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隐形摄像装置进行偷窥偷拍的行为在多国都有发生,不法分子使用针孔摄像头等专用器材不限时间、不限距离地肆意窃取他人的隐私。偷拍的图片和视频又通过虚拟网络销售传播,让人对隐私外泄产生极大的恐惧,严重影响民众的安全感,用司法封印罪恶的“第三只眼”已刻不容缓。
本刊编辑部
偷拍下的恶土
文/黄磊
当原本就蠢蠢欲动的偷窥欲遇上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微型化的发展,当猥琐的“猎艳”心理寻找到了虚拟网络购买观看的“避风港”,当偷拍的图片视频能够通过黑色利益链变成真金白银……种种罪恶在偷拍的针孔摄像头中展露无遗。
近来,有关偷拍的新闻事件屡有发生,先是深圳某专卖店试衣间内发现“纽扣”大小的摄像头,后是河南某酒店内被发现插座中有针孔摄像头,还有初三女孩在家洗澡发现被人偷拍,偷拍时间跨度可能长达两三年,甚至还有男同胞都不幸“中枪”……频发的新闻事件难免让人对隐私外泄产生恐惧,严重影响民众的安全感。
与侵犯商业秘密、知识产权的偷拍所侵犯客体不同,相关热点新闻曝光的偷拍,是对他人隐私行为、隐私部位进行摄录,从而满足个人的偷窥心理,这种行为既对他人的隐私权造成伤害,也对社会秩序造成了冲击,并且容易与其他犯罪衔接起来,因此具有相当大的社会危害性。然而,就单独的偷拍行为,在没有前置性犯罪如绑架、强奸或后置性犯罪如传播淫秽物品、敲诈勒索等情况下,一般较难进行刑事追责,大多数只是追究行政责任。
从作案手法上,既有针对特定对象进行持续性的偷拍,也有在公交站台、地铁站等流动场所寻找“猎物”,尔后进行跟踪拍摄;还有就是针对不特定对象,通过在公共卫生间、公共浴室、试衣间,或在宾馆内的隐秘场所安装设备进行偷拍。从作案时间上,偷拍原本具有一定的季节性,一般来说,在女性着衣较少的夏季,偷拍事件较多,但随着宾馆、民宿、试衣间等偷拍事件的增多,这种周期性正在被打破,越来越多不特定对象成为受害者。
随着科技的发展,镜头的微型化、超清化、长待机甚至能够通过APP实时上网传播使偷拍门槛越来越低,反偷拍却越来越需要专业知识,偷拍器材在各种以假乱真的伪装之下,要发现更是难上加难。也正因为此,曝光的偷拍新闻很可能只是冰山一角,更多受害者或未能发现,或发现了但没有曝光、未见诸报端。
由于涉及刑案的较少,偷拍案件的具体数据难以统计,但一些个案所暴露出来的信息足以令人震惊。2019年3月7日,由公安部新闻发布会获悉,山东省济宁市公安局打掉一个专门在少数宾馆客房非法安装摄像头偷拍宾馆房客,并在网上出售观看账号的黑色产业链,偷拍的酒店客房视频就达10万余条,数量之多令人毛骨悚然。
从另一个角度也可以略窥一斑。在系列新闻曝光之前,针孔摄像头在网上可以轻松买到,并且可以以路由器、插座、充电宝、剃须刀、纸巾盒等各种常见物品进行改装,甚至还可以提供“定制服务”。当前一些网购平台已经对“偷拍”“针孔摄像头”等词汇进行了屏蔽,但如果用“摄像”“小型”“家用”等词汇还是可以搜索到类似产品,上海某家居专营店的一款“小型无线摄像头”显示近期有1.3万人付款,是用于防盗还是偷拍,这就难以确定了。
类似的违法行为并不只是在中国存在,在日本,各种类型的偷拍行为已经演化成为一大社会问题。根据韩国女性律师协会(KWLA)2018年的一项研究,“隐蔽摄像头”犯罪的数量从2010年1100起增加到2017年的6500起,增速飞快。这期间,共有16201人因违法偷拍被捕,98%被捕者为男性。2018年韩国爆发了两场数万名女性参加的示威游行,以“我的生活不是你的色情片”为口号,抗议偷拍,用此举敦促韩国政府制定法律,阻止偷窥者使用相机偷拍女性。
