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一度,又值高校毕业季,也是学术论文的盛产期。近年来,“学术不端”的问题高频出现,比如论文抄袭、参考文献作假、篡改研究数据、科研成果被盗等,严重影响相关高校与学者、科研工作者声誉。高校毕业季,也成为“学术不端”反思季。
学术不端,对学术界具有不可逆的重要影响。第一,它带来学术资源的浪费,导致同行浪费时间验证造假的结论,且最后无法得到验证。第二,它带来“逆向淘汰”,造假的结果可能在核心期刊上获得影响力,进而在学术领域掌握发言权与科研经费。第三,它会误导下一代。如果学生发现老师造假,且依然在学术界风生水起,将对其价值观的输入产生恶劣的影响。
针对日益严重的学术不端现状,我们应如何对症下药?为此,本期策划邀请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从学术领域、法律领域开展头脑风暴,为改善学术氛围贡献锦囊。
本刊编辑部
误闯学术禁区的代价
文/赵永建
近年来,学术不端、学术造假的新闻屡见报端,有的甚至引发诉讼,对簿公堂,由此引发的学术道德问题也成为人们热议的话题。本文选取近年发生的典型案例,解读哪些行为属于学术不端,学术不端行为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如何揭发和处罚学术不端行为等问题。
案例 毕业论文涉嫌抄袭
代价 取消硕士学位
李鑫原系北京电影学院(以下简称“北影”)文学系2012级在职艺术硕士研究生。2015年5月27日,李鑫以《论电影剧作中的心理学应用与实践》为题参加毕业论文答辩。当天,北影文学系答辩委员会作出答辩委员会决议书,表决结果为五票赞成建议不授予李鑫硕士专业学位,零票反对。该决议书中“答辩委员会评语”处载明:鉴于李鑫的论文在体例上不具备论文规范,无论点论据,仅以图书摘抄形式充斥全文,且抄袭内容超过70%,严重违反学生最基本学术规范要求,影响极其恶劣,特决定停止其答辩资格,终止培养。
2017年3月16日,北影研究生院向李鑫作出关于取消李鑫学位申请资格的通知,告知李鑫:“根据北影文学系答辩委员会意见,经北影学术委员会学术道德与学术仲裁专门委员会认定,你于2015年5月所提交的硕士学位论文《论电影剧作中的心理学应用与实践》存在严重抄袭行为,违反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要求,经北影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决定拟取消你的学位申请资格。”李鑫收到该通知后,未在30日内提出异议。2017年6月26日,北影召开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会议,认定李鑫的学位申请材料存在严重抄袭、剽窃行为。次日,北影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决议,决定取消李鑫学位申请资格。李鑫对该决定不服,向北京市海淀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市海淀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学位条例第八条及《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北影作为学位授予单位,依法具有取消学位申请资格的行政职权,且履行了法定程序。北影根据其调查认定情况,决定取消李鑫学位申请资格,符合上述规定,并无不当。遂于2018年4月26日作出驳回李鑫诉讼请求的一审判决。李鑫不服该判决,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撤销被上诉人于2017年6月27日作出的取消其硕士学位申请资格的决定。北京一中院经审理,于2018年8月27日作出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的二审判决。
点 评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学位申请人员的学位论文出现购买、由他人代写、剽窃或者伪造数据等作假情形的,学位授予单位可以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已经获得学位的,学位授予单位可以依法撤销其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按照上述规定,北影在履行相关程序性手续后,重新作出取消李鑫学位申请资格的决定,弥补了此前作出决定的程序瑕疵,故而得到了法院的支持。需要指出的是,按照相关规定,撤销学位的处理决定作出之日起至少3年内,各学位授予单位不得再接受相关人员的学位申请。李鑫的行为不仅使自己未能即时获得学位证书,还使得再次申请该学位的资格条件推迟了三年,真可谓得不偿失。
案例 以职称考核为目的使用他人舞蹈作品
代价 被判侵权,道歉赔钱一个不能少
音乐舞蹈作品《碇步桥水清悠悠》(以下简称“原作品”)系独创性作品,共同作者及共同著作权人分别为舞蹈编导李某、音乐作曲杨某,该作品曾在第一届长三角专业舞蹈展演优秀作品展中获奖。
吕某为淮阴师范学院舞蹈系副教授,由于个人正在进行正教授职称考核,需要在其就职高校淮阴师范学院进行个人原创作品汇报演出。原告提供的截图显示,2018年12月22日演出舞台上方横幅:“音乐学院吕某原创舞蹈作品汇报专场演出”,演出了群舞《桥中幽,雨中绵》,李某、杨某认为该作品与《碇步桥水清悠悠》高度一致。
2019年5月27日,杨某、李某以淮阴师范学院、吕某为被告,向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法院判令两被告需赔偿侵权经济损失5万元,承担原告所支出的维权合理费用人民币3万元,并就侵权行为公开赔礼道歉。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吕某在汇报演出中,其作品与原告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构成抄袭,且未指明原告作为作者姓名、作品名称,故认定其行为系将他人作品作为自己原创作品进行一定范围内的公开演出,构成侵权,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019年11月25日,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吕某赔偿原告李某、杨某经济损失4万元,赔偿李某、杨某维权费用2万元,并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在《淮海晚报》上向李某、杨某赔礼道歉,并驳回原告李某、杨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点 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在一定场合与条件下,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同意,不向其支付报酬而使用相关作品,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相关权利人的权益。
