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小美(化名)应聘至山东某饲料公司做财务人员,负责财务记账、公司报税等业务。2014年,该饲料公司老板老张在上海创办了金龟金融公司(化名)。 手握135家公司网银的“打工人” 2014年,老张把几家公司的网银U 盾和公司材料给了小美,让小美将上述公司账户里的钱转到他指定的银行账户。到2018年,小美手中掌握了135家公司的网银U盾,每天都按老张的指令,把这些公司账户的钱转到老张指定的账户。 设立虚假标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老张在上海到底从事的是什么金融业务?为什么会每天都有资金从这些空壳公司的账户里进进出出? 原来2014年8月,老张和他人利用金龟金融公司设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平台,通过手中掌握的空壳公司在平台上发布虚假借款标的,集资参与人的投资款打入空壳公司账户后,就通过小美等人转到老张指定的其他账户,通过这种方式,老张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募集资金上亿元,涉嫌非法集资犯罪。 至于这些空壳公司的来历,“有的是借用我亲朋好友的公司,有的是通过黄牛找的一些代理公司,他们会根据我的要求将钱款转入我指定的银行账户,并按照每年1-2万元的金额收取手续费。”老张说到。 小美虽然不在金龟金融公司工作,但知道这些钱来源于该公司的一些“金融业务”,也知道公司只是接收客户转入的资金,并没有其它真实业务往来。但是,小美仍然协助老板进行资金转移,甚至交出了自己的多个个人账户进行协助“转账”。 浦东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小美明知是金融诈骗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通过提供资金账户、协助资金转移等方式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情节严重,应以洗钱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近日,法院作出了判决,小美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检察官说法: 洗钱活动不仅助长上游犯罪,而且严重破坏金融管理秩序,阻碍司法机关对犯罪活动的有效查处,危害经济社会健康发展。身为财务人员,应当知道洗钱是违法犯罪。在明知老板要求转移的资金属于犯罪所得或者犯罪所得产生的收益的情形下,不能不顾法律底线惟命是从,更不能主动“助纣为虐”,帮助老板进行掩饰、隐瞒!否则,就可能构成洗钱罪或者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将受到刑法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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