偷拍的恶果可想而知。对被偷拍者来说,偷拍行为侵犯了其肖像权和隐私权,更为严重的是,一些偷拍者将这些受害人的视频更改名称并发布到色情网站上,造成更加恶劣的影响。有新闻曾报道某女生因同男友入住酒店,之后遭偷拍的视频被传至色情网站,最后导致她患上严重的抑郁症,短短10个月内自杀3次。跳出个案站在社会治理的角度来看,各种伪装的针孔摄像头防不胜防,让人容易产生偷拍无处不在的恐惧,焦虑感不断增加使越来越多的民众丧失应有的安全感。
针对类似的违法行为,惩治的严厉程度却大相径庭。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对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英国2019年4月所通过的“窥淫癖法”,将偷拍裙底定为性犯罪,拍摄者将面临最高2年监禁。法国也将通过相关法律,将偷拍界定为轻罪,最高可以判处2年徒刑,并处以3万欧元罚款。此外,加拿大、比利时以及美国某些州都将裙底偷拍行为列入犯罪之列。
由此可见,当前我国对偷拍打击力度相对较小,这导致犯罪成本较低。在这种打击力度不足的情况下,犯罪工具却在不断进步,犯罪手法也层出不穷,再加之黑色利益链条的驱动,偷拍正成为一个值得关注的社会问题。如何加强防范、如何加大打击、如何铲除犯罪滋生的恶土,这显然值得人们深思。
黑洞:背后之眼
文/本刊记者 杨皓
谁都知道,在如今的时代,想要保护好自己的隐私是越来越难了。更何况我们某个著名的互联网企业家早在一年半以前,就对外公然宣称:中国人更加开放,对隐私问题没有那么敏感,很多情况下他们愿意用隐私交换便利性,那我们就可以用数据做一些事情。关于此番言论,不管你信不信,反正我信了。
在此就不再妄议巨大的互联网企业了,再怎么说也是成功典型,多说不免显得尾大不掉。回归到普通人的日常生活,即便大型企业与机构早已帮我们定性为“没那么看重个人隐私”,但事实上,很多人还是对自己的隐私展现了充分的担忧。谁都不爱自己被暗中观察,网民们因为厌恶此类行为,甚至发明了一个词:“视奸”,专指在网络上暗中观察别人,带有强烈的贬义色彩。假使网络上的暗中观察属实难防,那么现实生活里的偷拍行为,可能也好不到哪里去。要知道,网络上诸如“如何避免自己被偷拍”“如何确定酒店里没有摄像头”之类的问题,可谓相当多见。
抓人
2019年春天某个工作日的夜晚,记者正在租住的屋子内看书,向来安静的楼道突然一阵嘈杂,仔细分辨,似乎是两名男子发生了争吵。记者向来对热闹无太大兴趣,短暂的分神后便再次投入自己的精神世界中,试图继续看书。奇怪的是,门外嘈杂的声响并未消退,反倒是随着时间的流逝越来越强烈。在强忍好奇将近一刻钟后,记者决定打开房门,一探究竟。
“你不要给我狡辩,有什么去和警察说。”打开房门,直冲入耳的是一位中年男子颇为铿锵的话语。只见该中年男子一手抓着一个看上去二十来岁的瘦弱年轻人,一手正在捣鼓自己的手机,企图与警察取得联系。原来早在记者开门之前,楼道里其他几家住户早已打开房门,站立门外关注事态。
据这位中年男子介绍,他是住在对面楼的住户。他有个习惯,夜晚在楼道里抽烟玩手机,从对面楼道正好能够看到记者所居住的楼道,一清二楚。“我一边抽烟一边关注他很久了。”中年男子说道,“一开始,我以为他是想盗窃,直到后来,他在一户人家窗口掏出包里的设备并正对着窗口,我才知道这家伙原来是偷拍的。”
被抓的瘦弱男子一再表示,自己并非偷拍,中年男子污蔑了他。终于,十几分钟后,警察来到了现场,在简单的交流后,年轻男子听从警察的建议,把包里的便捷性摄像机拿了出来,即便这样,男子依然坚称摄像机是自己的工作设备,至于为何要在并非自己住所所在的楼道里上上下下,原因是自己在爬楼梯“锻炼身体”。
随后,警察把该男子带走调查,留下楼道里的住户们面面相觑。疑似刚才被偷拍的住户,是两位二十来岁的女生,在相关人员离开后久久不愿回到屋子内。记者交流得知,根据该男子出现的时间,其中一位女生恰好是在洗澡,由于浴室的窗户位置相对较高(两米左右),遮蔽性不是特别强的问题她们也一直没有重视。疑似被偷拍的女生显然有些受惊过度,口中一直重复着几个问题:人是被带走了,那摄像机里的东西会不会被删掉啊?他是第几次来偷拍了?如果流传出去怎么办?