案例 科研人员学术不端
代价 解聘,责令退还安家费等福利
2009年5月11日,福建工程学院(甲方,以下简称“工程学院”)聘用易军(乙方)在经济管理系教学科研岗位工作,双方签订了《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合同约定工程学院给予易军的待遇为:安家费6万元,住房津贴15万元,科研启动经费6万元等。合同同时约定乙方在服务期限内解除聘用合同,科研未结题的应予结题,并退还科研启动费的剩余部分,退还全部住房津贴,按比例退回安家费等。该聘用合同期限为7年,自2009年5月11日至2016年5月10日止。
双方在合同中就解除合同有关事项也达成一致意见:乙方有下列情形,甲方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本合同:违反工作规定或者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同时约定:合同生效期间,若乙方违反合同规定,提前解除合同的,其未完成的约定服务期限应视为违约时间,应向甲方缴纳违约金。违约金按违约时间每提前一年,乙方应向甲方缴纳赔偿费3000元。
合同签订后,易军领取了安家费6万元、住房补贴15万元。2014年10月18日,工程学院以易军存在学术不端行为为由解除了双方的聘用合同关系。
2017年6月2日,工程学院以易军为被告,向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其与被告的聘用合同解除,判令被告退还安家费12857.14元、住房津贴15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45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工程学院与易军签订的《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按照约定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工程学院于2014年10月18日以易军存在学术不端行为为由解除双方的聘用合同关系,符合法律规定。易军未能服务满期限,显然已违约。
2018年9月26日,闽侯县人民法院对外公布该案一审判决结果:易军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工程学院安家费12857元、住房津贴32143元,支付工程学院违约金3000元;驳回工程学院的其他诉讼请求。
点 评 虽然本案聘用合同系由校方单方解除,但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劳动者在违反工作规定或者操作规程时,校方可以单方解除合同。又因易军涉嫌学术不端,存在过错,由此造成合同未能完全履行的责任应由其承担,故法院据此判令其退还安家费用。
(本文除被告外,其余人名均为化名)
从法律视角看学术不端
文/郝灿
国际上受学术不端问题困扰已久,其严重影响了学术正直的风气。各国通过规范性文件的方式确立了学术不端行为的认定标准并规定了其基本类型。在美国,1989年公共卫生局(PHS)颁布了首个关于学术不端行为的联邦管理法规,并给出学术不端行为的第一个正式定义:“在申报、开展或报告研究项目过程中,出现伪造、篡改、剽窃或其他严重背离科学共同体公认规则的行为,但不包括在解释或判断数据过程中的诚实错误或诚实偏差。”1999年,《柳叶刀》(Lancet)刊载一项研究调查了北欧四国对于学术不端的定义,分别为:严重脱离好的科学实践(挪威);蓄意歪曲研究过程(瑞典);违背正确的科学实践准则(芬兰);伪造、篡改、虚假的科学(丹麦)。
学术不端的严惩依据
对于学术不端,我国《科学技术进步法》《著作权法》《高等教育法》《教师法》《学位条例》《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等法律法规都有相关条文进行界定。近年来,我国通过密集出台专门系列文件全面展开治理学术不端行为。比如:2010年2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的意见》;2011年9月,《科技部教育部中科院中工院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基础研究若干意见的通知》;2011年12月,《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实施意见》;2012年11月,教育部令第34号公布《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2015年11月,中国科协教育部科技部等七部门印发《发表学术论文“五不准”》;2016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优化学术环境的指导意见》;2016年4月,教育部《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2018年5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2018年7月,《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严厉查处高等学校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的通知》;2019年2月,《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研究生培养管理的通知》。2019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加强科研伦理和学风建设,惩戒学术不端,力戒浮躁之风”。这是“惩戒学术不端”第一次被写入政府工作报告。其中,《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认为学术不端行为是指高等学校及其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和学生,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发生的违反公认的学术准则、违背学术诚信的行为。该办法以概括加列举的方式,界定了包括剽窃、抄袭、侵占、篡改他人学术成果、伪造注释、买卖论文等在内的7类学术不端行为。国际上一般认为学术不端行为是指违反学术规范、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比如捏造数据(fabrication)、篡改数据(falsification)和剽窃(plagiarism)。此外,一稿多投、侵占学术成果、伪造学术履历等行为也被视为“学术不端”。
