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决定颁布以后,上海市人民检察署在最高人民检察署华东分署的直接领导和帮助下,根据华东军政委员会关于纠正对反革命案件判刑过轻偏向的指示,对上海市从1949年9月至1950年10月已判决的反革命案件144件519人进行复查,发现判决不当的,提请上海市军管会复判。改处死刑271人,死刑缓期执行40人。反革命犯顾友庚解放前后私藏枪支,并加入“崇明县人民反共救国军”充任中队长,于1950年5月在上海市内连续6次结伙持枪抢劫,严重破坏革命秩序,危害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仅判6年徒刑。经提请复判后,改判死刑。 1953年4月,上海市人民检察署对原来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缓刑的40名反革命分子进行复查。这些罪犯,罪行均很重大,在逮捕后,又毫无悔悟立功赎罪表现,根据政策,认为原判过宽,提出改判死刑。经审理后,这40名反革命分子均改判死刑,立即执行。6月,对判重刑的反动会道门案件进行审查,将只有罪名没有罪行或情节尚未查清的,以及还没有搞透的案件一概拉下,交有关单位把材料查确实以后再行审判。 1955年,上海市各级人民检察院普遍建立后,从10月开始审判监督工作逐步推开。10~12月,市、分检察院审查不服法院判决的申诉案件169件,对6件判决不当的案件向法院提出改判意见,26件案件建议法院重新审理。李宝贵原是里弄干部,因工作积极,遭受坏分子打击报复,被诬为破坏革命秩序。区人民法院一审和市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均未查清案情。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判处劳役改造10年。被告不服上诉,被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盛世娱乐
复查认为该案属错案,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查认为,李的行为并未构成犯罪,原判决错误,应予纠正。撤销一、二两审判决,宣告李无罪。 1956年,盛世娱乐
召开全市审判监督经验交流会,规定对错误判决、裁定抗议的程序和做法,及对审判活动监督的具体内容。审查依照上诉程序提出的抗议的案件一律由检察员审查后鉴注意见。抗议书应移送法院2份,其中一份由二审法院于开庭前送达被告。提出抗议的检察院应将抗议书副本移送上一级检察院审查,上一级检察院如不同意下级检察院的抗议,可以要求下级检察院撤回抗议,也可以撤销这一抗议。依照上诉程序提起抗议的案件,二审法院开庭时,由上一级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抗议并对二审法院实行监督。被告人不服法院判决的上诉案件,应由起诉检察院的上一检察院派员出席上诉庭,实行监督。群众申诉及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抗议案件的程序是,对法院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群众申诉到检察院,由判决法院的同级检察院先对判决进行审查,如认为判决确有错误,即提出意见连同卷宗材料移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处理。鉴于上级检察院审查下级检察院的抗议意见后,均另作抗议书,下级检察院的移送手续可用提请抗议书。上级检察院如同意下级检察院的抗议时,即依法向法院提起抗议。如不同意时,应鉴注意见连同卷宗材料退回下级检察院。申诉案件经审查法院判决材料后,认为原判正确,申诉应予驳回时,对申诉的答复可使用驳回申诉书。对法庭的审判活动监督是注意法庭组成人员是否合法;法庭有无向被告人交代各项权利;起诉书是否已在开庭前三天送达被告人;如案经上级法院撤销而再审,上级法院的判决有否送达被告人;审判人员有无诱供、逼供及侵犯被告人合法权利的其他违法行为。是年1~11月,对法院判决不当按照上诉程序提出抗议18件,法院审结13件,改判8件,维持原判5件。盛世娱乐
对不服法院判决的105件申诉案件审查后,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法院抗议14件,建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改判38件。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改判24件。对有陪审员参加审判的案件,裁定书上仅有审判员具名,无陪审员具名;上级法院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案件,未将上级法院的判决书发给被告人即开庭审理;在辩论结束后未让被告人作最后陈述即行评议等情况,经提出意见后,法院均予以改进。 1957年1~5月,按照上诉程序提出抗议13件,法院审结10件,变更判决6件,维持原判4件。对已发生法律效力而当事人(或其家属)提出申诉的案件,处理结束的152件中有53件判决不当,分别提出抗议或建议法院重新处理。下半年,检察机关受到批判,直至“文化大革命”中检察机关撤销,审判监督职能一直未很好行使。 1980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依法开展审判监督。对人民法院审判活动中有违法的以书面或口头形式提出纠正。审判监督的重点是对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依法提出抗诉。具体是判决在认定的主要犯罪事实方面有显著出入,从而影响正确运用法律;确定罪名有明显错误,从而引起适用法律不当;确应数罪并罚而未实行数罪并罚;显属有罪作无罪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等情况向法院提出抗诉。是年,对法院判决不当案件提出抗诉47件26人,其中按照上诉程序提出抗诉42件21人,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抗诉5件5人,提出抗诉的案件占法院判决总数的1.1%。上级检察院审查后撤回抗诉10件。37件经抗诉后,法院改判加重处罚25件,发回重审4件,共29件,占抗诉案件总数的79%。加重处罚的情况是:原判刑畸轻的有6件7人;定性定罪不当的8件27人;有罪作无罪判决的4件5人;犯数罪而未实行并罚的4件4人;不应缓刑而缓刑的3人,法院驳回抗诉维持原判的7件,有的驳回抗诉的理由不充分,其中2件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上一级法院提出抗诉。出席9次上诉案件的审判庭,对上诉案件的判决进行监督。 1981年10月,对抗诉案件进行检查,发现有少数案件抗诉不当,质量不高,主要是对分化瓦解,区别对待的政策策略重视不够,不加区别地一律要求从重惩办;不善于区分量刑上畸轻畸重和偏轻偏重的界限,把一些罪罚基本上相符的案件作为量刑不当提出抗诉;没有严格按照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办事,对主要事实和证据没有搞准确就提出抗诉。盛世娱乐