抓谁
如果说记者算是见证了一场疑似偷拍的抓人现场,那么还有太多没被抓到的偷拍者,正兀自沉浸于偷窥这缺乏尊重的快乐之中。
青凤(化名)是一位被偷窥深深伤害过的女子,2019年上半年,她在网络上发现了一段自己的洗澡视频。
“我是一个外企的员工,由于工作的原因,平时出差的机会比较多。所以我至今不知道,这段视频到底是在哪一个宾馆被拍下来的。”青凤表示,“最早这段视频是一个朋友发给我的,你也知道,很多男生都有浏览某些网站的习惯。当天他突然在微信里给我发来一个网页链接,我点开一看是那种网站,就很反感。然后我就质问他,为什么发这种东西,是不是发错人了。后来他让我仔细看看那个视频,我才发现原来视频里的主人公是我自己。”
在得知自己的视频已经在网站上存在超过几个月了,并且浏览量已达数千次之后,青凤的情绪波动极大。“我真的很难接受,在那一段时间,只要出门我就得戴口罩,总觉得自己在别人面前是一个毫无掩饰的个体。其实我也知道自己根本没做错什么,更谈不上应该有什么羞耻之心,但我就是感觉很羞耻,感觉自己像犯了很大的错误。那段时间自己意志很消沉,很不愿意接近陌生人,晚上还会躲在被子里一个人哭。”青凤告诉记者。
面对此般遭遇,青凤的情绪低潮维持了长达一个月的时间。“后来家人和朋友都发现了我情绪上的问题,一开始同事以为我是不是感情上遇到了什么挫折,但是我没有勇气和他们说自己的遭遇。”
大概在发现视频三十多天之后,青凤把事情的原委告诉了自己最好的朋友。青凤的朋友看过视频确认是青凤本人后,想方设法联系到该网站,最终说服该网站下架了该视频,青凤也终于渐渐走了出来。青凤表示:“我从没想到自己还会有这样的遭遇,现在我还是需要经常出差,每次住酒店都会非常小心,我也在网络上学了很多防范手段,比如用毛巾把插座孔堵上等等。”
与青凤的后知后觉不同,于露(化名)当场识破了一场偷拍,维护了自己的权益。三个多月前,夜班回家的于露像往常一样,乘坐着如约而至的网约车,享受忙碌过后的清闲时光。
“我习惯在二十多分钟的车程中听会音乐,闭上眼睛放松一会,几乎每天都是这样。”但这一天不同,网约车司机似乎格外热情,“从上车司机就找我东拉西扯,而且很多话题我都不知道该怎么接。有几次我不怎么搭理他,他就一个人在那边说,我实在尴尬就只能敷衍敷衍。可是后来我发现,几乎每到一个十字路口,他就会把手机从手机架上取下来看,然后还会傻笑,一旦开车,就把手机放回架子上。我也会开车,按照我的习惯来讲,如果经常会用到手机,就不会专门再放到架子上,而且他也没有开着导航,那个手机又是正对着后排。当时其实有点怕的,毕竟女生坐网约车遇到危险的新闻也不在少数。”
正当于露疑心渐起之时,网约车司机的一个举动让于露看出了端倪。“他那个手机架在车上不算稳当,如果路有颠簸,手机就会歪斜过来,其实也没影响,因为手机还是能够安全放置于手机架上。但是这个司机,只要看到手机一斜,很快就会把它摆正,我总感觉他是故意在调整角度。”于露表示,“当时就越来越觉得他可能是在用手机拍我,反正那会儿各种想法都有,其实心里很怕。后来他又调整他的手机,我就鼓起勇气突然质问他,‘你是不是在偷拍我?’他可能是自己心虚,很久没说话。后来我说我要下车,向网约车平台投诉,他才恳求我原谅他,并且告诉我他那会是在直播,直播和网约车乘客聊天,之所以会一直找话题聊天,就是为了附和观众的要求。后来我看他也没有更大的恶意,也就没有下车投诉。”
伴随着手机、微型摄像机的普及,偷拍再也不是原本可以用行为标准定义的概念。如果说,从前的偷拍主体定义在拍摄者偷拍的主动行为,那么,如今的偷拍,也许需要从被拍摄者对拍摄行为的许可性去讨论。每个人都有按下快门记录眼前世界的权利,但是记录下来的画面中存在的他人是否愿意出现也成了是否构成偷拍必须考虑的因素。
相比于记者亲眼见到的偷拍者,青凤所遇到的偷拍者是谁,至今仍不能得知;于露究竟是否算被偷拍,模棱两可,毕竟司机直播的是自己车内的景象。偷拍行为,正以一种难抓到人,能不能抓人的姿态重新进入日常生活的范畴。
黑洞
宇宙黑洞即无穷,人间黑洞乃摄像头。科技带来了便捷与创新,也不可避免地带来了某种暗黑意味的反噬。我们想要装下更多美好的愿望,同样也可能装下更多人性的阴暗。
“偷拍”二字,与性、窥私欲、信息贩卖等概念放在一起讨论甚多,记者在此也不再赘述。印象很深的一句话:万恶淫为首,论迹不论心,论心世上无完人。也许太多时候,我们都是说得太多,做得太少,甚至于说得太假,做得太坏。
此种道理,绝非什么“窥私欲”能简单概括的,而是关于秩序、规则、人类品性的永恒讨论,是有关正直、君子、义气等这类浪漫却不实用概念的亟待追索。
用司法封印罪恶的“第三只眼”
文/汤华