学术不端的三大后果
在我国,学术不端行为可能面临的后果主要有三个方面。首先是行政责任,根据《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第29条规定,高校根据学术委员会的认定结论和处理建议,可以对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作出通报批评、终止或者撤销相关的科研项目等处理决定,如学生有学术不端行为的,还应当按照学生管理的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学籍处分,如学术不端行为与获得学位有直接关联的,由学位授予单位给予相应学位上的处罚。科技部《国家科技计划实施中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明确规定,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根据其权限和科研不端行为的情节轻重,对科研不端行为人做出包括解聘、开除在内的各项处罚。其次是民事侵权责任,对于学术不端行为,现行《著作权法》第47条规定,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作品发表的;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剽窃他人作品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对于出版者出版的出版物侵犯他人著作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规定:出版物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出版者应当根据其过错,侵权程度及损害后果等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出版者对其出版行为的授权、稿件来源和署名、所编辑出版物的内容等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的,依据著作权法规定,承担赔偿责任。2018年,学术不端行为被纳入社会诚信建设系统,学术不端的科研者将会在就业、银行贷款、经营公司或申请公共服务上受到诸多限制,影响远远超出学术范围。最后是刑事责任,刑法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还可能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处有期徒刑、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根据2018年9月中国社科院科研局公布的“学术诚信与廉洁学术殿堂建设”研究结果显示,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国内新闻媒体公开报道学术不端典型案例中,当事人受到了不同程度的调查处理,包括撤稿、通报批评、终止项目、追回经费、撤销学位、免去行政职务、解聘教职,甚至开除党籍、公职;对触犯刑律的,依法判处有期徒刑。梳理这些学术不端案例可以发现,当事人面临的惩罚主要包括学术和行政处理。事实上,让当事人承担行政责任来治理学术不端行为是最重要的方式。
学术不端的“归正”建议
学术不端所产生的影响深远,不仅破坏学术风气,更会阻碍研究创新,不但会使学术界丧失公信力,更损害国家和社会的发展。笔者认为在惩处学术不端问题上,于法律法规角度尚有值得改进之处。一是完善学术不端宏观治理体系。学术不端行为发生的社会因素非常复杂,在我国既与当前以绩效为导向的高校科研评价制度相关,也受到不健全管理机制的影响。对学者的能力与贡献进行评价时,要由行政主导评价,改革为学术同行评价,即由独立的学术委员会,按照学术标准、原则,对学术成果进行评价。二是建议成立管理机构和部门来应对学术不端,仿照美国设立科学和技术政策办公室(Office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Policy),一旦发现学术不端行为,将通过评估、质询、调查、裁决和上诉等程序来确认违规,如果涉及刑事犯罪,会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三是建立学术不端黑名单大数据制度。可以通过建立黑名单数据库迅速查询发表者之前的学术不端情况,对有不端记录者的科研成果进行更为详细的审查。配合黑名单大数据,再建立完整的学术诚信体系。诚信分数和职称评定、期刊发表、学术研讨会发表等挂钩。从外部条件上让所有的学术人都珍惜自己的学术诚信情况。四是改变学术的评价体系。学术不端的一个深层原因就是各高校过于依赖用论文发表数量、期刊影响因子等数据来进行教师评价。建议将教师区分为教学型、研究型、教学与研究兼顾型以及教学与研究外专长型(如行政专长)四类,针对教师的专业进行因材评价。优化评鉴制度,努力从根源上遏制学术不端现象的出现。五是培养知识产权意识,加强学术道德的培养与自我约束及省察,以遵守学术规范,作为进入学术行业的基本要求。清华大学老校长梅贻琦说过:“大学之谓,非大楼也。”高校、科研机构担负着传承文化、弘扬正义的职责。我们不仅要对高校学生加强管理,更要对高校、科研机构的学者教授们进行学术道德约束。对学术不端行为刮骨疗伤、正本清源,才能彻底铲除学术造假、剽窃的现实土壤。
学术“扶正”之路
文/胡安安 复旦大学副教授
近年来,我国学术界风起云涌,有人尝到科研成果的甜,也有人自食“学术不端”的苦。
面对学术界愈演愈烈的“学术不端”现象,学术界如何从严治理?核心期刊在遴选论文中有严格的审核流程,所以很多学者以自己论文可以在核心期刊中发表为荣。那么核心期刊的审核流程有多“严”?核心期刊是否衡量论文“含金量”的唯一标准?
