邀朋友在酒店小聚,结帐时却发现衣袋内的皮夹连同银行卡不翼而飞。失主陈先生立即向银行挂失查询,发现已被提现和消费人民币4万余元。警方接报案后展开侦查,锁定犯罪犯罪嫌疑人并一举抓获。日前,黄浦区检察院分别以盗窃罪和信用卡诈骗罪对袁某和董某依法提起公诉。
酒店盗邻桌顾客皮夹
年过五十的本市无业人员袁某和董某都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袁某更是屡屡盗窃作案先后在铁窗内渡过了20多年。两人在服刑场所相识,刑释回沪后互有来往。
今年2月5日12时许,袁某和董某租乘一辆黑车到本市西藏中路来福士广场四楼某餐厅用餐,与被害人陈先生相邻而坐。在董某翻看菜单时,袁某发现坐在身后的陈先生将西装外套脱下挂在椅背上,并将一只皮夹子放入西服内侧袋中,便趁陈先生招待朋友用餐不备之机,动手将那只皮夹偷走。得手后,袁某立即叫董某一起离开。
之后,袁某告诉董某刚才窃得皮夹一只,并一起回到租用的黑车上。经袁某清点,皮夹内有人民币1000元、陈先生的身份证和银行卡5张。袁某将身份证号码抄在一张纸上,连同2张银行卡一起交给董某,让其到银行自动取款机上提款。皮夹内的人民币1000元和其他物品为袁某所得。
分头冒用他人信用卡
随后,董某和袁某要求黑车驾驶员将车开至中华路、小石桥街附近停车等候,两人分头行动:由董某到黄家路某银行的自动取款机上,用被害人陈先生的一张银行借记卡,通过身份证号码猜出该卡密码,提款4笔共计人民币8100元;与此同时袁某到中华路一家名烟名酒店,持陈先生的一张银行卡,通过身份证号码猜出该卡密码,并仿冒陈先生签名的手法,消费人民币1 .6万元,购买了20条熊猫牌香烟。之后,袁某又持陈先生的另一张银行借记卡到黄家路某银行的自动取款机上,使用猜密码的手法提款人民币2万元。
警方接报案后经侦查于2009年2月26日分别在袁某和董某的住处将两人抓获归案。
一审法院当庭判决
9月9日,东方网“检察官在线”节目庭审直播黄浦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的这起盗窃、信用卡诈骗案。两被告人当庭认罪。法庭当庭作出宣判:依法以盗窃罪判处袁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董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黄浦区检察院副检察长王恩海担任庭审直播解读嘉宾,同步评析案件审理过程,并现场解答网友提问。
当网友提问,为什么对同案的两个被告用不同的罪名起诉?
王恩海副检察长说:我国《刑法》第196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冒用他人信用卡,数额较大的,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第三款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刑法》第264条盗窃罪定罪处罚。本案中,被告人袁某盗窃他人的皮夹,然后使用窃得的信用卡提款、消费人民币3 .7万元,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应当认定为盗窃罪。另一被告人董某虽对袁实施盗窃事先不知情,也未参与盗窃,但事后明知是他人的信用卡而提现人民币8100元。因此,两被告人分别以盗窃罪和信用卡诈骗罪被提起公诉并被判决。
检察官提示: 如今,随着信用卡使用的普及,盗窃、冒用他人信用卡的犯罪案件时有发生。因此,持卡人要增强防范意识。首先要妥善保管自己的信用卡,外出就餐时不宜将放有皮夹、手机的衣服挂在椅背上,或要求餐厅提供防盗服装套;其次是身份证应当与银行卡分开放置;第三,银行卡应当设置消费密码,一旦卡遗失或者被窃,他人无法直接消费。最后,不要用生日或身份证号、手机号等容易被破译的数字作密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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