“罚当其罪,为恶者戒惧”,这与罪刑责相适应原则可以说不谋而合,而“法制无常,近民为要;古今异势,便俗为宜”,则阐述了法律制度需与时俱进的道理。时势变更,当一种违法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不断加大的时候,相应的惩戒力度也应当加大,对应的预防措施也应该增强,如此才能更好地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共权益。
治安处罚震慑不足
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前身,《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并没有对偷拍、偷摄行为的具体处罚细则。这需要结合时代背景来看。一方面,1997年前《刑法》对“流氓罪”的重点打击产生了较强的震慑作用,这种影响延续到了1997年“流氓罪”取消之后的一段时间;另一方面,当时的拍照、摄像工具较少且较为笨重,隐蔽性不强,容易被发现,加之对偷拍者技术要求较高,相应的违法犯罪行为较少;其三则是互联网尚未完全普及,偷拍后扩散面不广,对被偷拍者危害相对较小。加之可以适用兜底条款处置,故处罚条例中并没有相应细则。
对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处以行政拘留或罚款,以明文方式写进了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第四十二条第六款。该法虽然在2012年进行了修正,但涉及偷拍方面的条款并未修改,即一般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相比惩戒的原地踏步,偷拍违法行为无论是在手法的隐蔽性、便捷性上,还是发生的频率和数量上,都发生了较大的变化。与此同时,其社会危害性也日渐增加,一方面是所偷拍的图片、视频在非法网站上迅猛传播,造成的伤害呈放大效应。另一方面,在防不胜防的焦虑下,公众会产生本能的恐惧,也就是说危害结果正日益跳出个案,影响到群体的安全感。
以优衣库偷拍案为例。由于未发现偷拍视频外泄,嫌疑人邓某某最终被处以行政拘留10日处罚,这还是以抓获犯罪嫌疑人为前提,若无法查找到嫌疑人,相关责任还难以理清,被偷拍者的权益维护自然要大打折扣。以广西自治区南宁市发生的两起酒店偷拍案为例,一个是酒店只愿意补偿10张代金券,另一家则是只同意免除144元房费。由此可见违法犯罪成本不可谓不低,权益维护不可谓不难。
偷拍理应入罪
值得肯定的是,近年来我国对群体的隐私权保护正日益重视,一个很强烈的信号就是先后以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形式将侵犯公民信息列入刑事打击的范围。虽然从一定程度上来说,个人的肖像权、隐私权也属于个人信息范畴,但偷拍对个体隐私权的伤害无疑大大超过对数据信息的侵犯。举轻以明重,若个人数据信息被侵犯足以入刑,那偷拍无疑也应当纳入刑法惩治的视野。
依据“两高”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除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之外,还有多个立案标准,包括“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以及“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两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和造成严重后果的几种情形等等。
结合偷拍的危害性而言,个人隐私照片的重要性并不会亚于通信内容、征信信息。在流动场所对特定对象的跟踪和偷拍,往往累计获取的照片数量都在50张以上,更何况在公共卫生间、公共浴室、试衣间等公共场所或宾馆针对不特定对象的摄录。同样,在行政处罚偏轻的情况下,违法者不一定会因惩戒就收手,也可能“多进宫”,对这种对象再多次行政处罚恐怕也无法有效遏制。
从另一个角度看,偷拍视频、照片与当前《刑法》中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传播淫秽物品罪等罪名存在部分交叉,但彼此间并非包容关系,这就存在一定的灰色地带。从客体方面看,所偷拍的视频及照片未必能够被认定为淫秽物品,很多偷拍更多是对公民个人隐私的侵犯,但未必达到“具体描绘性行为”及“露骨宣扬色情”的认定标准;从主观故意上,有一些偷拍者是为了满足个人畸形心理,未必是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
