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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轻忽小签名 造成大损失——检察官提醒市民慎重签名,防范民间借贷风险
 
日期:2013年05月24日    作者:房晓颖    字号:

时下,亲朋好友间借贷逐渐增多,由借钱引发的纠纷也呈上升之势,而这类案件的关键点往往在不起眼的签名上。昨日,静安区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科结合相关案例,发布防范预警,提醒市民在民间借贷中注意保护自身权益,尤其是签名时一定要慎之又慎。

一个签名丢了一套房子

董强和沈梅是一对老夫妻,拥有一套小房子,生活还算滋润。董强的外甥周民好赌,时不时到舅舅家借钱还债。200312月,为帮周民还债,董强向银行以买房名义贷款28万,并以自己已有的一套房屋作为抵押,所贷钱款转交周民使用。从2009年开始,董强就不再偿还贷款。

不久,银行就将董强告上法庭,称董强连续8个月未按月还贷,银行要求他偿还本金、支付利息、罚息和律师代理费共计25万余元,以抵押的房产优先清偿债务。

法庭上,董强辩称,虽然借款合同上的签名是自己的,但这是为了替外甥周民还债,不得已而为之。法院认为,合同上董强的签名真实,合同合法有效。董强应积极履行此合同。最终,法院支持了银行的诉讼请求,银行善意取得涉案房屋的抵押权,假如董强不履行还款义务,银行可以依约将抵押房屋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房屋的价款优先受偿。

之后,董强妻子沈梅向检察机关申诉,称她从未在抵押借款合同上签名盖章,借款与她无关,还坚称这一切都是丈夫背着自己和外甥串谋所为,丈夫也是为帮外甥而盲目签字。检察官审查案卷后认为,沈梅系董强配偶,其应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沈梅的申诉理由缺乏依据,不能成立。

检察官指出,抵押借款合同上的签名系董强本人所签,故该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为合法有效。合同一经订立,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属于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为朋友虚构债务终害己

宋慧的丈夫沈亚经营一家公司。一次偶然,宋慧结识了男子杨立,杨立看她出手阔绰,不断与其拉关系套近乎,两人很快熟悉了起来。

2009年,杨立将宋慧告上法院,称2008年宋慧说丈夫沈亚流动资金困难,向他借集资款2.2万元,并出具了一张有宋慧签名并盖有沈亚的私章及公司印章的集资收据。

原来,20082月,杨立向宋惠提出借钱偿还赌债,被宋慧婉拒。以后,杨立又提出想让宋慧虚构借据,制造她向杨立借钱的假象,以此蒙骗杨的妻子,从妻子处拿钱。宋慧轻信了杨立的说辞,答应帮助他虚构借据,

不久,宋慧就以集资名义向杨立出具收据一张,金额为2.2万元,收据上有宋慧的签名,盖有沈亚的私章及公司印章,而实际上并未从杨立处拿到一分钱。这就是杨立在法庭上提供的那张集资收据。

最终,由于宋慧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杨立虚构债权,法院判决宋慧和沈亚共同承担对杨立的债务2.2万元。宣判后,宋慧向检察院机关要求申诉,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申诉理由缺乏依据,决定不予立案。

检察官指出,本案中杨立提供的有签名、盖章的借据是支持杨立主张债权的主要证据,而宋慧未能提供杨立虚构债权或伪造借据的证据,故因举证不能而败诉。法庭上讲究证据,而宋惠对事实理由的论述并不能等同于法律事实,无法获得支持。市民应重视收据借条等书证,谨慎签名盖章。

一时义气签字承担连带责任

刘宁与徐峰是高中同窗。2006年徐峰开了一家家具公司。由于刘宁拥有在家具公司内担任财务、行政方面的管理工作的经验,徐峰就邀请刘宁来他公司帮忙。

20087月,家具公司向一木材公司购买22万余元的原料,付款时因钱款不足,由徐峰出具书面欠条,并说明若到期未能还款,则由徐峰、刘宁连带承担还款责任,徐峰、刘宁都在欠条上签名确认。还款期满后,木材公司催讨欠款无果,遂将两人告至法院。

刘宁辩称:欠条上的文字被他人篡改,自己所见的欠条并非今日提交的欠条,还说当时是基于朋友义气,碍于面子才在欠条上作为见证人签字确认的。

经司法鉴定中心对欠条上的文字进行鉴定,鉴定结果表明欠条都是由同一人一次写成,不存在篡改。

法院认为,杨峰、刘宁签字确认保证付款,作为保证人,理应承担保证责任。徐峰无财产可供执行偿还欠款,而刘宁拥有一套不动产可供执行。刘宁不服判决向检察机关要求申诉。

检察官指出,此案中木材公司提交的一系列书证可以支持其主张,而刘宁的辩称空口无凭,难以被采信。刘宁当时是作为保证人还是见证人签名确认,事后难以认定,但从欠条上的文字可以证实刘宁承担的是保证责任,须负连带责任。日前,判决到了执行程序,刘宁的房屋面临拍卖。

在此检察官提醒市民,欠条是民间借贷的重要书面凭证,是证明债权债务关系成立的主要证据,在欠条上签名要看清欠条内容,谨慎决定是否签字,以免发生纠纷。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检察官点评:上述三个案例都是市民在民间借贷中,由于对签名盖章等的轻忽,从而导致证据缺失、空口无凭,从而败诉。在此,检察官提醒广大市民,借据、欠条等作为债权证明的书证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凭证,可以在法庭上作为证据支持诉讼请求,在签字盖章前需要谨慎确认其内容,同时,切莫因为帮助他人而出具虚假借款凭据,或以自己名义向银行贷款供他人使用,最终造成的法律后果都应由签字人自己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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