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构公司财务报表骗取贷款,携款潜逃四年后终落法网。日前,静安区检察院以涉嫌贷款诈骗罪对犯罪嫌疑人裴某依法批准逮捕。
39岁的裴某大学毕业后,先后在广州、上海、北京等四处打工。2002年,裴某注册了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2004年起公司财务状况发生困难,资金链断裂。
2006年,裴某以公司名义向某外资银行申请人民币50万的商业分期贷款,申请用途为公司生产经营流动资金。银行审查了裴某虚构的2005年度《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根据该表显示该公司净利润43万余元,遂批准了其30万元的贷款额度,贷款期限为二年,按月分期还款,并由裴某提供个人连带责任担保。
2006年8月6日,银行与他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银行于同月18日将30万元人民币贷款打入该公司的人民币结算账户。次日,裴某把上述账户内30万元资金提现。同年9月18日是贷款首月还款到期日,裴某非但没有还款,而且手机停机,其公司原办公地也人去楼空,而原公司加工生产区楼也早已停产。
裴某携带28万元人民币逃离上海,在潜逃的4年里,他靠着这28万元维持生活。为了躲避警方的抓捕,他隐姓埋名,不与家人联系。
天网恢恢,疏而不漏,2010年11月6日,裴某经网上追逃被铁路公安处乘警支队抓获,此时,他身上仅剩1000元余元。
经查,裴某伪造该公司2005年度《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虚构该公司经营情况良好的事实,向外资银行申请获得中小企业无抵押小额贷款30万元。
承办此案的检察官指出:贷款诈骗罪是刑法第193条的规定,单位不能构成贷款诈骗罪。犯罪嫌疑人裴某虽以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名义向银行申请获得贷款,但其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且获取资金后即逃跑并肆意挥霍骗取资金,数额特别巨大,符合法律对贷款诈骗犯罪的规定,依法以涉嫌贷款诈骗罪批准逮捕。
此案中犯罪嫌疑人裴某贷携款潜逃,4年间隐姓埋名生活在他乡,还不与家人联系,但最终难逃法律的惩罚,为他自己的犯罪行为付出应有的代价。在此,检察官告诫企业经营者,开展企业经济活动一定要遵纪守法,触犯法律,不论逃到天涯海角,难逃恢恢法网,必定会付出沉重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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