同样,一些地方用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对偷拍进行追责,该罪的构成要件也较为特殊,一则是要造成严重的后果,二则是部分适用于考试作弊中,三则是使用的器械、针对的客体也较为特别,对于普通的偷拍偷录并不太适用。总之,构成要件的欠缺都将导致难以进行有效刑事追责。
从罪刑责相适应原则的角度来说,对偷拍行为应当予以刑事追责。从犯罪构成要件的角度而言,一方面要立足于危害性角度,对“偷拍”进行违法性界定,即是在未经允许下,对涉及个人隐私部位、隐私行为的偷窥、偷拍及偷录行为;另一方面,从立案标准上,不妨借鉴“两高”个人信息刑事案件相关解释予以追责。
配套打击不可缺位
作为偷拍行为的重要载体和工具,窃听窃照器材的管制显得尤为重要。2019年7月19日,央视财经频道报道了深圳市华强北电子市场有商户非法销售用于偷拍的针孔摄像器材,针对所曝光的情况,相关部门高度重视并迅速应对,7月20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了精准打击。虽然应对迅速,但同时暴露出执法主动性不强,常态化监督不力的问题。在网络销售平台更是如此,一些大型的网购平台当前已对“偷拍”“针孔摄像头”等敏感词汇进行了屏蔽,但倘若用“摄像”“小型”“家用”等词汇还是可以搜索到类似产品,这就不排除一些不法商贩为了牟利而选择铤而走险,更不排除一些商贩睁只眼闭只眼放任客户购买后用于偷拍。换而言之,并没有真正从源头上卡住流向市场的窃听窃照器材。
不仅如此。如新闻中所报道,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销售此类产品是以“三无”产品进行处置,这种处置方式只是对产品品质的追责,忽略了这种产品对公民隐私权的侵犯。但实际上,2014年12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审议通过了《禁止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和伪基站设备的规定》,从行政处罚上无疑是可以进行援引并适用的,否则难免执法偏软。
从刑事犯罪角度而言,由于《禁止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和伪基站设备的规定》只是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所通过的,该规定虽经公安部同意,但效力层级比较低。从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构成要件来看,一方面“专用间谍器材”和“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如何区分,当前法律并没有明确的界定;另一方面何种器材能被鉴定为“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具体应当参照何种认定标准,司法实践中还是比较模糊,需要相关立法或更细致的司法解释进行有效衔接。
如此可见,论民事责任,需由被偷拍者负举证责任,技术短板又往往让被偷拍者难以维权;论行政责任,相关惩治力度不能满足当前治理需要;论刑事责任,相关罪名难以囊括当前偷拍违法犯罪行为,立案标准、鉴定标准模糊,构成要件难以达到,等等,都让偷拍行为难以得到有效惩治。
要用司法封印罪恶的“第三只眼”,一方面无论是民众发现还是行政机关发现的偷拍行为,都要进一步支持被偷拍者主张民事赔偿,公共浴室、试衣间、酒店等场所要承担起连带赔偿责任,提高偷拍者违法的经济成本;另一方面要完善立法,通过修订《刑法》的方式,将偷拍他人隐私行为列为打击对象,完善相关鉴定标准,强化窃听窃照专用器材上游打击力度;其三是要加大治安处罚力度,强化行政处罚和刑事追责、民事赔偿的衔接,从而加大偷拍违法犯罪的成本,形成震慑效应,更好地保护好公民的隐私。
偷拍偷窥,各国法律如何处罚
文/高荣伟
在公众场所,一些人利用隐形摄像装置对女性私隐部位偷窥偷拍,肆无忌惮地进行犯罪活动。偷窥偷拍的行为在多个国家都有发生。那么,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的隐私,在各国将面临怎样的法律后果呢?
