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老鼠仓”是指基金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通过其掌握的非公开信息,在用庞大的公募基金买入、拉升某只或某几只股票之前,借用他人帐户以个人资金在股票低价位买入建仓,等到用公募基金将股价拉升到高价位后,将个人持有的股票卖出,从而获得高额回报。
10月9日,上海首例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在静安法院开庭审理,昔日明星基金经理的被告人许某利用“老鼠仓”的手法非法获利209余万元,当庭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10万。
许某现年37岁,南京大学经济学学士,英国兰卡斯特大学金融学硕士,在基金业界具有一定的知名度,曾被“中国金基金奖年会”评为2007年最具公信力基金经理。
2006年7月起,许某担任光大红利基金基金经理,2009年3月兼任光大均衡基金基金经理,2010年4月15日离职。
身为基金经理,许某的主要职责就是管理资金,挑选一些有投资价值或前景比较好的股票进行投资。虽然许某和公司签有保密协议,本人不能投资股票,不能将在公司获得的未公开信息对外泄露,但他还想打打“擦边球”,利用他人的帐户操作股票。
由于公司管理严格,上班期间许某要上交手机,在单位使用公司笔记本电脑和办公室电话都受到公司监控,许某就只能通过“遥控”指示其大学同学张某进行操作。
许某通过电话、见面和网上MSN聊天工具等方式告诉股票情况,暗示张某购买、关注某个股票,并告知在什么价位附近购买。如遇到外出考察和休假等公司无法监控的时候,许某就亲自操刀买卖股票。
许某按照“基金建仓前先买入,基金减仓前先卖出”的原则,他将一些股票告知张某,并在张某操作交易之后,再下指令给交易部在自己管理的基金帐户内买入同样股票,同样,在下指令让交易部卖出股票前,先通知张某卖出,以此牟利。
2011年4月18日,许某主动至中国证监会上海稽查局接受调查,后如实向公安机关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静安区检察院审查后认定,许某于2009年2月28日至2010年4月15日间,利用其担任基金经理的职务便利,使用其控制证券账户,亲自或通过电话指令张某等方式,先于或同期于其管理的基金买入或卖出同一股票。共交易股票68只,交易金额共计人民币9500余万元,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209余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
检察官指出,许某的行为具有很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对证券交易相对方来说,其行为是一种交易欺诈行为和不公平竞争行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来说,其是一种谋取私利的行为。同时,他的行为不仅扭曲经济发展的真实面貌,还严重破坏市场经济交易秩序。
此外,基金从业人员不得为自己或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他人买卖股票,这是行业众所周知的禁行规定,也是一个证券从业人员执业的基本操守,但侥幸心理和巨大的利益驱动,让许某忘记了自己的职责和特殊的身份,忘记了道德和法律的底线,最终断送了自己的美好前程,这种教训也给基金从业人员敲响了警钟。
国家绝不容许“老鼠仓”损害经济社会金融市场秩序,2009年2月28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七)》新增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其出台不仅填补了我国证券市场中出现的基金业“老鼠仓”刑法规制的空白,也为有效打击基金业“老鼠仓”提供了刑罚利器,有力保障金融证券交易市场的正常秩序和安全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