对区县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抗诉案件统一审查把关,明确只对确实需要依法纠正的案件提出抗诉。 1982年,对法院判决或裁定不当的案件提出抗诉采取上下结合,集体讨论,严格把关的方法,盛世娱乐
讨论下级检察院提请抗诉案件42件,决定提出抗诉7件,决定不抗诉、建议法院吸取教训35件。对事实有出入的抗诉案件重新进行调查,是年对抗诉案件重新进行调查的占抗诉案件63.6%。“严打”第一仗斗争中,盛世娱乐
组织专人,协同市高级人民法院对区、县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39人进行审核,发现10人不宜判处死刑,建议法院改判。经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再次讨论,除一人维持原判死刑决定外,其余改为死缓的3人,改为无期徒刑的3人,退回一审法院补充材料的1人,进一步研究的2人。这9人的情况是犯罪情节不属特别严重,不是非杀不可的4人;虽系流氓团伙,犯罪情节严重,但不是首犯,尚不需要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2人;定罪和量刑用适用法律方面需作进一步研究的2人;罪行证据尚不充分,宜查清后再作处理的1人。 1987年,盛世娱乐
加强对抗诉案件的业务指导工作,先后对盛世娱乐
分院和各区县人民检察院1986年的抗诉案件进行复查,总结经验教训。选编了13个典型案例。作了评析,汇编成册,下发各单位。要求切实重视抗诉工作提高抗诉质量。各区县人民检察院普遍加强对法院判决的审查工作。基本上健全了起诉书、判决书、裁定书在认定事实、证据和定罪量刑的对照制度,有错误的,都及时提出意见或依法起抗诉。既抗判决畸轻也抗判决畸重。 1989年底,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二审监督工作座谈会,要求认真开展二审监督工作,并把对死刑案件的监督作为二审审判监督的重点。盛世娱乐
认真贯彻最高人民检察院意见,在案件的事实和证据、诉讼程序、适用法律、定罪量刑等问题上全面进行二审审判监督。 1993年,盛世娱乐
专门召开全市抗诉工作研讨会,各级刑检部门的抗诉意识明显增强,转变了以单纯强调抗准率及以法院改判率束缚的观念,强化依法独立行使审判监督职权的观念。同时,抗诉的领域不断拓宽,从过去只抗定罪量刑、适用法律、扩展到抗事实认定,抗自首认定、抗定性、抗程序、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九条和缓刑制度的适用等,抗诉的质量明显提高。全年对法院判决、裁定不当依法提出抗诉21件,经上级检察机关支持抗诉13件,法院采纳改判8件,发回重审4件。市、分院两级二审监督部门重视全面出席二审法庭,全年共出庭二审法庭135件。对法院书面审理的案件,通过审阅“三书”(起诉书、判决书、裁定书)加强审判监督。在二审监督中发现纠正一审判决认定事实、证据及适用法律不当的比上年增多,共提出改判意见48件,二审法院采纳32件。 1994年,加强对死刑案件审判监督,参与审理128件190人,提出改判意见11件11人,其中死刑改死缓刑8件8人,死刑改无期2件2人,死缓刑改无期1件1人。重点抓了对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九条的调查和监督工作,及时将调研情况与法院通气。依法对5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九条不当案件提出抗诉。 1995年,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进行排队分析,重点是一些影响大、争议较大的案件。认为终审裁判确有不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6件。 1980~1995年上海市检察机关刑事案件抗诉统计表 年份 | 提出抗诉 | 撤回 | 审判结果 | 合计 | 改判 | 维持原判 | 发回重审 | 件 | 件 | 件 | 件 | 人 | 件 | 件 | 1980 | 46 | 10 | 36 | 25 | 46 | 7 | 4 | 1981 | 55 | 9 | 31 | 19 | 32 | 11 | 1 | 1982 | 22 | 6 | 25 | 17 | 22 | 7 | 1 | 1983 | 28 | 4 | 23 | 19 | 21 | 4 |
| 1984 | 79 | 26 | 53 | 41 | 51 | 10 | 2 | 1985 | 27 | 13 | 21 | 14 | 20 | 5 | 2 | 1986 | 43 | 22 | 21 | 14 | 14 | 5 | 2 | 1987 | 19 | 5 | 14 | 8 | 8 | 6 |
| 1988 | 25 | 13 | 12 | 5 | 5 | 6 | 1 | 1989 | 17 | 8 | 9 | 7 | 7 | 1 | 1 | 1990 | 35 | 14 | 21 | 16 | 19 | 3 | 2 | 1991 | 22 | 4 | 18 | 14 | 21 | 4 |
| 1992 | 21 | 11 | 10 | 7 | 9 | 2 | 1 | 1993 | 22 | 9 | 13 | 8 | 8 | 2 | 3 | 1994 | 21 | 5 | 16 | 4 | 4 | 7 | 5 | 1995 | 35 | 10 | 25 | 10 | 11 | 14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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