英国:偷拍裙底,最高面临2年监禁
近些年来,在英国偷拍、偷窥案件频发。那么,对于此类行为,英国法律怎样定性?
2019年1月16日,英国议会通过一项法案——“窥淫癖法”(Voyeurism Act)。根据这个法案,此类行为被定性为“会对受害者造成伤害的恶劣干涉隐私行为”。如果触犯该法,犯罪嫌疑人将面临牢狱之灾。
据《泰晤士报》报道,该法案起源于一位名叫吉娜·马丁的27岁女子。2017年夏天,她和朋友们一同参加了在伦敦海德公园举行的音乐节,就是在那次音乐节上,她受到了“侵犯”——遭人偷拍“裙底风光”。随后,她的“照片”被分享。
愤怒的吉娜没有选择沉默。虽然她在第一时间报案,但由于当时英国法律在该领域存在空白,作案人因此而被免于起诉。警方告诉她,他们对此无能为力,他们唯一能做的就是找到这些猥琐男,强行删除这些男人手机里的照片。“偷窥、偷拍女性的裙底,没什么大不了的,算不上是‘性侵犯’。”“亲爱的,已经没事儿了,过了今天就当什么事情都没发生过。”警方这样安慰她。但吉娜不肯善罢甘休。回到家里,她在Facebook上迅速写下了这件事。不出所料,她的帖子在网上疯传,并有许多女性也分享了自己类似的经历。吉娜做的第二件事是在网上发起请愿活动,要求警察重新审核案件。
这一事件在英国引起巨大波澜。英国报业协会获得的数据显示,此后不久,仅在英格兰和威尔士,被报道出来的裙底偷拍事件就有近百起。2018年,吉娜撰写的相关材料被提交英国议会,最终促成了相关法案的形成。2019年4月12日,英国威尔士和英格兰将偷拍裙底视为性犯罪行为正式生效。
当地媒体报道,根据新的法律规定,如果有人为了“性满足”或造成“羞辱、痛苦或惊慌”,而未经同意在一个人的衣服下面拍照,无论是否有内衣覆盖,按照该法,在最严重的情况下一旦被登记为性侵犯者,最高面临2年监禁。
韩国:成立“针孔摄像头检查组”
在韩国,遭遇偷拍的女孩已经多到无法估算。据RPO(韩国一个对抗偷拍的民间组织)的调查显示,超过半数的韩国女性有过被偷拍经历。
2019年初,媒体报道了一则“韩国30家酒店被安装偷拍设备,并网上直播”的消息,引发热烈讨论。据报道,这是一个在韩国多家旅店安装微型摄像机非法拍摄并牟利的犯罪团伙。韩国警察厅表示,该团伙在机顶盒、插座孔、吹风机架等容易被忽视的地方安装微型摄像机,在韩国10个城市30个旅店的42个客房进行非法拍摄。
为了打击偷拍行为,日前,首尔政警民三方联合成立“针孔摄像头检查组”,地毯式检查了相关空间,查处大量隐蔽摄像头并公开展示。据报道,“每周三次,从上午10点到下午5点,都会有身着深蓝色背心的女性手拿着探测器检查首尔周围的公共卫生间”。
《首尔日报》报道,这是韩国第一个偷拍检查小组。该团队由39名经过培训的女性和男性组成,“他们定期检查容易发生非法拍摄的地方,如公共卫生间、地铁站和更衣室”。韩国网络性暴力应对中心主任表示:“受害者通常无法控制偷拍视频,与此同时,海外色情网站经常拒绝与韩国执法部门合作。此外,网络空间的匿名性使惩罚极为困难。”在这样的背景下,“针孔摄像头检查组”应运而生。
在惩治偷拍方面,早在2017年12月,韩国就颁布了《性暴力犯罪处罚等特例法》,禁止在公共浴室、卫生间、更衣室等涉及个人隐私的场所安装摄像头或类似装置,包括监控摄像头、网络摄像头、智能手机、可穿戴设备等所有类似装置,否则将被处以最高5000万韩元(约合人民币30.6万元)罚款。但该法律收效甚微。
日本:相关法律较多,但不严谨
日语中,偷拍女性隐私部位被称为“盗摄”。在日本,偷拍事件屡发,很多偷拍者利用了隐蔽的卫生间。