为探讨以上问题,本期策划特邀复旦大学副教授胡安安,请他解读高校如何严于律己端正学术态度,同时分析国内外核心期刊遴选体系,为如何提高国内学术质量建言献策。
端正学术态度 高校如何严于律己
《检察风云》:近年我国对学术论文的审核管理越发严格。请问复旦大学在审核本科、硕士以及博士学位论文时,相比过去推出哪些更严格的审核规定?
胡安安:以复旦大学为例,目前对研究生学位论文的要求主要体现在三个“严格”上。
一是严格规定提交时限。如果是秋季毕业(每年7月)的学生,则最晚要在3月31日前完成学位论文的预审。这里的预审意味着导师和2—3位专家要完成对学位论文的审阅,给出修改意见,并进行至少一轮的修改。如果晚于提交日,则无法申请相应学期的毕业资格,这对一些有“拖延症”的研究生来说是极大的压力。完成预审后至6月初学位论文答辩前,至少还要经过导师最终审核、文字相似度检验、明审(或盲审)等三个重要环节,任何一个环节出现延误都可能造成当期失去毕业资格。
二是严格规范文字相似度比例。对学位论文进行文字相似度检验(俗称“查重”)是目前最常用也是最有效的审核手段。复旦大学要求研究生学位论文统一由校方进行相似度检测,在检测报告的“去除引用”项目中,如果相似度小于等于10%为通过;如果在10%—20%(含)之间,则需出具专家鉴定报告证明论文无学术不端行为,在规定的时间内修改论文后重新检测,符合小于等于10%为通过;如果在20%以上则提交学位委员会认定,若属学术不端行为交由学校处理,不属学术不端行为须进行3个月以上论文修改再提交检测。
三是严格审核论文质量。以硕士学位论文为例进行说明,首先需要完成导师和至少两位专家的论文预审,然后才可以进行论文相似度检验。通过相似度检验后,学位论文进入送审环节。硕士学位论文有一定的“盲审”比例,如果被确定为盲审对象,则盲审版学位论文会由2—3名副高职称以上的专家进行匿名审核;如果不属于盲审对象,则由导师牵头,将论文送交2—3名副高职称以上的专家进行公开审核。需要指出的是,目前国内重点大学硕士、博士学位论文审核基本都包含“盲审”环节,即评审专家不知道学生和导师的信息,学生和导师也不知道由哪位专家评阅。这样既充分发挥了同行专家评议的作用,也规避了“人情面子”,最大限度地保证了学位论文的质量。各个高校每年都有一定比例的硕士生、博士生无法通过盲审,不得不申请延期修改论文,在下一个毕业周期重新提交论文。
审核结果也有非常严格的规定。同样以硕士学位论文为例,在所有评审专家的论文学术水平评价一栏中,只要出现“一般”的打分,则须修改论文并提交修改说明,经学生、导师签字后,再请分委员会委员一人及相关方向两位教授(共3人)签名后才可以申请答辩。如果出现“不合格”的打分,则直接至少延期三个月毕业,修改学位论文后在下一个毕业周期重新进行论文审核流程,且修改版论文将发送至给予“不合格”评定的专家处进行再次评定。
《检察风云》:您认为审核论文环节,还可以在哪些方面进行改进?
