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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要闻
 
最高检邀"两员"参与检察工作 加强司法决策透明度
 
日期:2014年01月27日    作者:何璐韡 谢文英 来源:正义网 盛世日报    字号:

特约检察员参加调研座谈会

 

  编者按 按照《2013年高检院特约检察员和专家咨询委员参加有关检务活动计划》,最高人民检察院相关业务厅室局2013年纷纷邀请或组织特约检察员、专家咨询委员开展调研考察、参与疑难案件或规范性文件的研究论证、参加工作会议或培训等,自觉接受外部监督,加强司法决策的透明度,也有效促进了检察工作效率的提高。本刊特就“两员”活动深入采访有关专家学者,再现他们参与的检察工作。

 

专家咨询委员参加高检院多项检务活动,为检察决策提供参考——

保障决策科学性 为公正把关

  “8个月前,高检院邀请我参加一件刑事申诉案件专家论证会,专家一致认为证据不足,赞同高检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1个月前,该案真凶被缉拿归案。”近日,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证据学研究所所长何家弘教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对这一经历记忆犹新,真凶落网让他感到非常欣慰。

  2013年5月,高检院刑事申诉检察厅就某省级检察院提请抗诉的一件刑事申诉案件召开了专家论证会,何家弘与同为高检院专家咨询委员的北京师范大学教授赵秉志、宋英辉等学者参与讨论。这是高检院办理抗诉案件以来,以再审检察建议方式启动再审程序的首例申诉案件,为高检院以后办理类似案件开创了新的文书格式和文书编号范本。

  专家咨询委员一致赞同启动再审检察建议

  2013年5月,在专家论证会开展前,高检院申诉厅派员到当地了解该案案情。经过认真核实相关证据,办案人员认为该案存在证据、事实认定等疑难复杂问题,社会影响大、争议性强。

  宋英辉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在高检院交给专家咨询委员的材料中,当事人的姓名、案发地点都作了处理,专家们仅就案件事实认定、证据问题进行研究论证,最大程度地保障了客观性和公正性。专家咨询委员来自不同专业,能够从不同领域提出意见建议,同时,可以跳出诉讼中角色的思维定势,用中立客观的视角来看待案件,可以促使检察权力的行使更加科学、更加全面、更加公正。

  经研究分析,专家一致认为这起案件证据不足,赞同高检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据何家弘介绍,侦查人员在办理该案时存在隐藏证据的问题,属于片面取证,对于能够证明嫌疑人无罪的证据没有上报。比如,侦查人员在现场提取了28枚指纹,在案卷里只报了26枚能够核实的指纹,此外,在生物物证、寻呼机定位、具体证言等方面也存在证据疑点。

  高法院采纳高检院再审检察建议后,指令相关省高级法院开庭再审,最终宣判申诉人无罪。2013年12月,根据案件中的生物物证,真凶被缉捕归案。

  “疑罪情况下,错判比错放更严重”

  对于高检院组织专家研究这起案件,何家弘给出了高度评价。因为该案涉及疑罪,证据情况非常复杂,拿出来让学者一起分析,很有意义。“找专家咨询论证,案件的选择很重要,我觉得这个案子就选得很好。”何家弘说,以前对冤错案的纠正往往是等到出现了充分证据,一类是“亡者归来”,如湖北佘祥林案和河南赵作海案;另一类是“真凶再现”,如浙江张氏叔侄案。但该案从已有证据来看,明显不足以认定嫌疑人有罪,再审判决无罪释放,贯彻了“无罪推定”这一刑事诉讼基本原则,体现了司法理念的变化。

  根据无罪推定原则,公诉方应当承担证明责任,如果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被告人有罪,就应该认定被告人无罪。过去的司法实践片面强调打击犯罪,倾向于“疑罪从轻”。何家弘指出,从法律上讲,疑罪错放不是错误;而疑罪错判则造成了两方面的错误,一是把无辜的人关起来甚至判处死刑,二是使真凶逍遥法外甚至继续作案,危害社会安全。所以,检察机关牢牢把住“疑罪从无”这个原则,是法治理念进步的表现。

  何家弘还谈到完善纠错机制的一些思考,并介绍了英国、挪威的相关经验,他建议检察机关将专家咨询委员论证制度化、开放化,提高决策的透明度,增加民众的参与度,从而增强司法机关的公信力。

