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静安区院:办理首例未成年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案件
 
日期:2017年04月19日    作者:苏双丽    字号:
  

未成年人陈某一时糊涂酒吧行窃,案发后万分后悔,并认罪认罚。日前,静安区检察院对陈某盗窃案提起公诉,并对陈某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据悉,该案是全市未检条线首例对未成年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

今年25日晚上,小伙黄某跟好友及另外几个微信上认识的朋友一起来到静安区某酒吧喝酒。六七个年龄相仿的年轻人要了一个卡座,相谈甚欢时黄某随手就将他随身携带的PRADA钱包放在茶几上,然后就到舞台中央去玩了。6日凌晨两点多,黄某准备上厕所,顺手拿起他放在茶几上的钱包,本能地打开看了一下,发现原先5000多元现金只剩下300多元了,他立马向在场的朋友说了情况,并要求大家不要离开。这时,陈某要打车离开,警觉的黄某马上追了出去,一把抓住刚刚拦好出租车、准备离开的陈某,要其归还钱款,陈某否认盗窃后黄某报警。警察到现场后,查看了监控,发现陈某偷偷从黄某的皮夹里窃走了5000多元,民警当场从他身上搜出赃款并还给了黄某,此时陈某低下了头,承认了盗窃行为。

经查,案发时陈某尚未满17周岁,属于未成年人犯罪。陈某家境较贫困,父母在其年幼时便外出打工,将其托养在爷爷奶奶和大伯家中,陈某成了典型的“留守儿童”,因为学习成绩不太好,他勉强读到初三就辍学去外地做水电工,没多久又回到老家学习美发。期间,父母虽一直满足陈某的物质需求,但长期忽视他心理层面的关心爱护。陈某曾多次向父亲提出与大伯不和,希望改由叔叔抚养,陈父置之不理,且平日里的教育方式也基本属于简单粗暴型,这令父子关系一度跌到冰点。去年11月,陈某孤身一人来沪做美发助理,希望自力更生,期间父母也未曾来沪探望,尚未成年的他不久便与朋友一起去酒吧“长见识”,微薄的薪水哪里负担得起高昂的消费,渐渐入不敷出,26日凌晨,陈某见黄某“厚厚的”名牌皮夹时,便把持不住实施了上述犯罪行为。可以说,本案的案发与监护人长期脱管、失于管教,且教育方式简单粗暴有一定关系。

38日,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静安区检察院未成年人刑事检察科(下称“未检科”)审查起诉。

该院未检科承办人仔细审查了全案材料,讯问了陈某,发现陈某到案后对自己的犯罪事实始终供认不讳,具有认罪悔罪心理,且陈某系初犯、偶犯,其对于检察机关提出的定罪与量刑也无异议。

根据“两高三部”《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办法》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量刑建议,签署具结书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上海作为18个试点城市之一,陈某符合认罪认罚从宽处理的条件,但陈某系未成年人,根据规定,未成年人涉罪案件若适用该制度,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要无异议。

鉴于陈某的未成年人身份,未检科承办人早早为其申请了法律援助,由司法局安排律师为其辩护,一方面保障陈某获得有效的法律帮助,另一方面确保陈某在充分了解认罪认罚的性质和法律后果后自愿作出选择。此外,承办人还就指控的罪名、适用的法律条款,从宽处罚的建议以及认罪认罚后案件审查适用的程序听取了陈某法定代理人和辩护人的意见,两者均对此表示了赞同。

根据规定:“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应当听取被害人及其代理人意见,并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作为量刑的重要考虑因素。”承办人遂主动上门释法说理,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被害人亦表达了对陈某的谅解。

按规定,在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时,不仅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而且要对于量刑建议中的刑种、刑期、刑罚执行方式等均要表示同意。据此,承办人在辩护律师在场的情况下,就犯罪事实、涉嫌罪名、量刑建议、适用程序等向陈某一一作了说明,陈某在充分了解的基础上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日前,静安区检察院对该案提起公诉,向法院建议:以盗窃罪判处陈某拘役三个月至五个月,并处罚金。

据悉,承办人和未检科负责人一方面积极联系陈父来沪,另一方面会同法援律师对陈某进行审前教育,为父子相见进行缓冲,最终成功安排看守所内的亲情会见,父子俩冰释前嫌。

此外,承办人还会同律师一起对陈某进行思想教育,告知其检察院对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实行封存制度,希望其纠正不正确的金钱观、价值观,戒掉不良生活习惯,并用积极的心态为回归社会做努力,发挥技能所长谋取生活所需。并借此机会对陈父开展了针对性的亲职教育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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