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2日,黄浦区检察院对一起代替考试案的被告人李某提起了公诉,法院当庭对其作出宣判,认定李某构成犯代替考试罪,一审判处拘役两个月,缓刑两个月,罚金人民币伍仟元。据悉,该案系《刑法修正案(九)》将替考行为入刑实施后,本市审结的首例代替考试案。
2015年12月26日,本市东华大学考点内正在进行2016年全国硕士研究生考试。负责监考的陈老师在核对考生身份信息时,发现参考的考生“余某”的相貌与其提供的身份证照片不相符,便将此情况通知了学校考务办并进行核实。在上午场的考试结束后,当监考老师再次质疑“余某”的身份时,忐忑不安的李某因无法说清“余某”的基本情况,只好承认自己是替考的“枪手”。随即,考务办将其交由公安机关处理。
经检察机关调查,替考者李某与被替考者余某素未谋面,两人是通过中间人张某才达成了此笔“交易”。原来,去年9月,张某的亲戚余某想让自己的孩子在上海求学,但因为居住证积分的问题需要学位,便想着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考试,但是,凭余某自己的能力,肯定考不上。
为了帮亲戚的忙,张某找到研究生毕业的李某,游说其代替余某参加2016年全国硕士研究生考试。因为碍于朋友情面,李某答应了张某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至考试指定地点确认了身份信息并拍了照片,并在互联网上将印有李某照片的准考证打印出来。然而,考试当天,替考的事实终究还是败露了。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代替他人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对考试组织管理秩序和他人公平参加考试的权利,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的规定,构成代替考试罪,依法应予处罚。鉴于李某系初犯、且在监考人员向其询问时,主动承认了系替考,认定为自首情节,其在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悔罪态度明显,可对其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据了解,2015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正式将代替考试行为入刑,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新增加的一条,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代替他人或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等行为,将受到刑罚的制裁。因此,依据这条规定,余某和张某亦将受到法律的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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