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不甘于平静,她跳槽进入竞争激烈的保险业;又因为投资经营失败,她债台高筑不堪其累,在侥幸心理的驱使下伸手截留147万余元保险费而陷入难以自拔的深渊。日前,犯罪嫌疑人张某经黄浦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挪用资金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并责令其退赔违法所得给被害单位。
从教师到保险经理人
现年38岁的张某曾经是本市郊区一所幼儿园的教师。她自述因为喜欢有挑战性的工作,在1996年7月跳槽进入竞争激烈的保险业,从业务员一步步做起,先后在三家保险公司下属的某营业部任负责人。她很敬业,经常风风火火四处奔波开拓业务,在所属地区的圈内小有名气。
2007年12月,张某又跳槽到另一家颇有实力的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任某营业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主要负责本部门应收保费的催收和管理。张某的工作能力曾经让领导和同事们信服。但是数月后,由她经手的保险费屡屡被拖欠上交的疑点逐渐暴露。
2008年10月,上级领导找张某谈话。她爽快承认自己利用职务便利截留保险费已达100多万元。
投资失败负债累累
被截留的巨额保费流向哪里?
据张某自述,2007年初,她经人介绍投入所有积蓄盘下一家咖啡馆,改建后经营饭店和KTV。满以为这将是另一条生财之道。没料想由于经验不足,经营连连亏损,她开始陆续向朋友借钱维持,而结果亏损的窟窿越来越大,除了亏损本金上百万元,还欠下了巨额债务。为了还债,她不得不借高利贷,之后又拆东墙补西墙,以新债还旧债,如此恶性循环以至债台高筑。
这次失败的投资留下的沉重债务让张某苦不堪言。无奈之下她在2007年底将自己的住房卖了先归还部分高利贷。可是2008年春节前,接踵而来催债的各路债主还是让张某走投无路,她想到了用自己经手的保险费先归还个人债务。据她说,因为公司通过中介进行车险展业过程中保险费结算帐周期比较长,其中有一部分展业费和手续费返回,可以有机会套出现金,自己正好打个时间差先用来还债,只要在结算帐限定的时间内把钱还上应该不会有事。
挪用保费难填窟窿
自2008年2月始,张某在侥幸心理的驱使下开始不择手段地挪用:或将投保单位交的保费现金直接拿来还债;或将代理点交来的一些投保单位未开抬头的净保费支票不入公司帐,转而到其他公司套出现金;或将本公司报销退回的手续费、展业费到其他业务单位套出现金;甚至将理赔支票直接交给债主作为还款。
令张某始料不及的是,几万、几十万的挪用,开始还能在限定结算的时间内把钱还上,可后来窟窿越来越大,她已无力弥补上百万元的漏洞。眼见案情暴露,张某选择了向单位领导说清楚。又在2008年12月接受检察机关调查时,主动交代了截留巨额保险费的犯罪事实。
当庭认罪后悔已晚
不久前,黄浦区检察院以挪用资金罪对张某提起公诉。检察院指控:张某在2007年12月至2008年9月任某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营业六部副经理期间,利用负责保险费、手续费、展业费的收付和管理的职务便利,采取收款不缴付的方法,截留保险费等共计人民币147万余元,用于归还其个人债务等,至今未予归还。
之后在法院开庭审理时,张某表示忏悔。庭上她没有为自己的行为作过多的辩解。她说,我错了,就应该自己面对。我所承受的一切都是罪有应得。只是在法庭最后陈述中说到她独自抚养的未成年儿子时数度哽咽,她说作为单亲母亲,一直想给孩子最富足的生活,结果却因为自己犯罪给孩子的心灵埋下阴影。她说对不起孩子,也对不起单位领导的信任,请求法庭给她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
法院认为,张某作为公司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巨大,超过三个月未归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依法应予以刑事处罚。鉴于张某有自首情节,又自愿认罪,依法酌情从轻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并退赔违法所得。
检察官说:
明知挪用保险费的行为于法不容,但因为侥幸心理,张某跨出了不该跨的一步。而一旦越“雷池”,结果就不是自己所能掌控的了。她的教训再次告诫人们:法律不是儿戏,侥幸不得!任何情况下,请守住你的底线。
此外,对案发单位而言,亡羊补牢更是一件不容忽视的大事。据悉,黄浦区检察院已就案发单位在管理和制度上存在的问题,发出检察建议,建议规范保险代理机构缴纳保费制度、完善公司手续费直接返还制度等。现该公司已在加强对员工法制教育的同时,加强监管力度,完善内控流程,健全了相关规章制度以杜绝违规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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