胡安安:客观来说,国内高校研究生(尤其是博士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审核机制是能够保证质量的。同时,近几年教育部和各省教育机构都在加强学位论文审核要求,社会各界公开监督的力度也在加大。
从改进的视角来看,我个人认为研究生学位论文审核环节在专业硕士领域还有进一步的提升空间。目前国内硕士研究生培养分为科学学位硕士(简称“学硕”或“科硕”)和专业学位硕士(简称“专硕”)两类。根据教育部发布的数据,2018年国内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在读139.73万人,科学学位硕士研究生在读94.45万人,专硕人数远高于学硕;招生人数同样如此。除了在读规模外,专硕与学硕区别还体现在培养目标上,专硕更加强调应用性,侧重培养理论结合实践的专业人才。但需要看到,现有硕士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审核机制源自学硕,在实际操作层面难免出现“适用性”问题。从近几年公开报道的学位论文事后抽检结果来看,专业硕士学位论文是“重灾区”。在加强专业硕士论文质量把关的同时,也有必要反思相应的审核机制是否需要进行微调,可以针对学生人数更多的专业硕士设定更为细化的学位论文审核标准,以便更好地解决上述问题。
期刊种类繁多 论文如何自证“含金量”
《检察风云》:在国内,很多学术论文要求必须发核心期刊。那么什么是核心期刊?
胡安安:目前,越来越多的高校取消了硕士研究生就读期间发表学术论文(也被称为“小论文”)的要求。2020年2月,教育部、科技部联合印发了《关于规范高等学校SCI论文相关指标使用、树立正确评价导向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明确指出:“不宜以发表SCI论文数量和影响因子等指标作为学生毕业和学位授予的限制性条件。”可以看到,我国研究生的科研培养目标将更加侧重水平“质”的提升而非论文“量”的增加。
过去经常见诸报端的“中文核心期刊”说法,实际上可以简单看成是一个期刊的列表,与国际上的科学引文索引(Science Citation Index, 简称 SCI)和社会科学引文索引(Social Sciences Citation Index,简称SSCI)标准类似,是一套动态调整的期刊目录。简单地说,国内“核心期刊”是一种泛指,在实践过程中主要指三个定期更新的期刊目录,分别是:南京大学中国社会科学研究评价中心发布的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简称CSSCI或南大核心)、北京大学图书馆发布的核心期刊目录(简称北大核心)、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发布的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简称CSCD)。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除了上述定期发布的期刊目录外,国内还有其他期刊索引目录发布,不同学科也有体现学科自身特色的期刊列表,不能简单通过“核心期刊”四个字来评定期刊质量。以高校为例,不同学校(或院系)通常会制定属于自己的期刊列表,在期刊数量上少于上述列表,发表难度也更高。
《检察风云》:我国主要有哪些核心期刊遴选体系?
胡安安:新时期,国家更加强调“科研评估体系”的优化与完善。除了上述期刊目录外,学术代表作、论文影响力、同行评价、服务国家和人民的实践性等因素都是重要的科研评估标准。在此背景下,近几年国内高校不断调整研究生学位审议过程中的评定依据和质量标准,对于硕士研究生,不再硬性规定就读期间发表学术论文,更加侧重学生基础能力和创新能力的培养。
《检察风云》:如学术论文想刊登在最具代表性的核心期刊上,需要经过怎样的审核流程?
胡安安:以人文社会学科为例,一篇学术论文的初稿提交到期刊信息系统中,通常要经过系统形式审核、编辑部初审、同行审核(含匿名审核)、编辑部第二轮审核、论文修改与说明、第三轮审核、主编确认等多个环节,其中任何一个环节都有可能被拒稿。从发表周期来看,一篇论文从投稿到在高质量期刊印发出来,超过一年时间是常态。能够在本领域最权威、排名最佳的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绝对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
《检察风云》:国际上普遍被认可的核心期刊遴选体系有哪些?
