一体的“一站式”综合性服务大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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