  针对一些案件中被害人亲属对司法机关施压的情况,宋英辉说,如果定罪证据不足,就不能因为舆论或被害人的申诉而影响司法公正,办理案件时只能服从事实、服从法律。如果被害人亲属申诉施加压力,司法机关应当晓之以理,不能单纯为了保护被害人而给证据明显不足的嫌疑人定罪,因为这样很可能就放纵了真凶。他说,冤假错案给社会带来的后遗症很大,严重影响社会对司法公正的信任度。

  点评检察业务竞赛 帮助检察官提升能力

  作为专家咨询委员,宋英辉不仅参与疑难案件论证,还多次为检察机关干警进行业务培训指导。2013年11月,高检院举办了第三届全国检察机关侦查监督业务竞赛,北京大学教授陈兴良和宋英辉等专家学者,对侦查监督检察官的表现进行了详细点评。

  在案件汇报与答问环节,就一个案例中的犯罪定性,选手们在“故意杀人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之间争议较多。陈兴良从刑法学角度,对“故意杀人”和“过失杀人”的含义进行了对比。他说,“故意”是一种主观心理状态,和对应行为具有共时性,在这个行为之前不能认作刑法上的“故意”;而事先商量要去伤害别人,这种心理状态在理论上叫“动机”。检察干警在对类似案件定性时,要不以当事人的主观心理状态为转移,对行为的性质作出独立判断,避免在司法实践中把动机和故意混淆在一起。

  宋英辉补充说,“故意”在刑法中有两种含义,第一,预见要发生这样的结果,主观上还积极追求这个结果;第二,预见会发生这样的结果,放任这个结果发生。而“过失”的含义是,被告人应当预见却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预见了却轻信可以避免,以致发生了危害后果。

  在对审查逮捕环节进行点评时,宋英辉说,刑诉法修改之后,启动审查逮捕程序需要从三个方面着手: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有社会危害性。他详细解释了逮捕阶段取证和审判阶段证据标准的区别,以及如何衡量嫌疑人是否有社会危险性的问题。

  参赛选手普遍认为,两位专家咨询委员的点评对自己提高业务水平帮助很大,并表示在以后的办案工作中要像专家一样思考,做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不断提升业务水平和侦查监督能力。

  助推司法改革 加强理论与实践的联系

  自1996年高检院聘请第一批专家咨询委员以来,专家咨询委员会制度日渐完善,“应邀参与重要决策论证”成为专家咨询委员的重要履职方式,他们还定期参加检察机关座谈会,对检察工作规划给出意见建议。

  在2013年1月高检院召开的专家咨询委员座谈会上,何家弘建议检察机关提高职务犯罪预防效率,加大查办基层职务犯罪,还从机构改革、队伍建设、业务能力提高等方面给出了很多建设性意见。他说,当前中国腐败现象不是个体性的,而是社会性的。因此,反腐观念和反腐对策应由“严惩”向“严查”转变。以前反腐败强调杀一儆百,以严惩少数人来警示大多数,但这对于由制度漏洞造成的社会大面积腐败则是失灵的,需要检察机关加强职务犯罪侦查能力、提高职务犯罪侦查效率,尤其要提高职务犯罪预防效率。

  他建议检察机关进行整合,一是横向整合,把分散的职能部门整合起来,集中力量反腐;二是纵向整合,加强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侦查活动的监督指导,以减少地方政府对司法程序的干扰。

  在谈到专家咨询委员对检察机关的决策作用时,何家弘表示,专家只是作为学者谈谈想法和建议,真正决策时,司法机关还会有一些具体的综合考量。在宋英辉看来,专家咨询委员会的设置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因为专家咨询委员主要是从专业的角度为检察机关决策提供参考,能够有效促使检察权力更加公正、更加高效地行使,使检察改革更加科学、更加健康地发展。他说:“听取的意见越全面,司法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越能得到保障。”

  高检院申诉厅一位负责人说,根据检察机关的工作需要,充分发挥专家咨询委员的作用,有助于检察机关完善重大事项决策的规则和程序,是建立健全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机制的重要体现。“在2002年办理刑事申诉案件程序改革之前,重大案件要向公诉厅、检委会层层上报,检委会拿不准的案件再找专家咨询委员论证。现在,我们可以直接出庭,不一定要上报检委会同意。流程的简化能够促进办案效率提高,但压力相应增加了许多,遇到有重大社会影响、存在较大争议的案件时,我们希望专家咨询委员从学术理论角度提供参考意见,这对于作出科学公正的决策具有重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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