胡安安:国际上评价期刊质量有多种标准,简单地说,至少有三套遴选体系。
一是看期刊是否被SCI、SSCI、A&HCI(Art and Humanities Citation Index,艺术与人文引文索引)等数据库检索,这是评判一个期刊学术声誉最为简便的标准。
二是看期刊的各类影响因子指标,指标越好的期刊往往意味着声誉越好,相应的发表难度也越大。
三是看所在学科的具体期刊列表。一个期刊是否在列表上、评级如何,这是具体学科评判期刊声誉最为重要的标准。以管理学科为例,目前以“UTD期刊”排名最为权威,其由美国德克萨斯大学达拉斯分校定期发布,涵盖管理科学、会计学、金融、市场营销、战略管理等24本国际顶级刊物,被公认代表国际管理学研究水平的最高排名。
论文量产丰富 研究成果如何飘香国内外
《检察风云》:浙江大学郑强教授曾说,日本东京大学和京都大学任选一所大学,每年发表在《科学》和《自然》上的文章,是中国前10所大学发表文章的总和。您认为我国优质大学的学术文章难以发表在国际核心期刊的主要原因是什么?
胡安安:我个人认为这个问题需要辩证地看。
首先,与国际学者相比,我国学者在国际顶级、权威学术刊物上发表的论文数量确实存在差距,其原因可以简单概括为天时、地利、人和。改革开放前,国内学者科研基础较弱,参与国际科研合作少,很难有机会在国际顶级期刊上发表论文;改革开放后,国内学者的追赶速度加快,差距在缩小,但“沟壑”仍然客观存在,此为天时。
就像每个高校都有自己较为优势的学科一样,大量从事前沿学术研究的“老牌劲旅”集中在海外科研院所,这种“地利”优势最直接的表现就是国际期刊成果多。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区域间的“地利”差距正逐步被稀释。
与天时、地利相对应,过去我国学者参与国际学术研讨、合作、交流的机会确实有限,无论在视野还是在发表经验上都欠缺“人和”,造成在国际顶级期刊上成果较少的情况。
其次,在承认客观不足的同时也要看到,近几年我国学者在国际最权威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递增的趋势没有变,在国际科研学术界的发言权越来越大。这里以2020年4月底《自然》杂志刚刚发布的2020自然指数年度榜单(Nature Index 2020 annual tables)为例简单加以佐证。“自然指数”由《自然》期刊定期发布,是一个体现学术论文作者单位信息和机构关系的数据库,涉及82种高质量自然科学期刊,这些期刊均由在职科学家所组成的独立小组选出 ,相关排名被公认为评价一国科研水平的重要指标。
榜单数据显示,美国依然是2019年自然科学领域高质量科研产出最多的国家,中国居第二位。从指数的贡献度来看,2015年至2019年,美国经调整后的贡献份额下降了10%,中国增加了63.5%,是增长最快的国家。具体到科研机构,榜单中前十名有三所中国院校:排名第一的中国科学院、排名第八的中国科学技术大学、排名第十的北京大学。此外,在今年的自然指数年度榜单上,还增加了机构上升之星榜单(Fastest movers since 2015),中国稳居第一,前44家机构上升之星全部来自中国。
数据不会说谎,可以看到新时期的中国科研正在实现高速追赶,在为世界作出更大的贡献。
《检察风云》:如何提高我国核心期刊以及学术文章的国际影响力?