这些偷拍男心理异常变态,他们喜欢偷拍的不只是女性隐私,还包括女性隐私动态场景。更有一些变态男,他们以偷拍外国女人上厕所时的隐私动态场景为能事。《每日新闻》报道,在日本一些网站,很容易看到某人吹嘘拥有近2000个外国女人大小解时的录像录音。据了解,这些地方由于空间狭窄,不少厕所是男女共用,这为一些变态男提供了偷拍可能。
日本相关法律较多,但并不严谨。目前,日本打击偷拍法律主要有两部,一部为各县《迷惑防止条例》,另一部为《日本轻犯罪法》。《迷惑防止条例》规定:“任何人,对于他人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内,不能有让人明显地感到羞耻,或者给人造成不安的鄙猥行为。”“在公共场所偷看偷拍他人隐私,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100万日元以下罚金”。
目前,该条例已经扩展至日本47个都府道县,而各府道县的具体规定略有不同。以大阪府为例,如盗摄行为被抓获,要面临着6个月以下的有期徒刑和50万日元(约合人民币3万元)以下的罚金;如果被认定为惯犯,处罚标准则升至100万日元罚金与一年刑期。
相关专家指出,《迷惑防止条例》没能从根本上解决日本泛滥的偷拍问题,因为在日本,更衣室、厕所在概念上不属于公共场所,而是属于私密场所。所以,在更衣室、厕所等处发生的偷拍行为,只能参考适用《日本轻犯罪法》。据《东京时报》报道:2015年6月,日本兵库警方抓获一46岁男子,由于该人是在厕所里偷拍,根据《日本轻犯罪法》,“无正当理由在他人住所、浴场、厕所等地偷拍处拘役或罚款”,最后兵库警方对该人处1万日元行政罚款了事。
现在这种尴尬局面已经有所改进。目前,日本已有31个县对《迷惑防止条例》进行修订,将厕所偷拍列入刑事犯罪予以打击。
新加坡:坐牢、罚款或者鞭刑
以安全著称的新加坡,同样出现了各类针孔摄像头。针孔摄像头等隐形设备的泛滥,导致偷拍、录像事件频发。2018年8月底,26岁的唐家明在法庭上承认,利用针孔摄像头在荷兰村星巴克女厕内偷拍女生如厕视频。近些年,随着数码设备和互联网的普及,新加坡有关利用针孔摄像头偷拍的事件,远远不止一起。
据《联合早报》报道,根据新加坡《刑事法典》第509节条文,通过言语、手势或展示任何物件等方式侮辱女性尊严者,可被判坐牢最长1年或罚款,或两者兼施。非礼案的刑罚为坐牢最长2年或罚款或鞭刑,或当中任何两者兼施。
美国:处1年以下监禁或10万美元以下罚款
根据美国相关法律,偷拍犯罪者依据情节,可以处1年以下的监禁或10万美元以下的罚款,这是所有国家中,对偷拍犯罪行为处罚较重的。不过,美国各州相关法律有所不同。据报道,马萨诸塞州交通运输警察逮捕了一男子,因多次接报称他用手机在波士顿地铁上偷拍女乘客的裙底风光。然而,马萨诸塞州最高院判定其并未违反州法律,因为“女子并非全裸或半裸”。法院称,已有的防止偷窥狂的法律是保护人们在更衣室或浴室全裸或半裸时不被偷拍。但是根据法律条文,并不能保护穿着衣服的人们在公众场合不被偷拍。法院在判决书中写道:“公共交通工具上穿着连衣裙、短裙或类似装束的女性乘客并不属于‘半裸’。”法院还认为,马萨诸塞州的法律“并不适用于拍摄(或者录像或者电子方式监控)衣着完整的人,以及在本案中,并不延伸至被告被控的试图在公共交通工具上进行的裙底偷拍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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