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世娱乐

以案说法
 
服刑犯三年求助 检察官一朝化解——上海市检察二分院派驻提篮桥监狱检察官为服刑犯追回价值七万余元被扣押物品
 
日期:2013年05月24日    作者:曹小航 曹冬敏    字号:

 

    去年124日,正值严冬寒风刺骨之时,顾检察官等人来到上海提篮桥监狱,向服刑犯陈某告知发还被扣押了整整三年的物品。当陈犯摸到心爱的手表和钻戒等价值7万余元的私人物件,双手微微颤抖着,两行热泪顺着消瘦的面颊不住地流淌,令在场的管教干警和检察人员也为之动容。

目睹这一切,上海市检察二分院派驻提篮桥监狱夏检察官终于松了一口气。三年了,三年的维权之路,服刑犯走得艰辛,他这个普通的检察官为行使监督的职责也付出了一番心血。原来,20048月陈某因信用卡诈骗罪被上海某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决书中规定扣押在案的物品退回区检察院予以处理。但此后被扣押物品如石沉大海。这对家境并不宽裕的陈某成了心中难解的谜团,常常心神不宁,无法做到安心改造。自2004年以来,陈某及家人就开始了漫漫地讨还扣押物品之路。陈某先后多次以口头或书面信件形式向管教干警、有关单位反映和提出申诉,均不了了之。无奈之下,2006年上半年陈某委托其姐夫仇某,拿着判决书千里迢迢从福建赶往上海,辗转找到承办该案的检察官,请求发还上述被扣押物品,当时接待的检察官诚恳地答复:要等待法院的发还通知后才能决定,还留下了联系电话以便查询物品流转过程。这为狱中的陈某点燃了希望,但家属无数次拨打该电话,不知因何始终不通,而仅电话费用、来回路费已经耗费不少。2006年下半年,陈某再次委托其姐夫从福建赶赴上海找到检察官,检察官解释:因涉及法院判决中罚金事项,所以扣押物品暂不发还,等等再说。狱中的陈某得知寝食难安,一度心灰意冷。

200710月的一天,陈某无意中从同监犯的口中得知新来的夏检察官在维护罪犯权益方面甚有口碑,他抱着最后一丝希望,向设在监区的“检察信箱”投入最后一封申诉信件,请求给予帮助。

夏检察官获悉后,分别找到陈犯及其管教干警,详细了解被扣押物品的有关情况。7万余元的扣押款物,在执法者办理的无以计数的犯罪案件中也许不足挂齿,但执行扣押物品的发还,看似无足轻重的小小疏漏却给罪犯及其家属带来的,是无尽的烦恼和痛苦思索!他首先到监狱电脑室等仔细查阅有关案卷材料,证实陈犯随身扣押物品应该由区法院判决后退回区检察院处理,其申诉属实。经领导批准,夏检察官多次电话找到区检察院顾某,顾检察官称:陈犯随身扣押物品尚在法院,法院还没有依照判决退回检察院。夏检察官又与区法院承办人联系,陈法官回答:陈某案件早于2004年判决,被扣押物品不可能不按照程序退还。一再肯定的答复使夏检察官一头雾水:法院声称已退还检察院,检察院又称法院没退回,如此不明不白地“兜圈”,难怪罪犯及其家属会为此奔波三年之久。那么,问题症结究竟在哪里呢?夏检察官决定顺藤摸瓜,一追到底。他又一次到区检察院调查,证实扣押物没有依法退还。据此,上海市检察二分院派驻提篮桥监狱检察室于200711月向法院发去公函,要求纪委给予查处。其后,区检察院依据审判监督职能,也向法院去函督促查办。法院领导高度重视,核查后立即函复:该案经办人员因工作原因调动,交接工作未衔接好,造成该案的扣押物品未及时退回。故于 20071128将被告人陈某信用卡诈骗一案的扣押物品(附清单一份)退回区检察院。

终于坚冰被打破,驻监检察室又敦促区检察院执行判决。124,陈某终于领回自己的物品。

事后,陈某写来一封情深意切的感谢信:“我是外地籍犯人,以前总以为‘维护罪犯合法权益’只是一句口号,对个人物品的拿回一直抱着渺茫和试试看的心情,没想到,夏检察官一个月内就追回了我和家属历尽艰辛追讨了三年的扣押物品,对检察官切实维护罪犯合法权益的行为,我只能以‘谢谢’来表达……

 

 
 
 
 
 
盛世娱乐-盛世娱乐开户-盛世中华娱乐城 版权所有
建议使用1024*768以上的屏幕分辨率和6.0以上版本的IE来访问本站
备案号:沪ICP备06025001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