我个人认为国际影响力不是呼吁出来的,而是靠科研工作者的扎实奋斗、靠全社会的大力支持来逐步提升的。未来有四个层面值得各方重点关注,我简单归纳为十六个字:“扎根本土、开放合作、规范操作、侧重实效。”
首先是扎根本土。中国是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国家,也是面积最大的国家之一,有着最为复杂的自然环境,对社会治理体系、商业运作规则的要求极高。这次新冠疫情引发学术界深度思考,无论是自然科学还是社会科学,结合中国实际情境展开研究,就是对世界科研最大的贡献。
其次是开放合作。习总书记多次强调,“中国开放的大门只会越开越大”,未来学术刊物、学术论文的国际合作定会越来越多,应实现“引进来”与“走出去”同步发展。
第三是规范操作。一方面,科研工作者需要努力追赶国际前沿;另一方面,出版工作者也需要尽快与国际接轨,在学术伦理道德检测、审核流程设置、预录用与出版周期等环节实现进一步的规范操作。
第四是侧重实效。近期国内管理学界最顶级的两本期刊《管理世界》和《经济研究》分别发出了“研究中国问题、讲好中国故事”的号召,指出“优秀成果应当具备思想启迪性、理论创造性与政策参考性”。这种务实求真的做法为国内学术期刊作出了表率,为提升中国期刊的国际影响力迈出了一大步。
维护科研诚信无国界
文/李忠东
学术界并不独立于其他社会领域而成为一片净土,论文造假、学术不端一直伴随着学术科研活动时隐时现,是科研界深恶痛绝且被严厉制止的行为。维护科研诚信既没有国界之分,也没有过去与现在之别。
美国哈佛大学:自揭家丑“清理门户”
2018年10月5日,总部位于波士顿的美国著名生命科学网站爆出大新闻,前哈佛大学医学院教授皮艾罗·安维萨关于心脏干细胞的研究论文涉嫌伪造和篡改实验数据,引起轰动。安维萨出生于意大利,现年80岁,1965年获得医学博士学位,自2007年起在哈佛大学医学院及其附属的布莱根妇女医院担任医学教授和再生医学研究中心主任。
早在2001年和2003年,安维萨分别在《自然》和《细胞》两个世界顶级学术期刊上发表两篇论文,声称他们把来源于骨髓的c-kit干细胞注入患有心脏病的老鼠心脏内,这些细胞在9天内成功转化成为心肌,心脏里本来就有c-kit干细胞,可以用来修复心肌。因为这些石破天惊的研究,安维萨被认为是心脏干细胞疗法的开创者,并主持各种项目110个,在国际学术界享有极高的名望。
但在同行圈子里,安维萨和他的理论一直备受质疑。2004年3月,《自然》上有两篇论文指出无法重复安维萨实验室的结果,表示c-kit的骨髓造血干细胞几乎不能分化成心肌干细胞。美国辛辛那提儿童医院心血管生物学家杰弗里·摩尔肯丁也证实,只有0.027%的c-kit干细胞能分化成心肌干细胞。在心血管医学领域内,摩尔肯丁也是一位重量级人物,被誉为新的领军人。
2014年,摩尔肯丁课题组首次用遗传实验证明,老鼠心脏中的c-kit细胞几乎从未产生新的心肌干细胞,各方面才真正重视这件事。尽管学界一直议论纷纷,但要对安维萨下“学术不端”的结论并不容易。这次判定他的31篇论文存在数据造假,只有一种可能,就是抓到了哪些具体的数据是伪造的。应哈佛大学医学院要求,世界著名心血管医学权威杂志《循环》将安维萨在2012年所发表的一篇论文撤稿,原因是数据造假。同年,英国权威医学杂志《柳叶刀》也对他在2011年所发表的一篇论文表达关切。值得一提的是,该杂志的这一举措是在哈佛大学医学院院长亲自给期刊写信表达对该论文数据严谨性存疑后作出的。这篇被关切的文章,据查已经被引用了近300次。
面对一个错误的研究和结果,为何20年来不断有人附和跟随?调查人员发现安维萨实验室的实验设计并不严谨。严格讲起来安维萨论文中所有数据几乎都是经过人为的,有目的的筛选过的,并不能支持其所提出的假设。
那么实验设计中的巨大漏洞就没有人指出来吗?学术圈派系林立,学术权威如同“教主”一样,普通学者没有力量反抗其观点。很长一段时间,安维萨被视为心脏干细胞领域的权威,普通研究人员发表的不同观点极可能被忽略。这其实是圈内公认的“皇帝的新衣”,很多人都知道,但说出来的少。
为什么安维萨能继续混迹学术圈那么久?一方面与他本人的个性有关,不论在实验室内部的会议还是在美国心脏学会的会议,只要有人质疑他的假设,都会被其称为“蠢货”。那些对安维萨的假设提出质疑的论文,一旦被送到他手里,最终的命运不外乎是被批判和打压,得不到发表的机会。在安维萨实验室内部,对他提出的假设提出质疑的人会立即被解雇。另一方面,与论文的审稿流程也不无关系,虽然论文要经过同行专家的评审才能发表,但他们中的多数人都会忌惮安维萨的名望和脾气。即使对实验中很多的不足之处,也都默认为已验证,或无须验证。随着发表的错误论文越来越多,跟风研究的越来越多,大家都成了既得利益者,就默许了这些错误的观点继续流传下去。
值得称道的是,哈佛大学医学院及其附属布莱根妇女医院在处理这起学术不端事件上的积极与果敢,在维护科研诚信、营造良好生态方面做出的严厉处罚,堪称表率。一是他们自揭家丑,主动举报给美国卫生部,并与司法部门密切配合,就惩戒措施达成一致。二是他们在发现安维萨涉嫌论文造假后及时“清理门户”,建议从多个医学期刊上撤回安维萨的31篇论文,2015年关闭安维萨实验室。三是2017年与美国政府就安维萨等人涉嫌学术不端、在项目申请书中通过伪造数据获取美国国立健康研究院项目经费达成和解,认罚1000万美元。哈佛大学这种“高调”行为不但没有损害学校的颜面,反而为这所有近400年历史的著名学府挽回了声誉,重新赢得尊重。
德国莱布尼茨协会:严惩学术不端行为
2016年5月,德国莱布尼茨老龄化研究所“弗里茨-利普曼恩研究所(FLI)”所长卡尔·伦德·鲁道夫的一篇学术论文被指控涉嫌存在数据操纵情况。鲁道夫所任职的FLI是莱布尼茨协会成员之一,作为一所综合专业研究机构的联合会,它涵盖从自然、工程和环境科学到经济、社会和人文科学的93个独立研究机构,与马普协会、弗劳恩霍夫协会和亥姆霍茨联合协会一起构成德国四大国立科研机构,成为科学研究的主要力量。
接到对鲁道夫的指控后,莱布尼茨协会和德国科学基金会(DFG)成立了学术不端行为指控调查委员会,成员包括莱布尼茨协会的监察员,另外还有6名外部专家。
调查委员会用了一年的时间对此次事件进行调查,于2017年6月13日公布结果,证实了鲁道夫的学术不端行为,主要涉及数据错误陈述、数据不足和违反监督职责。在他已发表的论文中,8篇存在数据失实,包括复制部分图片、使用部分错误图片和数据结果选择错误,8篇找不到相应的方法文献,4篇没有充分验证实验结果的可重复性。尽管没有捏造实验数据和鲁道夫参与操纵失实数据的证据,却存在相关实验方法和结果的记录过程不足以及主要数据采集形式和质量控制不够严谨的情况。按照要求,每篇已发表论文都应确保实验结果的有效性和可重复性。同年10月11日,FLI董事会正式撤销了鲁道夫的所长职务,但保留了他高级研究组组长职位。
2017年12月15日,DFG宣布对鲁道夫的调查程序结束。根据鲁道夫的几份书面陈述、莱布尼茨协会最终调查报告和鲁道夫本人的听证会,DFG得出结论,鲁道夫接受DFG资金资助的已发表论文中,有3篇论文的数据表述存在错误,鲁道夫本人在被调查期间也承认了这一点。根据《DFG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程序规则》,DFG联合委员会认为鲁道夫作为论文通讯作者应该能够识别这些错误,对他发出书面谴责,两年之内取消其申请DFG资助的资格。
在对鲁道夫的处理意见中,莱布尼茨协会指出他存在严重过失,对其学术不端行为进行书面谴责,撤销他在协会委员会的3年被选举权。该协会要求鲁道夫尽早在相关的科学期刊上发布文章勘误说明,并撤回一篇论文。对于处理意见,鲁道夫表示接受,将严格审查莱布尼茨协会指出的所有错误,并在相应期刊上纠正错误数据,与此同时采取措施防止研究小组再犯此类错误,同时还辞去了德国干细胞协会主席的职务。鲁道夫和共同研究人员发布了两篇勘误,其中一篇发表在《细胞》上,声明因数据采集错误而导致所用图像失实。另一篇刊登在《EMBO杂志》上,重申使用了错误图像。不过,鲁道夫和研究小组发现,这两篇论文中的错误数据并不影响研究结论。
从调查结果可以看出,鲁道夫的学术不端行为主要是疏于监管。莱布尼茨协会决定对鲁道夫进行惩罚,认为他没有充分履行作为研究组组长的职责。作为组长不仅需要保证研究过程的严谨性,还应制定工作条例,把关研究组的工作质量。“我认为对鲁道夫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措施是合理的,这个案例表明了严谨的态度和专业的操守对科学家至关重要。”莱布尼茨协会马蒂亚斯·克莱纳表示,“莱布尼茨协会将以已发生案例为教训,继续严格遵守科学诚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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